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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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2、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第四章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第五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
3、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4、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章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
5、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
6、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
7、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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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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