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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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981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11-27 发布 2019-01-01 实施 生生 态态 环环 境境 部部 发 布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2、 3 术语和定义.2 4 源强核算程序.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6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8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10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10 9 其他.11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炼焦化学工业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1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及效果.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炼焦化学工业废水污染治理技术及效果.1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炼焦化学工业噪声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1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炼焦化学工业主要固体废物产生量.19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3、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本标准附录 A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1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4、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ii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备煤、炼焦、焦处理、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炼焦炉型包括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和半焦(兰炭)炭化炉。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 进行
5、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
6、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7、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钢铁建设项目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1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81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燃气总硫含量 total sulfur in gasoline 指单位体积燃气中所有硫元素的总质量,包括无机硫、有机硫等。3.2
8、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3 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指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故障或检维修等非正常状况下的排放。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4.2 污染源识别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
9、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 1。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HJ 708 等标准要求。4.3 污染物确定 炼焦化学工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16171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表 1。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2 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4.4 核算方法选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及优先选取次序见表 1。源
10、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表 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 污染源 废气 有组织(正常排放)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装煤设施 颗粒物、二氧化硫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苯并a芘 1.类比法 1.实测法 推焦设施 颗粒物、二氧化硫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焦炉烟囱 颗粒物、氮氧化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二氧化硫 1.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干法
11、熄焦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二氧化硫 1.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 颗粒物、氮氧化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二氧化硫 1.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设施 苯并a芘、氰化氢、酚类、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 1.类比法 1.实测法 苯贮槽设施 苯、非甲烷总烃 1.类比法 1.实测法 脱硫再生塔 硫化氢、氨 1.类比法 1.实测法 硫铵结晶干燥设施 颗粒物、氨 1.类比法 1.实测法 有组织(非正常排放)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12、装煤设施 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推焦设施 颗粒物、二氧化硫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焦炉烟囱 颗粒物、氮氧化物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二氧化硫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干法熄焦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二氧化硫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 颗粒物、氮氧化物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二氧化硫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3 续表 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项
13、目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 污染源 废气 有组织(非正常排放)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设施 苯并a芘、氰化氢、酚类、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苯贮槽设施 苯、非甲烷总烃 脱硫再生塔 硫化氢、氨 硫铵结晶干燥设施 颗粒物、氨 无组织 煤场、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1.类比法 焦炉炉体 颗粒物、苯并a芘、硫化氢、氨、苯可溶物 1.类比法 1.类比法 各类储槽 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非甲烷总烃 1.类比法 1.类比法 废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多环芳烃、苯并a芘 1.类比法 1.实测法
14、 独立焦化企业废水总排口或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废水排放口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苯、氰化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噪声 各种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破碎机等噪声源 噪声源的噪声级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固体废物 焦油氨水分离装置、蒸氨塔、硫铵饱和器、脱硫设施、脱硝设施、酚氰废水处理站以及各除尘设施 煤尘、焦尘、焦油渣、再生器残渣、蒸氨残渣、酸焦油、生化污泥、脱硫废液、脱硫废渣、废脱硝剂等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注: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
15、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a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4.4.1 废气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焦炉烟囱、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煤气的设施以及干熄焦设施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装煤、推焦设施的二氧化硫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硫铵结晶干燥设施颗粒物采用类比法
16、核算。其他特征因子采用类比法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4 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焦炉烟囱、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煤气设施的二氧化硫以及干熄焦设施的二氧化硫源强亦可采用物料衡算法。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78 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78 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
17、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实测数据核算。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独立焦化企业废水总排口或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废水排放口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78 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78 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4.4.3 噪声 4.4.3.1 新(改、扩
18、)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4.4.4 固体废物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4.5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采用式5 (1)计算。()1niiiDDD=+(1)式中: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i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情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i核算时段内某
19、污染源非正常情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n 污染源数量,量纲一的量。4.6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 物料衡算法 5.1.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焦炉烟囱、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氨分解炉等燃烧煤气的污染源排放的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以及干熄焦设施二氧化硫源强核算。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5.1.2 二氧化硫 焦炉烟囱、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氨分解炉等燃烧煤气的污染源二氧化硫源强按式(2)核算。51(10)21100iinfgiDfgs=(2)式中:D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ifg核算时
20、段内第i种燃料的使用量,104m3;ifgs核算时段内第i种燃料中总硫含量,mg/m3;脱硫效率,%;n燃料种类,量纲一的量。干熄焦设施二氧化硫源强按式(3)核算。21100100100QSDQ=(3)式中:D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Q核算时段内焦炭干熄处理量,t;Qs核算时段内焦炭中总硫含量,%;焦炭烧损率,%脱硫效率,%。6 5.2 类比法 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装置的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条件包括:a)入炉煤及燃料成分相似;b)炉型、炭化室高度及宽度等参数相同;c)生产工艺相同;d)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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