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16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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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一是分工分类法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二是作用分类法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兼顾分工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的类型: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或者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主犯的刑事责任一、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
2、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4款,“对于前一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的两种类型: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从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
3、迫参加犯罪的”,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处于恐惧状态下,不敢不参加犯罪。教唆犯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所谓教唆犯,是指使原本没有犯罪故意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产生犯意的人。教唆未遂刑法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教唆未遂”:其一,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图;其二,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甲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实施的行为是乙罪,且甲罪与乙罪之间不存在重合关系;其三,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教唆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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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16 共同 罪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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