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1125-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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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112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Rare and rare earth metals smelting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20-03-27 发布 2020-03-27 实施 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2、.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2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9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2 10 合规判定方法.4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4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5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57 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
3、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
4、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稀土行业协会等。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3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27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
5、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国统办设管字201893 号)中 3231 钨钼冶炼、3232稀土金属冶炼、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属于 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钽、铌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适用本标准;锆、铍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除钽、铌
6、、锆、铍以外的属于 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其原料伴生矿主金属冶炼过程对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2
7、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
8、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645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气袋采样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1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5 号)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9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3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11、)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国统办设管字201893 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物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 年第 9 号)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环规辐射 2018 1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 discharge unit for rare and rare earth metals smelting 指从事国民经济代码 323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活动的排污单位,包括从
12、事国民经济代码 3231 钨钼冶炼的排污单位、从事国民经济代码 3232 稀土金属冶炼的排污单位、从事国民经济代码 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排污单位。3.2 钨钼冶炼排污单位 tungsten and molybdenum separation and metal smelting pollutants emission unit 指以钨精矿、钼精矿、含钨钼的物料为原料,生产仲钨酸铵、钨粉、钨条(杆)、钨粒、钨板坯、焙烧钼精矿、钼粉、钼条(杆)、其他钨、其他钼的排污单位,属于国民经济代码 3231 钨钼冶炼行业。3.3 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 rare earth metals smelti
13、ng pollutants emission unit 指以稀土精矿或含稀土的物料为原料,含有分解提取、分组、分离、金属及合金制取工艺中至少一步生产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或稀土合金的排污单位,属于国民经济代码 3232 稀土金属冶炼行业。3.4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 other rare metal smelting pollutants emission unit 指以钽、铌、锆、铍等稀有金属精矿冶炼的排污单位,属于国民经济代码 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行业。3.5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
14、和最大排放量。3.6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 4 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
15、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填报需要改正的内容、改正措施和时限要求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
16、、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填报行业类别时,根据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填报:钨钼冶炼(国民经济代码 3231)、稀土金属冶炼(国民经济代码 3232)、其他稀有金属冶炼(国民经济代码 3239)。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所属行
17、业,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按照不同的原材料分别选择表1-1表1-3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等内容。表1-1 钨钼冶炼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原料类别 生产工艺 生产单元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单位 钨精矿 分解-萃取 分解 反应釜 容积 m3 萃取 萃取槽 容
18、积 m3 净化除杂 净化槽 容积 m3 浓缩结晶 浓缩结晶器 处理能力 t/h 分解-离子交换 分解 反应釜 容积 m3 离子交换 离子交换柱 处理能力 t/h 5 续表 解析 解析槽 容积 m3 净化除杂 净化槽 容积 m3 浓缩结晶 浓缩结晶器 处理能力 t/h 仲钨酸铵 煅烧-还原-烧结 煅烧 煅烧炉 处理能力 t/h 还原 还原炉 处理能力 t/h 烧结 烧结炉 处理能力 t/h 钼精矿 氧化焙烧 氧化焙烧 回转窑、多膛炉 处理能力 t/h 纯三氧化钼 还原烧结 还原 还原炉 处理能力 t/h 烧结 烧结炉 处理能力 t/h 公用工程 供热系统 供热 供热锅炉 额定出力 t/h 或 M
19、W 供水工程 供水 泵房 供水量 m3/h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站 处理量 m3/h 表1-2 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原料类别 生产工艺 生产单元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单位 包头混合型稀土精矿 浓硫酸强化焙烧-萃取分离 焙烧 回转窑 处理能力 t/h 配酸 配酸槽 容积 m3 浸出-除杂 浸出槽、除杂槽 容积 m3 转型 萃取槽/(沉淀釜、溶解釜)容积 m3 分组分离 萃取槽 容积 m3 沉淀 沉淀槽(沉淀釜)容积 m3 煅烧 煅烧窑 处理能力 t/h 碱法分解处理-萃取分离 酸洗 酸洗槽(酸洗釜)容积 m3 碱分解 碱分解釜 容积 m3 转型
20、 酸溶槽(酸溶釜)容积 m3 分组分离 萃取槽 容积 m3 沉淀 沉淀槽(沉淀釜)容积 m3 煅烧 煅烧窑 处理能力 t/h 氟碳铈稀土精矿 氧化焙烧-盐酸浸出-萃取分离 焙烧 焙烧窑 处理能力 t/h 盐酸浸出 浸出槽(浸出釜)容积 m3 碱转 碱转槽(碱转釜)容积 m3 盐酸优溶 浸出槽(浸出釜)容积 m3 中和除杂 反应槽(反应釜)容积 m3 分组分离 萃取槽 容积 m3 沉淀 沉淀槽(沉淀釜)容积 m3 煅烧 煅烧窑 处理能力 t/h 南方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酸溶-萃取分离 酸溶-除杂 溶解槽(溶解釜)容积 m3 分组分离 萃取槽 容积 m3 沉淀 沉淀槽(沉淀釜)容积 m3 煅烧 煅烧
21、窑 处理能力 t/h 稀土化合物 熔盐电解 混料 混料槽 容积 m3 电解 电解槽 电流 A 稀土二次资源a 湿法冶炼 焙烧 焙烧窑 处理能力 t/h 酸溶 溶解槽(溶解釜)容积 m3 分组分离 萃取槽 容积 m3 沉淀 沉淀槽(沉淀釜)容积 m3 煅烧 煅烧窑 处理能力 t/h 火法冶炼 电解 电解槽 电流 A 公用工程 供热系统 供热 供热锅炉 额定出力 t/h或MW 供水 泵房 供水量 m3/h 供水工程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站 处理量 m3/h 注:a稀土二次资源主要指稀土材料加工废料,包括钕铁硼稀土永磁废料、钐钴稀土永磁废料、稀土荧光粉废料、稀土抛光粉废料、稀土催化剂废料、稀土储氢废料
22、、稀土金属及合金废料、稀土晶体废料等。6 表 1-3 钽铌冶炼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原料类别 生产工艺 生产单元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 设施参数 单位 钽铌混合精矿 氢氟酸分解-萃取分离 酸分解 分解槽 处理能力 t/h 萃取 萃取槽 容积 m3 中和 中和槽 容积 m3 洗涤 洗涤槽 容积 m3 氟钽酸钾生产 结晶槽 容积 m3 煅烧 煅烧炉 处理能力 t/h 氟钽酸钾 钠还原 注钠 反应釜 容积 m3 酸水洗 水洗槽 容积 m3 五氧化二铌 碳还原 配混料 混料槽 容积 m3 碳还原 还原炉 容积 m3 公用工程 供热系统 供热 供热锅炉 额定出力 t/h或MW
23、 供水 泵房 供水量 m3/h 供水工程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站 处理量 m3/h 4.3.3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3.4 产品名称 排污单位应根据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选择产品分类填报具体产品名称,产品包括仲钨酸铵、钨粉、钨条(杆)、钨粒、钨板坯、其他钨、焙烧钼精矿、钼粉、钼条(杆)、其他钼、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稀土合金、钽锭、钽条(杆)、电容器级钽粉、冶金级钽粉、其它钽、铌条、铌锭、铌合金条、铌粉、其他铌。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
24、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产能计量单位为 t/a。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排污单位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4.3.7 其他 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等。以下“4.4.24.4.5”为必填项,
25、“4.4.6”为选填项。7 4.4.2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料见表 2-1表 2-7。表2-1 钨钼冶炼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类别 名称 单位 钨 冶 炼 分解 原料 钨精矿 t/a 辅料 氢氧化钠/碳酸钠/碳酸氢钠铵盐/硫酸-磷酸/盐酸 t/a 解析除杂 辅料 硫酸/盐酸 t/a 辅料 硫酸镁/氯化钙 t/a 辅料 液氨/氯化铵/碳酸氢铵 t/a 辅料 硫化氨/硫酸铜/双氧水 t/a 萃取 辅料 煤油、萃取剂、碳酸氢铵、液碱 t/a 离子交换 辅料 离子交换剂 t/a 浓缩结晶 辅料 硫酸 t/a 煅烧还原 原料 仲钨酸铵 t/a 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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