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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内容提示第八章 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第二节辩护人的范围和种类第三节辩护人的职责和地位第四节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刑事代理制度内容提示辩护人的权利第 八 章 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四节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独立辩护权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刑事诉讼法第49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2、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四节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会见、通信权首先解释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是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问有答)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法律帮助(不问也答)。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代为行使,需要经委托程序。其他诉讼阶段也可行使。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需经委托。其他阶段也可。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刑事诉
3、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既包括事实和证据的意见,也包括侦查活动合法的意见)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四节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39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
4、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四节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年月日(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2 2条:条: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
5、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四节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与40条相呼应(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为法庭辩护做准备。因此时已经侦查终结,不致于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何理解监听?能否派员在场?监视?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四节辩护人的权
6、利和义务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三、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四节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四、获取证据权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7、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四节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41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根据上述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
8、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四节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五、依法提供或表达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8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80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四节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
9、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刑事诉讼法第251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四节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六、辩护人的义务1、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2、依法辩护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2条)3、部分证据展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2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暴力犯罪达到14周岁;其他犯罪满16周岁。包括犯罪嫌疑人及近亲属或其他人向辩
10、护人提供的,以及辩护人依照41条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五节刑事代理制度第五节 刑事代理制度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特定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代理产生的根据不同,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五节刑事代理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和33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
11、(2)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为诉讼代理人。第八章辩护与刑事代理第五节刑事代理制度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比较点比较点 刑事代理刑事代理 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针对的对象不同 针对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设立。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设立。介入诉讼方式有所不同 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辩护人除了被委托介入诉讼之外,还包括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而介入诉讼。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较大区别 诉讼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诉讼代理人的行为不仅与委托人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要由被代理人全部承担。特别是涉及到实体权益等实质性权利,都必须取得明确的授权,否则将会造成越权而导致其代理行为无效。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在诉讼职能行使上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基本上对应存在 除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代理外,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代理,诉讼代理人均是协助被代理人行使控诉职能 辩护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是行使辩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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