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11_T 033-2023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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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CCSA001311衡水市地方标准DB1311/T0332023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2023-09-28发布2023-09-28实施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1311/T0332023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体要求.15审核要求.26审核范围.27审核主体.28审核程序.39审核内容.410档案管理.7附录A(规范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9IDB1311/T033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衡水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衡
2、水市司法局、衡水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威、杜媛媛、李贤、陈香酥。IIDB1311/T0332023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总体要求、审核要求、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审核内容、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对衡水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核进行规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
3、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418档案分类标引规则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20530文献档案资料数字化工作导则GB/T41207信息与文献文件(档案)管理体系实施指南DA/T31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administrativenormativedocuments除政府规章以外,由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4
4、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等,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配备合法性审核人员不少于2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法制审核职能的部门配备专门审核人员。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审核机构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1DB1311/T03320235审核要
5、求坚持应审尽审。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实现审核全覆盖。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坚持三查三核三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要经过查证文件属性、制定依据、报送材料等要素,核定制定程序、审核标准、市场准入事项,做到司法行政机关主审、法律顾问助审、集体审议会审相结合。坚持合法性审核兼顾合理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要兼顾审核文件确立的内容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涉及行业保护或者市场垄断;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的;是否
6、与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6审核范围审核范围的总体界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向识别认定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从内容上识别是否同时具备如下特征:a)外部适用性。文件的内容为制定机关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b)普遍适用性。文件的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c)反复适用性。文件作出的规定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反向判断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文件:a)会议
7、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纪要、讲话材料);b)商洽性工作函;c)工作规划、计划、要点;d)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e)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f)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g)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h)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i)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范;j)其他不符合本规范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的其他文件。7审核主体2序号起草部门报送材料清单材料要求0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部门办公室)批转的合法性审核签。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签署是否提交合法性审核的明确意见。02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www.b送审稿应格式字体规范;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文件的必
8、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反馈情况等内容。03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04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报送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会签的,报送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公开征求意见的,报送相关佐证材料(网站截图等)及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报送会议记录或听证笔录;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
9、技术性较强,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送专家论证咨询意见。05文件起草主要依据对照表。06起草部门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或者起草部门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起草部门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需加盖部门审核机构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07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有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08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施行日期。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09负责起草工作的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信息完整。DB1311/T0332023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
10、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同级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基层司法所负责合法性审核。8审核程序流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流程图见附录A。审核步骤及要求8.2.1报送材料报送材料清单及材料要求见表1表1报送材料清单及材料要求3DB1311/T03320238.2.2形式审核起草部门将合法性审核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制定机关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对是否有制定必要性、是否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以及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对没有必要制发的,直接
11、退回起草部门;对不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的,退回起草部门,并书面说明不予审核的理由;对不符合本规范8.2.1要求的,应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办理,或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重新报送。8.2.3实质审核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下列工作方式:a)书面审核;b)要求起草部门、承办部门进行说明;c)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组织开展调研论证;d)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e)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由审核机构进行协
12、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审核机构应将协调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制定机关决定。8.2.4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形成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宜包含以下内容:a)起草部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基本情祝和提交的审核材料;b)审核依据;c)审核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可根据不同情形作如下表述:1)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从法律法规角度审核,无不同意见”的合法性审核意见;2)认为存在一般合法性问题,修改后可符合合法性审核要求的,提出“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并明确修改意见;3)认为存在重大合法性问题的,提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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