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第二章第六节 著作权的归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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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第六节 著作权的归属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属于作者是我国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也是伯尔尼公约中各国立法所确立的共同原则。作者基于创作取得著作权,而创作是事实行为,不得代理,不受行为能力状况限制。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杭州公司:2012年,杭州公司负责人洪某与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的形象设计者刘泽岱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随后洪某与人合资成立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央视动画:当年刘泽岱设计的只是三个动画形象的正面设计草图,并不是最终的成品。并且当时和刘泽岱直接交流的动画片导演
2、崔世昱,曾当场与刘泽岱口头约定“著作权归央视所有”。“一个创意概念不能直接被使用,而是需要经过很多后续步骤,播出的动画片是很多人在刘泽岱老师创意的基础上创作出的,应该属于合作创作。”央视动画表示,著作权一直属于央视。刘泽岱先后签署了一份合作书和一份声明,将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的形象授权给了央视,所以他们才投资上亿元,制作了新版动画片。法庭上,律师当场出示了两份材料,落款都有刘泽岱的亲笔签名。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刘泽岱:著名美术师,舒克和贝塔、大盗贼这些耳熟能详的动画片都有他的参与。认为当时央视未支付任何费用,没有任何协议。但崔世昱导演认为“当时讲清楚是中央电视台委托我全权操作的,是集体创
3、作,著作权归央视。”肯定2012年底就与洪亮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矢口否认与央视的“合作书”,称并未授权给过央视。由于自己一生都扑在了画画上,对文字等其他事情都不太懂,所以这些文件他都不太仔细看的,草草签了字。“其实这不是我本意”,刘泽岱反复强调。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三个动画形象有无独立的著作权?如果有,三个动画形象的著作权应该归谁?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 1994年刘泽岱是受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昱的委托,独立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判决结果大头儿子
4、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 刘泽岱将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著作转让给洪姓男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落款时间均明确表示认可,刘泽岱与洪姓男子之间的转让合法有效,洪姓男子依法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之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取得三幅美术作品享有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判决结果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 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综合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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