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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 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 标准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Rotary reverse bag house 20061122 发布 200702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HJ/T 329-2006代替 HCRJ 014-1998HJ/T3292006 I 目 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 1 4 试验方法3 5 检验规则3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
2、存4 HJ/T3292006 II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的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袋式除尘委员会)、海宁市除尘设备实业公司、哈尔滨环保设备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 年 11 月 2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HCRJ014-1998)。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HJ/T3
3、292006 1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其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回转反吹类除尘器(以下简称除尘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登记和防锈等级 GB/T 12138 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
4、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27 袋式除尘器 滤袋 HJ/T 325 袋式除尘器 滤袋框架 JB/T 8471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JB/T 8533-1997 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除尘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3.1.2 除尘器的制造应符合 JB/T 8533-1997 第 4 章的相关规定。3.1.3 所有零、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具备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3.1.4 各运动部件在完成单件装配后(包括外购件、外协件)应进行 2h 的
5、空载运转,转动灵活,无异常。3.1.5 除尘器的滤袋应符合 HJ/T 327 的规定。3.1.6 除尘器的滤袋框架应符合 HJ/T 325 的规定。HJ/T3292006 2 3.1.7 除尘器钢制平台、扶梯、栏杆的制造应符合 GB 4053.1GB 4053.4 的规定。3.2 组装要求 3.2.1 花板的平面度、花板与筒体法兰的平行度均应小于筒体内径的 2/1000。3.2.2 滤袋口应压实密封。不允许露出花板上平面,袋口中心线与花板平面的垂直度不大于袋长的 2/1000。3.2.3 旋臂应旋转灵活,反吹喷嘴口与花板间距应为 1015mm,喷嘴滑套托板紧贴花板,滑动自如。3.2.4 回转顶
6、盖应回转灵活,回转后应复回原位。3.2.5 除尘器密封法兰的螺栓内外侧均应采用性能优良的绳状密封垫料,其搭头应相互紧靠,搭头长度不小于 75mm。3.2.6 人孔和检视孔的盖板应平整压紧,应采用性能优良的板状密封垫料,其接口应搭接和榫接,见图 1。a.搭接法 b.榫接法 图 1 密封垫接头 3.3 除尘器涂装质量应符合 JB/T 8533 的规定,除锈方法和等级应符合 GB 8923 的规定,当使用喷丸或抛丸除锈时,其除锈等级不低于 Sa2,当使用手刷或动力工具除锈时,除锈等级不低于 St2。3.4 除尘器试运转 除尘器回转反吹机构组装后,应进行 2h 的空载运转,要求运转灵活、无异常,轴承部
7、位温升不超过 40。3.5 性能要求 3.5.1 除尘器在过滤风速为 11.5m/min 条件下,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表 1 除尘器的主要技术指标除尘器的主要技术指标 指 标 1 圈 2 圈 3 圈 4 圈 HJ/T3292006 3除尘效率,%99.5 漏风率,%3 4 设备阻力,kPa 1.5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应用场所,产品还应满足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3.5.2 除尘器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正常工况下,其出口粉尘浓度应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4 试验方法 4.1 除尘器性能试验方法按 GB/T 12138 的规定进行。4.2 除尘器的漏风率在正常过滤条件
8、下(不清灰)测试,当净气室内实测平均负压偏离2500Pa 时,按以下公式计算:=50.01/P 式中:漏风率,%;1实测漏风率,%;P净气室内实测平均负压,Pa。4.3 粉尘浓度的测定按 GB/T 16157 的规定进行。4.4 其他检验 4.4.1 用于几何尺寸检验的工具,精度等级应不低于 2 级,直线度检验用拉线法。4.4.2 焊缝密封性采用煤油渗透检验。被检验焊缝长度不得小于焊缝总长的 50%,且应包含各类焊缝。4.4.3 漆膜厚度采用漆膜厚度仪检验,漆膜厚度检验在每平方米中不少于 2 个点。4.4.4 漆膜附着力用粘度法检验 用锋利的保险刀片,在漆膜上划夹角为 60的“”,深及金属,然
9、后贴专用胶带(聚酯胶带),使胶带贴紧漆膜,迅速捡胶带扯起,如刀痕两边漆膜被粘下的宽度最大不超过2mm 即为合格。检测点不少于 10 个,80%以上检验点合格判为整体合格。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5.2 出厂检验 5.2.1 每台除尘器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5.2.2 检验项目 HJ/T3292006 4 a)零、部件加工尺寸、形位公差;b)装配精度;c)焊接质量;d)漆膜厚度及附着力;e)运动部件空载运转试验。5.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b)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d)正常生产三年;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5.3.1 抽样方法 对成批生产的除尘器,采取随机抽样,但不少于两台。5.3.2 检验项目 a)除尘效率和粉尘排放浓度;b)漏风率;c)设备阻力;d)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5.4 判定规则 5.4.1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 3 章的规定。5.4.2 对任一台或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除尘器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 JB/T 8533 中的相应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