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高频主观题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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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导论.1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1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4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7第五章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8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10第七章 国际环境法.121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1、简述环境问题产生和发展的三个阶段的特点。(简答题)(1)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 世纪以后至 20 世纪 60 年代)。工业革命以后,污染物和废弃物对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主要发生在工业发达国家。对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2)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 世纪 60 至 80 年代)。世界
2、各国追逐经济的发展,在资源开发、原材料输入输出中产生的污染越来越多。对策:环境问题国际化会议的人类环境会议,开展国际合作。(3)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 世纪 80 年代至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产业和废物输出,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双重压力。最大特征在于环境问题的累积性、渐近性。对策:全球治理。环境问题的对策1、简述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影响的主要表现。(简答题)(1)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观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性认识的降低;(2)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3)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价值的遗失;(4)造成自然资源枯竭、生
3、物多样性减少。环境1、简述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给环境下定义的方法。(简答题)第一类是采用概括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第二类是采用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外延进行描述。第三类是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问题的对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简述环境法的政策性特征的主要体现。(简答题)(1)政策的法律
4、化、法律的政策化(2)频繁修改(3)执行受经济影响。2、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简答题)(1)社会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主要特征。(2)政策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政策性根源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公共产品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自觉保护。(3)科学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科学技术性是由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4)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用的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3、简述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征的主要体现。(简答题)(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
5、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1、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论述题)(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2制加以解决。即使在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于污染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环境
6、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区别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地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更倾向于事前预防。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2、简述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手段和方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局限性。(简答题)传统法律部门的手段和方法在救济环境与资源侵害方面存在如下局限性:(1)传统法律部门的救济基本上都属于事后救济,这与公众要求对环境污染实施预
7、防和避免损害的预期有较大差距。(2)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通常属于个案救济,这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大规模、连续性、潜伏性损害对公共环境利益的影响不相符。(3)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问题的救济属于分散救济,这与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不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宪法、行政法1、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的差异。(简答题)(1)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则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为宗旨。(2)运用的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使用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全部;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
8、政府干预的全部。(3)专业性不同。环境问题既是国内的社会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甚至与外交、军事、国家安全、国际政治等密切相关,远远超出了行政法的范畴。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1、论述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论述题)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体系的有:(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时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依据。(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主要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
9、源保护的条款。(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是指由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性文件。(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3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就法律的具体适用作出的解释。(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
10、。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定义1、什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简答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2)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3)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环境利用行为简述环境利用行为的构成要件。(简答题)环境利用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环境利用行为的主体是人(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第二,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第三,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
11、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公众及其环境权益1、简述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简答题)(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2、试述公民环境保护义务中的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论述题)(1)忍受义务是衡平各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选择。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染物或开发一定数量的自然资源,均会造成部分地域环境质量或者功能的破坏,并导致不同环境利用行为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对此种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是:一方面通过政许可限制开发利用行为人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
12、另一方面则要求公民对开发利用行为予以容忍。只要排污行为或者开发行为不超过排放(控制)标准或者行政许可的限度和范围,行为的影响未对公民构成可测定(计量)、可预判和可证实的妨害或者潜在风险的威胁,公民就有义务在行政许可的限度内对排污行为或者开发行为予以忍受。(2)忍受义务来自法律规定,即只要法律不禁止某个干扰行为的存在,公民就应当予以忍受。如一定限度的相邻噪声干扰或者符合标准要求的排污行为。(3)一般情况下,忍受的判断标准是排放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它以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为判断标准。(4)与忍受相关的问题是政府在规划和审批环境利用行为时负有使该行为尽可能不对相邻人产生妨害或者带来危害风险的注意义
13、务。(5)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开发利用环境行为人应当依法向政府支付环境费,用于政府组织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因此,公民在容忍的同时有权对环境费的收支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6)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干扰和妨害超过了常人的忍受限度时就属于权利滥用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的请求。(7)需要根据科技发展而适时修订环境标准的问题。如果科技发展已经明确某种污染物即使达标排放也可能因“小剂量、长时期”的解除而导致人体健康受害的话,政府就有义务适时修订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或者废止原来的标准。公民有权利敦促政府适时修订环境标准。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试述我国政府的环境资源保护职能和政府实施环境
14、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一,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主要有:(1)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4(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4)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二,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有:(1)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权。具体包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企业及其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1、简
15、述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1)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一般权利与义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和义务。(2)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是指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推行清洁生产。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2、简述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两个特征。(简答题)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具有两个特征:第一,责任主体为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它们同时也属于公众的范畴,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类型;第二,这种责任并非来源于法律的强制
16、性规范,而是源于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用以维系和调整与本能利用环境的公民之间和谐关系的一种道义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节知识点名称主观题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1、简述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简答题)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1)反映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2)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3)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法 与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关系1、简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简答题)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
17、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1)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2)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3)有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特别制度还可以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而上升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制度措施1、试述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制度措施。(论述题)(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2)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3)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4)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18、。(5)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6)通过绿色 GDP 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2、简述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简答题)(1)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实行生态补偿制度;(3)征收环境税;5(4)实行土地复垦制度。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1、简述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简答题)(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概述1、简述受益者负担
19、原则的意义。(简答题)(1)实现社会公平。(2)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3)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质量。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1、简述生态补偿制度。(简答题)(1)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2)手段:行政和市场。(3)目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政策与制度。(4)本质:受益者向提供者付费。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1、试述环境法的受益者负担原则,以及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论述题)(1)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受益者负担原则
20、包括“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四个方面的内容。“谁开发谁保护“是指开发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开发自然资源的同时,负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谁破坏谁恢复“是指环境与资源破坏者,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功能的责任和义务。“谁利用谁补偿“是指环境与资源利用者,应当承担生态补偿的责任和义务。“谁污染谁治理“是指环境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和义务。(2)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是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有效手段。将排污费作为企业支出的一部分并纳入成本核算,有效地引导了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实行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根据生态系统
21、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相关各方面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征收环境税。实行土地复垦制度。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公众参与原则概述1、简述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及内涵。(简答题)(1)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2)内涵:参与主体是公众;参与的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与监督权。实施公众参与
22、原则的制度措施1、试述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论述题)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有:(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6(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概述1、什么是环境标准?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哪几类?(简答题)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总体上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23、以及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等五类。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1、简述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简答题)根据 环境保护法 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1、简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简答题)(1)通过分类管理方式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2)编制环境
24、影响评价文件。(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2、简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简答题)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
25、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概述1、简述各国环境费制度的共同特征。(简答题)(1)环境费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环境费的属性具有补偿性。(3)环境费的用途具有确定性。征收排污费制度1、简述排污费的使用。(简答题)(1)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2)在排污费的使用上,中央部署和省属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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