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_T 353.4-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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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220.99C80DB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353.42020代替DB15/353.4-2009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TestingcodeforfireprotectionsystemsPart4:firemonitorextinguishingsystems2020-05-25发布2020-06-25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15/T353.42020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要求.13.1一般要求.13.2消防炮灭火装置.13.3消防水炮灭火系统.23.4泡沫消防炮灭火系统.33.5干粉消防炮灭火系统.53.
2、6控制装置.63.7控制与操作要求.83.8系统功能.84检验方法.84.1一般要求.84.2消防炮灭火装置.84.3消防水炮灭火系统.84.4泡沫炮灭火系统.94.5干粉炮灭火系统.104.6灭火控制装置.114.7控制与操作要求.124.8系统功能.125检验规则.135.1检验类别.135.2检验项目分类.135.3检验范围.135.4检验结果判定.13附录A(规范性附录)检验项目分类.14附录B(规范性附录)检验范围.17IDB15/T353.42020前言DB15/T353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2部分:消火栓系统;第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第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第8部分:防排烟系统;第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第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第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第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本部分为DB15/T353第4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DB15/353.142009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与DB15/353.4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要求、
4、检验规则为推荐性条文(见第3章和第5章);对消防炮灭火装置性能进行了部分修订(见3.2.1,2009版的3.2.1);增加了消防水源(见3.2);增加了检验范围(见5.3);对检验结果判定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见5.4,2009版的5.3)。本部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02)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倪华、李永清、张弛、付晓东。本部分代替了DB15/353.42009。DB15/353.4200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5/3532000、DB15/3532004。IIDB15/T353.4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
5、程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1范围DB15/T353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3要求3.1一般要求3.1.1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6、3.1.2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3.1.3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3.2消防炮灭火装置3.2.1消防炮灭火装置的性能3.2.1.1消防水炮灭火装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水炮灭火装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消防水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消防水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3.2.1.2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
7、应小于20L/s;用于扑救工业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30L/s;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用于扑救轻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5L/s;用于扑救中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10L/s。3.2.1.3泡沫消防炮灭火装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泡沫消防炮灭火装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泡沫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泡沫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3.2.1.4室内布置的干粉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干粉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1DB15/T353.4202
8、03.2.1.5远控消防炮、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应同时具有手动、自动控制功能。3.2.1.6消防炮灭火装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3.2.1.7安装在室外消防炮塔和设有护栏的平台上的消防炮的俯角均不大于50,安装在多平台消防炮塔的低位消防炮的水平回转角不大于220。3.2.1.8室内配置的消防炮灭火装置的俯角和水平回转角应满足使用要求。3.2.1.9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定位时间30s;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定位时间60s。3.2.2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布置3.2.2.1室内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
9、应能使两门水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3.2.2.2室内消防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灭火装置处应设置消防水泵起动按钮。3.2.2.3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3.2.2.4室外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3.2.2.5消防炮灭火装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3.2.2.6消防炮灭火装置应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当布置在防护堤内,此时应对消防炮和消防炮塔采取有效的防爆和隔热保护措施。3.2
10、.2.7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泡沫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气舱范围,消防水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3.2.2.8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b)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的消防炮塔高度的确定应使消防炮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c)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转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船舶空载时的甲板高度;消
11、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于2.5m;d)消防炮塔的周围应留有供设备维修用的通道;e)消防炮塔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其结构强度应能同时承受使用场所最大风力和消防炮喷射反力。消防炮塔的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f)室外消防炮塔应设有防止雷击的避雷装置、防护栏杆和保护水幕;保护水幕的总流量不应小于6L/s。3.3消防水炮灭火系统3.3.1消防供水消防供水应符合GB50974的要求。3.3.2管路3.3.2.1固定消防水炮系统管道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对管道外壁进行防腐蚀处理。2DB15/T353.420203.3.2.2自动消防炮灭火装置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管道应采用
12、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涂覆其它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3.3.2.3管路连接方式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丝扣或法兰连接。3.3.2.4管路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b)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c)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防炮灭火装置的数量不应超过5个;d)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e)每台自动消防炮及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入口前管道上应设置自动控制阀和手动控制阀;f)每台自动消防炮入口前管道
13、上设置水流指示器;g)每个防火分区的管网最不利点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h)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应设启闭指示器。参与自动定位炮、远控炮系统联动控制的控制阀,其启闭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3.4泡沫消防炮灭火系统3.4.1消防供水消防供水应符合GB50974的要求。3.4.2泡沫液储罐3.4.2.1泡沫液储罐型号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a)储罐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b)泡沫液压力储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和取样孔等;c)泡沫液压力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采用钢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处理,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不应对泡沫液产生不利影响;d)储罐胶囊应采用与
14、泡沫液相适应的材料,并能耐泡沫液的腐蚀;e)常压储罐出口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应能防止泡沫液沉降物进入系统;f)常压储罐上应设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制阀的通气管;g)泡沫液储罐上应有标明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及灌装日期的标志。3.4.2.2泡沫液储罐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泡沫液储罐不得安装在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当安装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b)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泡沫液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要求的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且操作面不应小于1.5m;当泡沫液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
15、1.8m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c)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泡沫液出口管道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管道底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小于150mm;3DB15/T353.42020d)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根据其形状按立式或卧式安装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应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得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e)泡沫液压力储罐安装时,支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且不应拆卸和损坏配管、附件;储罐的安全阀出口不应朝向操作面;f)压力泡沫液储罐安装在室外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雨、防冻和防腐措施。3.4.3泡沫比例混合器3.4.3.1泡沫比例混合器型
16、号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a)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b)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c)当选用的泡沫液密度低于1.10g/ml时,不应选择无囊的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3.4.3.2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使液流方向与标注的方向一致;b)泡沫比例混合器与管道连接处的安装应严密;c)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标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d)备用的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并有明显标志;e)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f)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竖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
17、道上;并应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分别安装压力表,并与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距离不应大于0.3m;g)分体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平衡压力流量控制阀应竖直安装;h)水力驱动式平衡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泵应水平安装,安装尺寸和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i)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或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并应靠近储罐或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3.4.3.3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功能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3.4.4管道3.4.4.1管路材料固定泡沫消防炮系统管道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对管道外壁进行防腐蚀处理。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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