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3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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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元人民币。第七条 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第八条
2、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六章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第十二条 一个人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个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
3、会。股东作出本章程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4、产生。执行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5、报酬事项;(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监事 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
6、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第八章 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
7、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 股东决议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8、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xxxxx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xx有限公司,特于xxxx年x月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x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
9、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和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为准):xxxxxxxx.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xx万元人民币;公司(删除)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xxx(身份证号:xxxxxxx)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xxx,出资总额:xx万元,出资方式:货币
10、。货币出资额占出资额的xxx,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股东出资额为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其中货币出资额xxx万元。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已经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
11、规则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
12、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13、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
14、产生。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
15、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3)取得红利。但是,股东决定不取红利的除外。(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出资;(3)依其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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