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模板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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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模板范文篇一: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爱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址及居处: 第四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汽车及摩托车配件、汽车饰品,电 子产品、办公用品,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工程,商务信息询问,货物运输代理,消防设施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保洁服务。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之日起满50年止。 第七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
2、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八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享有全部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议、选择管理者等权 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其次章 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 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根据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 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 (三) 根据股权比例分取红利,或者根据以股权比例为基础,经股东之间协商而形成的分
3、配方案分取红利。 (四)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值目,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供应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理由。公司拒绝供应查阅的,股东可以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应查阅。 (五) 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七)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八) 公司解散时,根据股权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 按时足额缴纳全部认购的股权; (二)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4、 (三) 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担当连带责任。 (四) 依法转让股权; (五) 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 (一)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须就欲转让股权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看法,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三)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
5、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 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录。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须要股东会表决。 (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恳求公司根据合理的价 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安排利润,而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安排 利润条件的;
6、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确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章公司机构及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确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监事的
7、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确定;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同等表决权下,如发生争议,由执 行董事做最终确定。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
8、会议由代表非常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其次十条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分 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9、东通过。其次十一条 公司做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其次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担当。执行董事每届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股东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法人,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
10、行董事职权。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确定公司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依据股东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确定其酬劳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次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
11、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确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 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 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九)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其次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股东会选举,本届监事 由*担当,监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次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其次十七条 监事任期为每
12、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权。 其次十八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订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
13、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其次十九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得担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当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14、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当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 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出现本条第一、二、五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
15、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隐私;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
16、归公司全部。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照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优先公司的监事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不得阻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一一百零一零一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一百零一分之一以上的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恳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
17、有本法地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条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恳求董事会或者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 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受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恳求后决绝提起诉讼的,可以由前款规定的股东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 会 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 损益表;(3)利润安排表。 第三十七条 应将财
18、务会计报告在做出报告十五日内送交股东查阅。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依次安排: (一) 弥补亏损。 (二) 按利润的一百零一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一百零一分 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 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将剩余利润分红。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一条 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 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 (一) 公司合并,应
19、当有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的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二) 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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