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2017代替HJ604-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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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环环境境保保护护标标准准HJ 604-2017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Ambient airDetermination of total hydrocarbons,methane andnonmethane hydrocarbonsDirect injection/Gas chromatograph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14 发布2018-03-01 实施环环境境保保护护部部发 布代替 HJ 6042011i目次前言.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2、术语和定义.14 方法原理.15 试剂和材料.26 仪器和设备.27 样品.28 分析步骤.39 结果计算与表示.510 精密度和准确度.5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612 注意事项.6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4-2011)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4 年,原标准(GB/T 15263-1994)起草单位为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第一次修订于
3、2011 年。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扩展了测定指标,增加了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相应修改标准名称;适用范围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修改了总烃的定义,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定义;增加气袋作为采样容器,规定了样品采集、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删除了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4-2011)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苏州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南通市环
4、境监测中心站、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常州市武进区环境监测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4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也适用于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当进样体积为 1.0 ml 时,本标准测定总烃、甲烷的检出限均为 0.06 mg/m3(以甲烷计),测定下限均为 0.24 mg/m3(以甲烷计);非甲烷总烃的检出限为 0.07
5、mg/m3(以碳计),测定下限为 0.28 mg/m3(以碳计)。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HJ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总烃total hydrocarbons(THC)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在气相色谱仪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3.2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
6、s(NMHC)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4方法原理将气体样品直接注入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分别在总烃柱和甲烷柱上测2定总烃和甲烷的含量,两者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烃的含量。同时以除烃空气代替样品,测定氧在总烃柱上的响应值,以扣除样品中的氧对总烃测定的干扰。5试剂和材料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化学试剂和蒸馏水。5.1除烃空气:总烃含量(含氧峰)0.40 mg/m3(以甲烷计);或在甲烷柱上测定,除氧峰外无其他峰。5.2甲烷标准气体:10.0 mol/mol,平衡气为氮气。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
7、具资质生产商定制合适浓度标准气体。5.3氮气:纯度99.999%。5.4氢气:纯度99.99%。5.5空气:用净化管净化。5.6标准气体稀释气:高纯氮气或除烃氮气,纯度99.999%,按样品测定(8.3)步骤测试,总烃测定结果应低于本标准方法检出限。6仪器和设备6.1采样容器:全玻璃材质注射器,容积不小于 100 ml,清洗干燥后备用;气袋材质符合HJ 732 的相关规定,容积不小于 1 L,使用前用除烃空气(5.1)清洗至少 3 次。6.2真空气体采样箱:由进气管、真空箱、阀门和抽气泵等部分组成,样品经过的管路材质应不与被测组分发生反应。6.3气相色谱仪: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6.4进样器:
8、带 1 ml 定量管的进样阀或 1 ml 气密玻璃注射器。6.5色谱柱6.5.1填充柱:甲烷柱,不锈钢或硬质玻璃材质,2 m4 mm,内填充粒径 180250 m(8060 目)的 GDX-502 或 GDX-104 担体;总烃柱,不锈钢或硬质玻璃材质,2 m4 mm,内填充粒径 180250 m(8060 目)的硅烷化玻璃微珠。6.5.2毛细管柱:甲烷柱,30 m0.53 mm25 m 多孔层开口管分子筛柱或其他等效毛细管柱;总烃柱,30 m0.53 mm 脱活毛细管空柱。6.6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7样品7.1样品采集环境空气按照 HJ 194 和 HJ 664 的相关规定布点和采样;
9、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按照 HJ/T 55 或者其他相关标准布点和采样。采样容器经现场空气清洗至少 3 次后采样。以玻璃注射器满刻度采集空气样品,用惰性密封头密封;以气袋采集样品的,用真空气体采样箱(6.2)将空气样品引入气袋,至最大体积的 80%左右,立刻密封。37.2运输空白将注入除烃空气(5.1)的采样容器带至采样现场,与同批次采集的样品一起送回实验室分析。7.3样品保存采集样品的玻璃注射器应小心轻放,防止破损,保持针头端向下状态放入样品箱内保存和运送。样品常温避光保存,采样后尽快完成分析。玻璃注射器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 8 h;气袋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 48 h,如仅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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