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863.2-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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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aluminum smelting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9-29 发布2017-09-29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发布i目目次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2、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8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3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3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7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110 合规判定方法.24附录 A(资料性附录)铝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27附录 B(资料性附录)铝冶炼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28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9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36附录 E(资料性附录)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37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3、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铝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铝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
4、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09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7 年 09 月 29 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铝冶炼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
5、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铝冶炼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铝冶炼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冶炼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铝用碳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铝冶炼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铝
6、冶炼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493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7、指南 总则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2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2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8、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HJ-201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铝冶炼排污单位aluminum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指利用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和利用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冶炼企业或生产设施。
9、3.2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3.3 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 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10、。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3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
11、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 NO2计)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氟化物(以 F 计)总量指标(t/a)(仅适用于电解铝),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填报。4.3 主要产品及产能4.3.1 一般原则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选择“铝冶炼”。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
12、具体分类如下:a)氧化铝生产单元1)烧结法氧化铝生产单元:原料配制单元、石灰烧制及石灰乳制备单元、熟料烧成单元、溶出及硅渣分离单元、赤泥分离洗涤单元、分解过滤单元、蒸发单元、氢氧化铝过滤及焙烧单元、氧化铝贮运及包装单元、赤泥堆场;2)拜耳法氧化铝生产单元:原料配制单元、石灰烧制(若有)及石灰乳制备单元、溶出及硅渣分离单元、赤泥分离洗涤单元、分解过滤单元、蒸发单元、氢氧化铝过滤及焙烧单元、氧化铝贮运及包装单元、赤泥堆场;3)联合法氧化铝生产单元:原料配制单元、石灰烧制及石灰乳制备单元、溶出及硅渣分离单元、赤泥分离洗涤单元、熟料烧成单元、分解过滤单元、蒸发单元、氢氧化铝过滤及焙烧单元、氧化铝贮运及
13、包装单元、赤泥堆场。b)电解铝生产单元:原料单元、电解单元、铸造单元、电解质处理单元、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单元。4.3.3 主要工艺主要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氧化铝:烧结法、拜耳法、联合法。b)电解铝:熔盐电解法。4.3.4 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氧化铝41)烧结法工艺生产氧化铝:必填项为原料贮运、取料机、均化库、原料磨机、化灰机、石灰炉(窑)、熟料烧成窑、熟料中碎系统、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仓库、氧化铝贮仓,其他为选填项;2)拜耳法工艺生产氧化铝:必填项为原料贮运、取料机、均化库、原料磨机、石灰炉(窑)(若有)、化灰机、熔盐加热炉(若有)、氢氧化铝焙
14、烧炉、氧化铝仓库、氧化铝贮仓,其他为选填项;3)联合法工艺生产氧化铝:必填项为原料贮运、取料机、均化库、原料磨机、石灰炉(窑)(若有)、化灰机、熟料烧成窑、熟料中碎系统、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仓库、氧化铝贮仓,其他为选填项。b)电解铝:必填项为氧化铝贮运、电解槽、混合炉、铸造机组、破碎机、残极压脱机、磷铁环压脱机、磷铁环清理机、中(工)频感应炉,其他为选填项。c)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4.3.5 生产设施编号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
15、)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4.3.6 设施参数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氧化铝:必填项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包括风量、蒸发量、压力、温度等),其他为选填项;b)电解铝:必填项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包括风量、压力、温度等,电解槽填写电解槽电流强度,电流效率),其他为选填项。4.3.7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氧化铝产品:氧化铝;b)电解铝产品:电解铝(原铝)。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
16、单位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5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时间填写。4.3.10 其他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b)原辅材料名称:1)氧化铝:原料为铝土矿等,辅料包括碳酸钠、氢氧化钠、石灰/石灰石、原料煤等;2)电解铝:原料包括氧化铝等,
17、辅料包括氟化铝、冰晶石、阳极等。c)原辅材料成分:辅料硫元素、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铝用碳素阳极的硫元素占比,氟化铝、冰晶石等氟化盐的氟元素占比;d)燃料名称:1)氧化铝:熟料烧成窑燃料为煤粉,其他为: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2)电解铝: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e)燃料成分:煤及燃油应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应填报硫含量、热值;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 t/a 或万 m3/a;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h)上述 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
18、5.1 一般原则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4.5.2 废气4.5.2.1 产污环节氧化铝及电解铝的产排污环节如下:a)氧化铝:原燃料贮运、破碎、筛分、石灰炉(窑)(若有)、石灰乳制备、熟料烧成窑(若有)、熔盐加热炉(若有)、氢氧化铝焙烧炉、氧化铝贮运及包装等;b)电解铝:氧化铝和氟化盐贮运、电解槽、混合炉、电解质破碎、阳极组装系统的
19、残6极抛丸清理、残极破碎、残极压脱、电解质清理、钢爪抛丸清理、磷铁环压脱、导杆清理、残极处理、中(工)频感应炉等。4.5.2.2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13271、GB 25465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2.3 治理设施a)氧化铝: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等;b)电解铝: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电解烟气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设施、除尘设施、脱硫设施等。4.5.2.4 污染治理工艺a)氧化铝: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除尘设施(三电场静电除尘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五电场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脱硝设施;
20、b)电解铝: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电解烟气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设施、除尘设施(袋式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等。4.5.3 废水4.5.3.1 类别a)氧化铝生产包括生产废水(渗漏的少量含碱和悬浮物料液、各种炉窑及设备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含化验废水及化学水制备废水等辅助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b)电解铝生产包括生产废水(铸造冷却、空压机、阳极组装、风机等设备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含化验废水及软水制备废水等辅助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4.5.3.2 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25465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3.3 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1、、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4.5.3.4 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其他。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铝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7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
22、;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4 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5 排放口信息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1。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
23、、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4.5.6 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铝冶炼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铝冶炼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
24、(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4.6 其他要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8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
25、放限值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5.1 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见表 1。排污单位应填报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第 4.5 部分填报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5.2 许可排放限值5.2.1 一般原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以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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