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1∕T 74-2020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办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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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1.040.03CCSA12230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DB2301/T742020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办理规范2020-12-22发布2021-01-22实施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2301/T742020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劲男、刘晓丽、史林、宋韶辉、刘菊英、姜滨、彭旭、孙剑英、刘志伟、朱晨岩、胡澍、宋东升、程译。IDB2301/T742020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办
2、理规范办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中关于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办理的相关术语定义、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法律救济等。本文件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的办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防治污染设施治理工业、商业及服务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物质,使其达到法定要求所需的设备和装置,以及
3、环境监测设备。3.2即办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4办理要素4.1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4.2受理范围4.2.1申请人需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4.2.2申请内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4.3办理依据1DB2301/T742020本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依据以下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4.4审批机关哈尔滨市及各区、县(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4.5办件类型即办件。4.6办理条件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4、a)排污单位已无污染物排放或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使污染物排放达标;b)建设项目通过其它途径使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c)水污染物符合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市政污水排放管道纳污标准。4.7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4.8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关于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相关情况的请示。4.9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即办)。4.10审批收费不收费。4.11申请人权利和义务4.11.1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a)享有知情权,审批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进行公开;b)有权了解审批机关审批信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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