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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合同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仓储合同概念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故仓储也称为仓库营业或者仓库内寄托。仓储营业是一种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发端于中世纪西方的一些沿海城市,随着国际和地区贸易的不断发展,仓库营业的作用日渐重要。当代的仓库营业已经成为社会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流转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以经营目的为标准,仓库分为保管仓库和保税仓库。保管仓库指仅以物品的堆藏和保管为目的的仓库。保税仓库是存储进口手续未完成的货物的处所。以营业对象为标准,仓库分为营业仓库和利
2、用仓库。营业仓库是指接受他方报酬,并为他方提供货物的堆藏及保管的仓库;利用仓库是指为储藏或保管自己的物品而经营的仓库。民法典所说的仓储合同,指的是与保管仓库与营业仓库相关的货物储藏及保管合同关系。仓储合同的特征是:(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仓库营业人;(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须为动产,不能以不动产为保管对象而订立仓储合同。(3)仓储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4)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案例评析魏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1案情: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名为“证明”的协议,关于该协议是否为仓储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仓储
3、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根据仓储合同的特点和性质,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交付验收”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也是仓储合同中仓储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本案中,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证明”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被告王某某将泽普县园艺场双宏冷库的5号库租给原告魏某某使用,魏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库费80000元,进出库由他负责,双方共同把温度调控好”,根据上述约定,魏某某自行负责苹果的进出库,王某某不进行验收,只是协助魏某某调控温度,即王某某仅仅是出租仓库给魏某某使用,而不负有保管义务。由此,“证明”并非仓储合同。评析:民法典第904
4、条规定了仓储合同的定义,根据该定义,仓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第二,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第三,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第四,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第五,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第六,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本案中,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证明”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被告王某某将泽普县园艺场双宏冷库的5号库租给原告魏某某使用,魏某某向王某某支
5、付库费80000元,进出库由他负责,双方共同把温度调控好”,可以看出,王某某仅仅是出租仓库给魏某某使用,而不负有保管义务,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仓储合同关系。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仓储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尽管在学说上有主张为实践性合同的,但立法采取的立场是诺成性合同,以此区别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之间的区别。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仓储合同的成立就是保管人和存货人就货物进行仓储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时间,而无须以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时为成立时间。案例评析武某某与樊某某仓储合同纠纷案2案情:2016年11月14日,原告武某某(乙方)与被告樊某
6、某(甲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1.乙方武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使用甲方樊某某的冷库,存放乙方的水果萝卜约拾伍万斤。2.保管费以每吨100元结算。3.如存放期间出现萝卜损坏事宜,由甲方按市场行情赔偿,存放时间约2个月。4.付款方式:乙方出库时按时交纳库存费。”该合同应为保管合同还是仓储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系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3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协议并非以交付水果萝卜为有效成立要件,故并非保管合同,而是仓储合同。评析: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890条和第90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
7、重要区别在于:保管合同系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系诺成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被告从事冷库经营,系从事专业仓储业的人员,原告作为存货人将水果萝卜存放在被告冷库中,由被告保管,双方之间的行为符合仓储合同的特征,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应认定为仓储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第九百零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
8、管条件。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对于储存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仓储合同,由于储存物具有危险性和不易保管性,因而法律提出特别要求:1.说明义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应当善尽此义务。2.拒收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存货人违反说明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采取相应措施的目的是为存货人的利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3.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保管人没有相应的保管条件而进行仓储的,损害后
9、果由其承担。案例评析徐某某与绍兴市越州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4案情: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绍兴市越州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洋葱仓储合同,被告储藏原告交付的洋葱,原告向被告支付仓储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的洋葱部分腐烂变质。关于原告对洋葱的腐烂变质是否存在过错,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藏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存货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现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在交付洋葱之时已将涉案洋葱的具体品种和适宜的储藏温度明确告知被告,故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存在一定过错。评析:民法典第906条是关于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其中,
10、存货人储存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存货人还应当提供有关易变质物品的资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易变质物品的性质,为储存该易变质物品做必要的准备。如果存货人未说明所存货物是易变质物品而导致该物品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向被告说明了该物的性质,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交付洋葱时将洋葱的具体品种和适宜的储藏温度明确告知被告,人民法院因此认为原告对涉案洋葱的变质损坏存在过错。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
11、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保管人应当验收仓储物的规定。仓储合同标的是储存实物,保管人对仓储的实物承担保管责任。因此,保管人在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进行核对和确认,避免出现问题,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正因为对仓储物验收的重要性,因而当保管人对仓储物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存货人负责。案例评析楼某某、金华夏之雪冷冻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5案情:2018年2
12、月9日、2月11日,原告楼某某将其采摘于成都市蒲江县的两批春见耙耙柑计3206件存放于被告处冷藏,并预交了冷藏费2000元。2018年3月,原告提货销售时发现耙耙柑已经变质。关于被告是否应对粑粑柑变质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保管人在对仓储物进行查验入库后,对此后出现的仓储物瑕疵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保管人,在对原告提交储存的耙耙柑进行验收入库时,仅对果品的品种、数量进行了查验,未对耙
13、耙柑的质量进行查验,即未尽到审慎查验的注意义务,对此后出现的果品质量瑕疵,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评析:民法典第907条是关于仓储物验收的规定。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其中,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依据被告的当庭陈述,被告作为保管人,在对原告提交储存的耙耙柑进行验收入库时,仅对果品的品种、数量进行了查验,未对耙耙柑的质量进行查验,即未尽到审慎查验的注意义务,对此后出现的果品质量瑕疵,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
14、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的规定。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出具的表示收到了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存货人交付了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开具由其签名的仓单。仓单的作用是:(1)证明保管人已经收到仓储物,保管人与存货人之间仓储关系客观存在。(2)是有价证券,是记名的物权证券,存单可以背书转让;(3)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仓单的立法例是:(1)以法国商法为代表的两单主义,又称复券主义,保管人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是提取仓单,用以提取保管物,并可转让;二是出质仓单,可用于担保。
15、(2)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一单主义,保管人仅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既可用以转让,又可用于出质。(3)以日本商法为代表的两单与一单并用主义。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填发两单或者一单。我国立法采取一单主义,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仅填发一张仓单,不填发两份仓单。入库单,是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收到存货人的仓储物所出具给存货人的凭证。案例评析王某某与南京广康仓储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6案情:原告王某某将1538箱羽绒服存储至被告广康仓储公司名下的仓库,被告广康仓储公司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入库单,该份入库单载明:付给王某某,品名为羽绒服,单位为箱,数量为1538。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仓储合同关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6、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入库单等凭证。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仓储合同,但原告王某某将货物交给被告广康仓储公司存储,被告广康仓储公司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入库单并收取了仓储费用,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评析:民法典第908条规定了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仓单、入库单等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不能代替仓储合同,但保管人给付仓单、入库单等凭证是仓储合同义务的履行行为之一。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仓储合同,
17、但原告王某某将货物交给被告广康仓储公司存储,被告广康仓储公司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入库单并收取了仓储费用,以上事实证明了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订立仓储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仓储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原、被告就双方权利义务形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即成立仓储合同关系。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
18、定。仓单是仓库营业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除了保管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之外,还须明确记载以下内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因为仓单是记名证券。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因为仓单可经背书而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必须明确以上事项。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避免发生纠纷。4.储存场所:便于被背书人明确仓储物的所在位置。5.储存期限:便于被背书人及时提取仓储物。6.仓储费:明确缴纳数额和时间。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便于将保险费记入成本。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填发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案例评析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
19、哈尔滨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7案情:2013年1月1日,中铁公司与大连港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关于大连港公司向中铁公司出具的入库证明是否应当认定为仓单,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接收了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应当向存货人交付仓单。仓单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基本信息、仓储物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时间等相关信息。本案中,大连港公司接收并仓储案涉货物之后,依据沈阳东方公司出具的货物过户证明,向中铁公司出具了入库证明,该入库证明明确记载中铁公司在大连港公司库存进口矿粉,并载明了相应的数量、货物运输的船舶名称和存放地点,其内容符合仓单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结合中铁公司与大连港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互相呼应
20、的情况,认定案涉入库证明具有仓单的属性并无不当。评析:民法典第909条规定了仓单应记载的事项。仓单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基本信息、仓储物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时间等相关信息。本案中,大连港公司接收并仓储案涉货物之后,依据沈阳东方公司出具的货物过户证明,向中铁公司出具了入库证明,该入库证明明确记载中铁公司在大连港公司库存进口矿粉,并载明了相应的数量、货物运输的船舶名称和存放地点,其内容符合民法典第909条规定的仓单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结合中铁公司与大连港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互相呼应的情况,应当认定案涉入库证明具有仓单的属性。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
21、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仓单作用的规定。仓单以给付一定的物品为标的,为物品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由于仓单上所载货物的移转,须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又称为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由于仓单上记载的事项须依法律的规定作成,故为要式证券。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又因为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所以仓单为自付证券。仓单上所载明的权利与仓储物是不可分离的,故仓单的效力是:1.提取仓储物的效力。仓库营业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提示仓单,而且还应
22、缴回仓单。2.移转仓储物的效力。仓单上所记载的货物,由货物所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仓库营业人签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3.以仓单出质的效力。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仓单设立质权。当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转移仓单的货物时,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背书的仓单交给受让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即转移给被背书人享有。案例评析方某某与安徽靖童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陶某某仓储合同纠纷案8案情:原告方某某和陶某某共同到青海购买羊肉后,到靖童公司入库冷冻储存。入库时,方某某以自己名义与靖童公司办理了入库手续,靖童公司在“货物进出库凭证”“进出明细单”上均载明存货人为方某某。陶某某在现场没有表示
23、异议。当晚,方某某到靖童公司增加了“凭本人身份证取”的提货条件。2015年11月30日,陶某某在没有单据和方某某身份证的情况下从靖童公司取走羊肉。关于靖童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本案中,方某某是合同中的存货人并持有仓单,是仓储合同相对人,且方某某要求靖童公司“凭本人身份证取”,靖童公司在方某某没有到场同意或背书的情况下由陶某某取走仓储物,显然违约,方某某是“存货人”“仓单持有人”,靖童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对“存货人”负责,故靖童公司应向方某某承担违约责任。评析:民法典第910
24、条明确了仓单的作用。仓单以给付一定的物品为标的,为物品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当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转移仓单的货物时,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盖章,将背书的仓单交给受让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方可转移给被背书人享有。本案中,方某某是合同中的存货人并持有仓单,是仓储合同相对人,且方某某要求靖童公司“凭本人身份证取”,靖童公司在方某某没有到场同意或背书的情况下由陶某某取走仓储物,显然违约,靖童公司应向方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第九百一十一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规定。仓储合同生效之后,仓储物由
25、保管人占有,存放于保管人的仓库。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为了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仓储物样品,保管人应当同意其进行检查或者提取。案例评析邵某某与马某某、李某某等仓储合同纠纷案9案情:李某某与马某某系夫妻,共同经营冷库仓储业务。2012年7月9日,马某某以李某某(甲方)的名义与邵某某(乙方)签订协议,约定马某某、李某某以自己的冷库为邵某某收购的土豆177.68吨进行储存。关于邵某某是否可以随时提取土豆样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仓储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邵某某作为存货人,可以随时提取样品
26、,保管人应当根据邵某某的要求,同意其提取样品。评析:民法典第911条赋予了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有权了解仓储物保管的状况。保管人因存货人的要求,应允许其进入仓库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由于仓单是物权凭证,存货人可以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对仓单项下的仓储物设定担保物权,即出质。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盖章而转让或出质的,仓单受让人或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人。无论是转让仓单还是出质仓单,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一样,都有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本案中,邵某某作为存货人,如果要求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保管人应当允许其进入仓库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
27、品。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保管人通知义务的规定。仓储物在仓储期间有可能发生变质或者其他损坏。遇有这样的情形,保管人负有通知义务,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由他们对仓储物进行妥善处理,以避免损失扩大。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处理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处理不及时或者不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自己承担损失。案例评析常某某与河南昌泰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10案情:2018年10月8日,原告常某某将共计6.789吨“富士”苹果送入被告昌泰公司的冷库保存,由昌泰公司出具入库单。
28、2018年12月21日,因需要对储存苹果进行零售,常某某在进行提货时发现部分苹果上面出现黑色斑点。关于昌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者。昌泰公司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定期查验义务,常某某在2018年12月21日提货时才自行发现苹果出现变质,可以证明昌泰公司在保管期间,未尽到定期查验及通知存货人的义务,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常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评析:根据民法典第912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仓储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在仓储物有变质、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时
29、,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本案中,昌泰公司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定期查验及在仓储物变质或有其他损坏的情况下的通知义务。常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将苹果入库储存,在2018年12月21日提货时才自行发现苹果出现变质,可以证明昌泰公司在保管期间,未尽到定期查验及通知存货人的义务,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常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仓储物变质或损坏危及
30、其他仓储物的规定。在仓储物仓储期间,保管人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处理的规则是:1.应当及时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其仓储物作出必要的处置。2.如果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使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了解情况,便于处理。案例评析于某某与邵某某、王某某仓储合同纠纷案11案情:2013年8月20日、8月21日,原告于某某将从山东省蓬莱市小门家镇南邢村购买的一批巴梨储存在被告邵某某所有的冷仓库内,双方口头约定储存温度应在0-1度之间。2013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邵某某交纳巴梨存储费,并
31、将库存巴梨出库,运送至平邑县康发食品有限公司,后经该公司取样检验,巴梨已经发黄变质,且有腐烂。关于原告对损失是否也应承担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被告邵某某在发现部分巴梨变黄以后已经通知原告要尽快处理巴梨,原告并未立即处理,而是于20天后处理,原告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评析:民法典第913条是关于保管人对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仓储物如何处理的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
32、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接到保管人的通知或催告后,应当及时对变质的仓储物进行处置,这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尽的义务。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录音中可以得知,被告邵某某在发现部分巴梨变黄以后已经通知原告要尽快处理巴梨,原告并未立即处理,而是于20天后处理,原告对此亦存在过错。第九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储存期限不明提取仓储物的规定。当事人对仓储合同的储存期限
3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的方法是:1.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2.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3.不论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还是保管人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都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以便妥善处理提取仓储物的准备工作。案例评析崔某某与莱州天赐宝物产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12案情:莱州天赐宝物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系从事储藏水果、蔬菜的企业。2011年6月底,崔某某(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口头约定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储存圆葱事宜,没有约定储存期间。2012年,被上诉人先后以手机短信,特快专递和公证方式通知上诉人提取圆葱,上诉人未
34、予理睬。关于上诉人对圆葱的腐烂变质是否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存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上诉人在接到被上诉人将存储的圆葱全部提取并支付仓储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联系被上诉人提取仓储物,但上诉人收到相关的通知后却怠于处理,致使仓储物过了有效的仓储时间而灭失,因而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评析:民法典第914条规定了存储期限不明确时提取仓储物的规则。当事人对存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根据自己的存储能力和业务需要,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
35、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本案中,上诉人(存货人)在接到被上诉人(保管人)将存储的圆葱全部提取并支付仓储费的通知后,没有及时提取仓储物,仓储物因迟延而灭失。因此,上诉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储存期限届满提取仓储物的规定。仓储物的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依
36、约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货应当持仓单、入库单等进行,保管人“认单不认人”,凭单付货。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对逾期部分补交仓储费用。提前提货的,由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货,对已经收取的仓储费用不予减收。案例评析北京厚德坤物流有限公司与掌合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13案情:被告掌合天下公司作为甲方、原告厚德坤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库房租用时间为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掌合天下公司支付了押金10.5万元。审理中,双方确认2017年6月3日前掌合天下公司已将涉案仓储货物全部搬出涉案仓库。掌合天下公司未支付201
37、7年6月3日至2018年3月的仓储费用。掌合天下公司虽已于2017年6月3日将仓储货物全部搬清,但关于掌合天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3月的仓储费用,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涉案仓储合同已约定了储存期间,掌合天下公司虽已于2017年6月3日将仓储货物全部搬清,但双方并未就仓储合同的解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掌合天下公司仍应依约履行支付仓储费的义务。评析:民法典第915条是关于存储期限有明确约定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仓储合同约定的储存期间为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掌合天下公
38、司虽已于2017年6月3日将仓储货物全部搬清,但双方并未就仓储合同的解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掌合天下公司仍应依约履行支付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3月7日的仓储费的义务。第九百一十六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货的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按时提货的规则是:1.保管人应当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催告。2.确定宽限期,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限其在宽限期内提货。3.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提货的,保管人可以对该仓储物予以提存,其后果由仓单持有
39、人负责。案例评析成都中远特殊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可本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14案情:2010年1月18日,原告中远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即被告可本公司签订钢管仓储协议,仓储时间为期6个月。合同到期后,被告既未续期,又没有提取钢管。关于合同到期后的仓储费标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原告在仓储到期后,既未提存仓储物,也未与被告另行协商仓储费,抑或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提取仓储物,应视为仓储期间的延长,仓储费仍应按原协议执行。评析:民法典第916条规定了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的处
40、理规则。存储期限届满,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存储期限届满,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能或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不提取,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本案中,在涉案仓储合同到期后,原告没有提存仓储物,应视为仓储期间的延长,涉案仓储合同继续有效,仓储费仍应按原协议执行。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仓储
41、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在仓储合同中,仓储物在储存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予以赔偿。如果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自负其责。案例评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天津港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15案情:2015年6月5日,建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贸易物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建发公司提供货物的仓储等服务。2015年8月12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2、,因被告验放中心一场仓库属于事故中心区,涉案货物部分受损。关于被告是否应对货损承担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被告作为保管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取决于被告在保管货物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对于货损原因,保险公估报告结论为:货损原因是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将仓库的门窗及装修破坏所致。被告对爆炸事故发生没有责任,货物受损后尽到了适当的减损义务。由此,被告在仓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就原告所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评析:民法典第9
43、17条是对仓储物毁损、灭失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储存期内,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所谓“妥善保管”,主要应当是按照仓储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人除应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还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是有偿的,保管仓储物应当比保管自己的货物给予更多的注意。保管人如果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则对仓储物的毁损、灭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保管人在爆炸事故前后对仓储物的保管均无过错,对爆炸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货物受损后尽到了适当的减损义务,在仓储合同履行过程中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不应就原告所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
44、,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仓储合同准用保管合同规则的规定。在所有的合同中,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是最相类似的合同类型,在很多方面适用的规则是一样的。因此,本章在规定了仓储合同的主要规则之后,规定关于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部分,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例如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仓储物等规定,都可以适用于仓储合同。案例评析天津星誉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远大联合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16案情:2013年6月1日,原告星誉物流(乙方)与被告远大公司(甲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存放场地、存放服务,原被告双方并未
45、约定何时支付仓储费。关于被告应何时支付仓储费,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故被告应在领取保管物时支付仓储费用。评析:民法典第918条是对仓储合同准用保管合同规则的规定。尽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区别,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再如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而仓储合同均为有偿合同等。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他人保管财物。有些学者认为,仓储合同就是特殊的保管合
46、同。因此,仓储合同部分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当事人就入库费及仓储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且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无交易习惯的情形下,被告应于提车出库时向原告支付出仓储费。注释:1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新3124民初181号。2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527民初132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4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602民初59号。5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703民初1589号。
47、6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白商初字第212号。7审理法院:一审法院为辽宁省大连海事法院,案号:(2015)大海商初字第487号;二审法院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辽民终462号。8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1523民初2013号。9审理法院:一审法院为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高商初字第545号;二审法院为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潍商终字第571号。10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184民初963号。11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临兰商初字第1554号。12审理法院:一审法院为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莱州商初字第528号;二审法院为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6民终69号。13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105民初11609号。14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青白民初字第2395号。15审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案号:(2017)津72民初884号。16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0116民初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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