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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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第第一章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概述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婚姻家庭的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自然属性1.当前,我国婚姻法学界已就婚姻家庭的属性问题达成普遍一致的认识,即婚姻家庭关系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2.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社会属性1.决定婚姻家庭的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2.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实现人口再实
2、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生产的职能1.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功能。原始社会时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和对偶婚制1.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群婚制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低级阶段)与亚血缘群婚制。2.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期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状态。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婚姻家庭类型。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的概念1.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
3、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家庭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分:(1)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是指将有关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予以体系化,并以制定法的形式纳入法律文件的婚姻家庭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2)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则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所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其他法律文件甚至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蕴含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为婚姻家庭关系。从调整对象的范围看,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的特征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明
4、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2/15婚姻自由原婚姻自由原则则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2.正确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从传统理论来讲,这一原则主要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
5、当事人提供提出婚姻关系的机制。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2)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4.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1)包办婚姻主要是将包办人的意志强加给婚姻当事人从而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2)买卖婚姻则表现为以获取大量财物为主要目的、将婚姻当事人等同于商品致其不能在婚姻问题上自
6、主;(3)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当事人对结婚基本是自愿的,主要是因袭陈规陋习妨害了婚姻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正当行使。男女平等原男女平等原则则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2 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 3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两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共同构建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2.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1)男女双方同等适用法律规定的结婚或离婚条件及程序,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
7、配偶权利,同等承担法律规定的配偶义务;(2)父和母、子和女同等适用那些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3)兄弟与姐妹、(外)祖父与(外)祖母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同等条件下同等适用相关法律规范。保护妇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原则原则1.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前述主体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的总称,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多项内容。2.关于妇女合法权益的全面、系统规范,主要体现在我国 1992 年颁行、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而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则是婚姻法的历史使命。3.保护儿童的合
8、法权益,概指保护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权益。4.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目前我国老人权益维护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障和家庭赡养来完成的。(5)此外,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劝阻劝阻1.救助措施:(1)劝阻劝阻根据 婚姻法 第 43 条和第 44 条的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该法第 43 条第 2款尤其强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是指有关机构通过劝说、阻止等方式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遗弃
9、家庭成员的当事人3/15停止违法行为。(2)调解调解目前,我国调解机制可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专业调解。所说的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3)制止制止制止是公安机关特有的法定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救助义务,是指公安机关基于受害人的请求,采取有效措施强迫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停止违法行为。第二章第二章 亲属制度亲属制度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当代法学中当代法学中亲属的概念亲属的概念1.亲属,系指人民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配偶配偶1.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2.配偶:在婚
10、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中国古代的礼与律均认为配偶是亲属。我国现行法律中从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血亲血亲1.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2.分类:(1)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
11、、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姻亲姻亲1.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姻亲的种类:(1)血亲的配偶。如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父、姨父),兄弟之妻等。(2)配偶的血亲。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两次婚姻为中介。如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和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直系亲和旁直系亲和旁系亲系亲1.(1)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2)旁系血亲指相互间
12、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姻亲的直系、旁系之分,准用其配偶与配偶的血亲的亲系。行辈行辈1.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它不同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亲属)。配偶关系的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发生和终止1.配偶关系的发生: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律事实。2.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配偶死亡和双方依法离婚。血亲关系的血亲关系的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4/15发生和终止发生和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
13、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出生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血缘联系,是以一次或多次出生的事实为其客观标志的。(2)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以收养为例,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便是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收养的拟制效力还及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从而形成了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2)拟制血亲关系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第三章第三章 结婚制度结婚
14、制度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古代社会的古代社会的结婚制度结婚制度1.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私有财产的出现,随着社会的演变而发展变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结婚形式有掠夺婚、有偿婚、赠与婚、聘娶婚、宗教婚等。2.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形式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反映了人类婚姻从对偶婚的“从妇居”向着个体婚的“从夫居”的转化。3.有偿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依据男方支付的代价的种类的不同,又可分为:买卖婚、交换婚和劳役婚。4.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不同于买
15、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5.聘娶婚:指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而成立的婚姻。聘娶婚是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主要的婚姻形式。必须达到法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定婚龄1.婚必须具备的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婚姻法第 5 条规定的核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的含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即结婚当事人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以下不许结婚。我国婚姻法第 6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
16、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单身无配偶。禁止结婚的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血亲关系1.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和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2.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1)直系血亲,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姑与侄子之间,舅舅与外甥女之间,姨与外甥之间。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
17、系血亲。补充:(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 8 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5/15疾病的检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结婚程序的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概念及其类型型1.结婚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结婚必须采取的方式。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的程序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2.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我国婚姻法采用的结婚法定程序是登记制。结婚仪式不是结婚成立的要件。结婚登记的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机关和程序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18、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2.程序:(1)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本;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2)审查。(3)登记。3.发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4.根据 2003 年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 年
19、 10 月 1 日后公民申请结婚登记要签署声明书。5.我国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作为标志。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有关无效婚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婚姻的立法例例1.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前者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后者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以保障婚姻合法成立、防治违法婚姻为其立法宗旨的,这些规定是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近现代各国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往往具有基于历史传统而形成的自身特点。婚姻无效的婚姻无效的原因原因1.我国婚姻
20、法第 1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应以法定的无效原因的存在为依据,如果当事人在结合当时具有婚姻无效的原因,在无效原因消失后,不得再宣告该婚姻无效。宣告婚姻无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效的请求权人人1.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利害关系人为请求权人,其范围应当适度,失之过窄不利于防治违法婚姻,失之过宽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2.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
21、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宣告婚姻无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效的程序1.宣告婚姻无效应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这是采用宣告无效制的国家的立法通例。2.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程序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宣告婚姻无效,应由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或者双
22、方死亡后 1 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 10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婚姻有无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3)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不同于婚姻效力问题,既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并且不6/15适用有关一审终审的解释。(4)应当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和离婚案件加以区别。婚姻撤销的婚姻撤销的原因原因1.我国婚姻法第 11 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
23、日起 1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提出。”对当事人的对当事人的后果后果1.婚姻无效和被撤销对当事人的后果:(1)在我国,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对违法结合的根本否定。(2)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使其免受侵害。婚约的历史婚约的历史类型类型1.(1)早期型婚约,即古代社会的婚约。(2)晚婚型婚约,即近、现代的婚约。(3)婚约无约束力,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可随时解除。但对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法律予以规定处理。我国对婚约我国
24、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的态度和处理原则理原则1.(1)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3)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对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返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例如彩礼,应酌情返还。第四章第四章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夫妻关系的夫妻关系的内容内容1.夫妻关系的内容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在家庭中起着承上启下、养老育幼的特殊作用。法律有关配法律有关配偶继承权的偶
25、继承权的规定规定1.我国 1950 年和 1980 年的两部婚姻法都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遗产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表现之一,它派生于配偶身份关系,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不可缺少的内容。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把握夫妻遗产继承权时应当注意:(1)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其继承权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3)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式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4)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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