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29-2021代替HJ-T229-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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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2292021 代替 HJ/T 2292006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entralized treatment engineering of microwave disinfection on medical waste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1-04-30 发布 2021-04-30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2292021 i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
2、与污染负荷.3 5 总体要求.4 6 工艺设计.6 7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9 8 检测与过程控制.9 9 主要辅助工程.10 10 职业卫生.11 11 施工与验收.11 12 运行与维护.1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估算方法.1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效果检测布点与评价要求.14 HJ 22920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
3、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6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完善了术语和定义;补充了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消毒处理工艺的技术要求,并优化了工艺参数;优化了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建设选址和规模要求;细化了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运行和检测要求;明确了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设备和材料要求;增加了附录 A(资料性附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估算方法;增加了附录 B(资料性附录)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效果检测布点与评价要求。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2006)
4、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4 月 30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2292021 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
5、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等全过程,可作为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50 压力容器 GB 5959.6 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 6 部分: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安全规范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 16157 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
6、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
7、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2029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380 号)HJ 2292021 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态环境部令 第 15 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
8、3287 号)消毒技术规范(卫法监发2002282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3.2 微波消毒 microwave disinfection 利用单独微波作用或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作用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3.3 单独微波消毒 independent microwave disinfection 以微波的辐射和加热综合作用杀灭医疗废
9、物中病原微生物的微波消毒处理方法。3.4 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消毒 microwave&steam disinfection 以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作用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的微波消毒处理方法。3.5 消毒处理 disinfection treatment 杀灭或消除医疗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过程。消毒处理技术主要包括高温蒸汽消毒、化学消毒、微波消毒、高温干热消毒等。3.6 贮存 storage 将医疗废物存放于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的活动。3.7 处置 disposal 将医疗废物焚烧达到减少数量、缩小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按
10、照相关国家规定进行焚烧或填埋的活动。3.8 周转箱/桶 transfer container/barrel 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3.9 消毒舱 disinfection chamber 消毒处理设备内部对医疗废物进行微波消毒处理的腔体。3.10 消毒舱容积 loading volume of disinfection chamber 消毒舱内直接盛装待处理医疗废物的腔体或容器的实际容积。HJ 2292021 3 3.11 消毒温度 disinfection temperature 为达到规定的生物灭活程度而设定的消毒舱内稳定、有效的温度限值。3.12
11、消毒时间 disinfection time 消毒舱内升温达到消毒温度后,医疗废物在消毒温度下的持续停留时间,不包括升温时间和降温时间。3.13 杀灭对数值 killing log value 当生物指示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消毒处理前后生物指示物数量减少的值。计算公式为:0 xKLNN (1)式中:KL杀灭对数值;N0消毒处理前生物指示物数量的对数值;Nx消毒处理后生物指示物数量的对数值。3.14 废气 exhaust gas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过程中从消毒舱内抽(排)出的气体、贮存设施排出的气体以及进料、破碎、出料等环节产生的气体。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 适用的医疗废物种类 4.1.
12、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以及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不可辨识的病理性废物。4.1.2 集中处理工程不适用于处理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4.2 医疗废物产生量 4.2.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服务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可收集和处理的废物实际重量进行统计与核定。无法获得实际产生量的,可对医疗废物产生量进行估算,估算方法参见附录 A。4.2.2 其他产生源医疗废物产生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估算。4.3 污染物来源与种类 4.3.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微波消毒
13、处理及贮存、进卸料、破碎等环节,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恶臭、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4.3.2 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微波消毒处理、运输车辆和周转箱/桶清洗消毒、卸料区和贮存区等生产区清洗消毒、微波消毒处理和破碎设备清洗消毒等环节,以及生产区和废水处理区的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为 pH 值、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4.3.3 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以及废气处理装置失效的填料、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固体废物。4.3.4 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噪声污染主要来自风机、泵、破碎机等设备。HJ 2292021 4 5 总
14、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应遵守国家传染病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相关规定。5.1.2 集中处理工程运行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污染及厂界的大气污染物(不包括臭气浓度)控制应符合 GB 39707 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5.1.3 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管理和处置的相关规定。5.1.4 集中处理工程应设置围墙、警示标志,并符合 GB 15562.2、HJ 421 的要求。5.1.5 集中处理工程排气筒的设置应符合 GB 16297 的要求,采样监测应符合 GB/T 16157 的要求。5
15、.2 厂址选择 5.2.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厂址选择应符合 GB 39707 的相关规定。5.2.2 集中处理工程厂址选择还应综合考虑以下条件:a)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b)厂址所在区域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c)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污水排放、电力供应等条件,并应综合考虑交通条件、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d)厂址应考虑蒸汽供给条件(如有蒸汽消毒环节);如需自建蒸汽供给单元,还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e)厂址宜选择在生活垃圾焚烧或填埋处置场所附近。5.3
16、建设规模 5.3.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a)应考虑服务区域内医疗废物产生量、成分特点、变化趋势、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等;b)应考虑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适用性;c)规模设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预留足够的裕量,并考虑检修状况下的备用能力;d)应考虑所在城市或区域内其它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等在规模、技术适用性方面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5.3.2 微波消毒处理设备的单条生产线日处理规模建议有效工作时间为 16 h,具体时间根据处理量及设备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应急期间可适当延长日处理时间。日规模应以 1 小时处理量(t/h)转化为额定日处理量(t/d)表示,计
17、算方法为:=WT (2)式中:W额定日处理量,t/d;1 小时处理量,t/h;T日处理时间,h/d。5.3.3 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消毒处理工艺处理设备规模应以消毒舱容积(m3)转化为额定日处理量(t/d)表示,计算方法为:HJ 2292021 5=W Vf (3)式中:W额定日处理量,t/d;V消毒舱容积,m3;医疗废物容重,t/m3;装载率,%;f日处理频次,d1。V 应不大于 2 m3,以 0.10.12 t/m3计,以 90%计,f 可根据单批次处理时间和处理厂日运行时间确定。5.4 工程构成 5.4.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一般由主体工程、主要辅助工程和配套设施构成。5.4.2
18、 主体工程主要包括:a)接收贮存系统,该系统由医疗废物计量、卸料、贮存、转运等设施构成;b)微波消毒处理系统,该系统由进料单元、破碎单元、消毒处理单元、出料单元和自动化控制设施等构成;c)二次污染控制系统,该系统由清洗消毒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和废水处理单元构成。5.4.3 主要辅助工程包括电气系统、给排水、蒸汽供给、消防、采暖通风、通信、机械维修、检测等设施。5.4.4 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5.5 总平面布置 5.5.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信、热力
19、、给水、排水、防洪、排涝、污水处理等因素确定。5.5.2 集中处理工程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并应便利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进出。5.5.3 集中处理工程平面布置应按照生产和办公生活的功能分区设置。5.5.4 集中处理工程生产区的平面布置应按照卸料、贮存、处理、清洗消毒的功能分区设置。5.5.5 集中处理工程运输车辆及周转箱/桶清洗消毒设施宜临近卸料区设置。5.6 道路 5.6.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5.6.2 集中处理工程厂区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并应符合 GB 50187 以及 GBJ 22的相关
20、要求。5.7 绿化 5.7.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厂区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5.7.2 集中处理工程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HJ 2292021 6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宜采用成熟稳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6.1.2 集中处理工程在确保处理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能耗低、污染少的技术、工艺和设备。6.1.3 单独微波消毒处理效果检测应采用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ATCC 9372)作为生物指示物,集中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应保证杀灭对数值4.00。6.1.4 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消毒处理工艺应同时
21、采用嗜热脂肪杆菌芽孢(ATCC 7953)和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ATCC 9372)作为生物指示物,集中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应保证杀灭对数值4.00。6.1.5 集中处理工程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计,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医疗废物。6.1.6 集中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应保证各工序的有效衔接以及控制和操作的便利性。6.1.7 集中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应同时考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6.1.8 集中处理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考虑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防范措施。6.1.9 集中处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废水、初期雨水、地面清洗废水的导流收集系统。6.1.10 集中处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
22、水收集池,其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6.1.11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前,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技术、工艺、材料、装备、消毒处理效果及污染物排放等进行评估。6.2 工艺选择 6.2.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工艺可选择单独微波消毒处理工艺或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消毒处理工艺。典型处理工艺流程分别如图 1、图 2 所示。图 1 单独微波消毒处理工艺流程 图 2 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消毒处理工艺流程 废气 废气 废水 蒸汽 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 清洗消毒单元 进料单元 破碎单元 微波消毒处理单元 接收贮存单元 废水、废气 抽真空 处置 转运车、周转箱/桶 废气 废气 废水 蒸汽 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 清洗消
23、毒单元 进料单元 破碎单元 微波消毒处理单元 接收贮存单元 废水、废气 处置 转运车、周转箱/桶 HJ 2292021 7 6.2.2 集中处理工程应根据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合理配置微波发生器的数量、功率及蒸汽供给量,确保达到消毒处理效果。6.3 工艺设计 6.3.1 接收贮存单元 6.3.1.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应设置计量系统,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统计功能。6.3.1.2 集中处理工程卸料区面积应满足车辆停放、卸料操作要求,地面应硬化并应设置沟渠收集雨水、冲洗水。6.3.1.3 集中处理工程应设置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全封闭、微负压
24、设计,并配备制冷、消毒和排风口净化装置。6.3.1.4 贮存设施贮存能力应综合医疗废物产生量、贮存时限及微波消毒处理设备检修期间的医疗废物贮存需求等因素确定,贮存时间满足 GB 39707 要求。6.3.1.5 贮存设施地面和 1.0 m 高的墙裙应进行防渗处理,并应配备清洗水供应和收集系统。6.3.1.6 贮存设施应根据医疗废物类型和接收时间合理分区,并设置转运通道。6.3.2 进料单元 6.3.2.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进料方式应与消毒处理工艺相匹配,宜采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进料设施,并应满足 HJ 421 要求。6.3.2.2 集中处理工程进料点应设置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应经处理
25、后排放,一体化装置进料后应保持气密性。6.3.3 破碎单元 6.3.3.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破碎医疗废物应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收集的废气应经处理后排放。6.3.3.2 集中处理工程的破碎工艺选择宜根据处理工艺和后续处置要求确定,应做到破碎毁形。6.3.3.3 集中处理工程的破碎单元应定期进行消毒,破碎设备检修之前也应进行消毒。6.3.4 微波消毒处理单元 6.3.4.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工艺参数要求如下:a)采用单独微波消毒处理工艺时,微波频率应采用(91525)MHz 或(245050)MHz,消毒温度应95,消毒时间应45 min;b)采用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消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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