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刑法因果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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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所谓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刑法因果关系不同于我们在生活中所说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是特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这一概念中,因是“危害行为”,果是“危害结果”,也就是说首先得证明某行为成立危害行为,某结果也是刑法上的危害结果。大陆法系学说第一,条件说。这一学说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认为
2、给结果以影响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因而又被称为等价说或者同等说。由于这一学说认为所有的条件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导致处罚范围广,成为了其备受诟病的地方。第二,原因说这是批判条件说而出现的学说,它为了防止条件说不当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主张从结果发生的条件中,以某种规则为标准挑选其中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在于,挑选出一个条件作为原因是极为困难并且是不现实的。所以,这一学说被多数学者认为是不妥当的。第三,相当因果关系说这一学说是指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定该行为与该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里所说
3、的“相当”,是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而不是异常的,或者说在日常生活中,该行为一般会产生该结果。因此,如何判断某行为是否具有相当性,则是本学说的关键。这里存在着客观说、主观说与折中说等观点,主要是针对行为当时存在特殊情况时的处理存在争议。因果关系中断理论主张条件说的学者为了回应对条件说各种批判而发展出的学说。即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异常出现的事实,且该事实能够独立导致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被该介入因素中断。介入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第三者的行为。第二,被害人的行为。第三,自然事实。是否所有介入因素都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标准:即该介入因素为异常出现、能够独立导致结果出现。所谓异常出现,是指该介入因素在客观上与前行为不存在关联,是一种异常出现的因素。所谓独立导致,是指该介入因素能够独立地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举例对比第一个案例,甲对乙实施故意伤害,致乙受重伤,在医院救治时,被原本就与乙有仇怨的主治医生丙故意杀死。第二个案例,甲追杀乙,把乙逼至一悬崖处,甲刺了乙一刀、见乙倒地后便离开现场。乙在十分钟后苏醒并试图站起来,因流血过多导致眩晕不止,失足从悬崖上掉下去摔死了。那么,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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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07 刑法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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