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务解读--16合同--买卖合同之变化与律师实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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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之变化与律师实操全新视角 新增条文 变化条文 常用知识 重点难点 联想业务 理解运用主讲人:魏镇胜第 十 六 堂 课113【交付交付问题】意意义:风险管管辖交付交付不能597出卖人无权处分=解除合同+违约责任交付转移所有权598标的物 提取标的物单证 =所有权转移附属物交付义务599约定 交易习惯=附属单证、文件、资料=可诉讼知识产权保留600标的物知识产权=不转移 约定除外 交付地点603/7有约定 按约定 无:顺序=1相关条款 交易习惯 2 运输 交承运人 无运 知标的物 所在地 不知道 卖方 标的物风险604/6交付转移 运输中买方承担 约定除外;附属物未交付609不影响标的物风
2、险转移质量根本不合格610质量不合格+合同目的不能=买方有权拒收 风险卖方【条文】620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114【检验】【解读】不叫验收 叫检验 检验期 有约定 从约定 无约定 及时【业务与运用】买方发现数量、质量问题,指导、协助委托人、顾问单位发异议函并指导保留发函证据【条文】621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
3、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115【检验期期】【解读】【业务与运用】1、作为买方代理人,首先收集卖方知道存在质量问题;2 作为卖方 审查修改合同必须约定检验期,卖方回函人员、形式、内容 律师要重点指导客户 避免“卖方知道”风险检验异议期卖方知道无检验期卖方不知顺序:约定 质保期 2年【条文】622条 新增加条款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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