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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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 家 标 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号)网址:电子信箱:电话:北京市联华印刷厂印刷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年月第版开本 年月第次印刷印张字数千字统一书号:定价: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年 第号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项标准为国家污
2、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
3、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特此公告。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年 第号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决定,自年月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十
4、、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十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特此公告。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年 第号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
5、域范围,现予公布(见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特此公告。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年月日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省份城市(区)名 称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江苏省苏州市全市辖区无锡市全市辖区常州市全市辖区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浙江省湖州市全市辖区嘉兴市全市辖区杭州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上海市青浦区全部辖
6、区目次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附录(资料性附录)废气收集要求附录(规范性附录)排气中颗粒物的监测方法附录(规范性附录)监测技术导则前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
7、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
8、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
9、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水质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
10、滴定法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水质 色度的测定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胺类化合物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芳香烃类化合物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
11、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号)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合成革指以人工合成方式在以织布、无纺布(不织布)、皮革等材料的基布上形成聚氨酯树脂的膜层或类似皮革的结构,外观像天然皮革的一种材料。人造革指以人工合成方式在以织布、无纺布(不织布)等材料的基布(也包括没有基布)上形成聚氯乙烯等树脂的膜层或类似皮革的结构,外观像天然皮革的一种材料。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指为生产聚氯乙烯合成革、聚氨酯合成革而进行的干法工艺、湿法工艺、后处理加工(表面涂饰、印刷、压花、磨皮、干揉、湿揉、植绒等)、二甲基甲酰胺精馏以及超细纤维合成革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
12、艺相关的烟气处理、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装置,也包括生产其他合成革的上述类似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不包括企业中纺织及其染色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干法工艺指利用加热使(附着于基布上的)树脂熟成固化的生产工艺。湿法工艺指利用凝结、水洗使附着于基布上的树脂凝结固化的生产工艺。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革与人造革企业或生产设施。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项目。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
13、、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革、人造革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指常压下沸点低于,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写作。(废气)收集装置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以及引导废气到排气筒或者治理装置,以防止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机械排风系统。收集装置按排风罩的类别分为包围型和敞开型。采用密闭罩、半密闭罩的为包围型,采用除密闭罩、半密闭罩外的伞形罩、环形罩、侧吸罩等排风罩的为敞开型。注:对设施进行密封、对容器加盖以控制废气产生或散逸,可视为兼有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的功能。企业边界指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
14、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标准状态指温度为、压力为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值、色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值 色度(稀释倍数)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单位产品(产品面积)基准排水量(万)湿法工艺其他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自年月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年月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规
15、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值、色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值 色度(稀释倍数)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单位产品(产品面积)基准排水量(万)湿法工艺其他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16、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值、色度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值 色度(稀释倍数)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单位产品(产品面积)基准排水量(万)湿法工艺其他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
17、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基总基实()式中: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质量浓度,;总 排水总量,;某种产品面积的产量,万;基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面积基准排水量,万;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若总与基的比值小于,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聚氯乙烯工艺聚氨酯湿法工艺车间或生产设
18、施排气筒聚氨酯干法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其他续表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苯聚氯乙烯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聚氨酯干法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其他甲苯聚氯乙烯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聚氨酯干法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设施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二甲苯聚氯乙烯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聚氨酯干法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氯乙烯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聚氨酯干法工艺(不含)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9、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颗粒物聚氯乙烯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聚氨酯干法工艺后处理工艺其他自年月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年月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聚氯乙烯工艺聚氨酯湿法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干法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其他续表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苯聚氯乙烯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聚氨酯干法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甲苯聚氯乙烯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20、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聚氨酯干法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设施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二甲苯聚氯乙烯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聚氨酯干法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氯乙烯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聚氨酯干法工艺(不含)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颗粒物聚氯乙烯工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聚氨酯干法工艺后处理工艺其他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规定的限值。表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产生空气污染物的
21、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收集系统的设置可参考附录。一般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并高出周围 半径范围的建筑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其他控制要求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设计和调试确定的参数条件运行。对于采用水洗涤回收方式的治理装置的废气处理系统,回收液质量分数不得低于,除非符合设计和调试的参数要求并有技术文件和运行记录证实。盛放含有物料的容器必须安装密封盖。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运行时,企业必须对主要参数进行记录。记录内容要求示例 :采用水洗涤回收治理装置的废气处理系统,主
22、要参数包括回收液浓度和数量、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循环水温度、处理的废气风量(或风机转速)、运行时间。记录内容要求示例 :采用冷凝回收治理装置的废气处理系统,主要参数回收液量、处理的废气风量(或风机转速)、运行时间及冷凝液进、出口温度。配料、磨皮、抛光等处理产生的粉尘以及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应收集并采用适当的除尘设施进行处理。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污染物监测要求污染物监测一般性要求对企业废水、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
23、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新建企业应按照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所列的方法标准。表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 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
24、准编号值水质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色度水质 色度的测定 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续表序 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氨氮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甲苯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胺类化合物 注注:测定方法标准暂时参考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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