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2136-2023 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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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CCSA12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21362023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sofserviceforchildcareinstitution2023-09-25发布2024-01-01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11/T21362023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环境、设施设备和材料.36服务内容与要求.47日常服务流程及要求.78服务评价与改进.8附录A(资料性)班级环境安全检查表.10附录B(资料性)卫生清洁检查表.11附录C(规范性)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13附录D(资料性)入托
2、婴幼儿基本情况登记表.15参考文献.17IDB11/T2136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北京健康文化促进会婴幼儿照护专业委员会、北京慧育未来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宋庆龄青少年科技文化交流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北京静田稚舍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爱宝贝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大华启元托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哈学堂、乐融儿童之家、北京慧评教育科技有限公
3、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昊、梅红光、张首文、陈娟、陆熙、王婧、余蕙珊、杨印、田捷、郭曼妮、杨曼、谭晶、赵沁茹、牛方媛、倪蒙、齐子涵、刘莉、史瑾、罗丽、王若琛、卫丽婷、苗菊、吴赏月、刘萌、金菁、龙亦周、赵辰、王芳。IIDB11/T21362023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基本要求、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每日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为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注:照护服务包括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
4、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976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6675(所有部分)玩具安全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GB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GB31654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T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JGJ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婴幼儿托育机构childcareinstitution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生活照
5、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发展支持等保育服务的机构。3.2保育人员carer在婴幼儿托育机构面向婴幼儿实施看护照料、组织各类活动的服务人员。1DB11/T213620234基本要求4.1制度要求婴幼儿托育机构(简称“托育机构”)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制度:a)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聘任、使用、培训、考核、奖惩、福利等规范和要求;b)财务和后勤管理制度,明确经费和账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的规范和要求;c)安全管理制度,应包含消防安全制度、环境安全制度、食品安全制度、视频安防监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操作规范、安全检查巡查流程、应急管理措施等;d)卫生保健工作制度,明确卫生消毒、健康检查
6、、膳食管理(应包含对母乳、配方食品和商品辅食喂养管理的规定和操作规范)、体格锻炼、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控、健康教育、卫生保健档案管理等工作的内容和规范;e)保育工作制度,明确活动计划制订和活动开展、教研和业务学习、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及家长反馈等方面的要求;f)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g)家长工作制度,明确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服务的工作流程、服务内容和规范;h)作息时间表与一日生活规范,明确婴幼儿在托一日生活流程的各个环节和时间安排,以及保育人员实施照护的工作规范。4.2人员配备及要求4.2.1人员配备4.2.1.1托育机构应配备机构负责人担负
7、日常管理职责,并根据机构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其他管理人员。4.2.1.2应配备保育人员,数量与婴幼儿的比例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月龄6个月12个月)1:3,托小班(月龄12个月24个月)1:5,托大班(月龄24个月36个月)1:7。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不低于1:5。4.2.1.3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数量应满足为在托婴幼儿开展卫生保健服务的需要。4.2.1.4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4.2.1.5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4.2.1.6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配备专职餐食制作人员。外送婴幼儿餐食
8、的托育机构,应配备负责分餐的人员。4.2.2人员要求4.2.2.1所有工作人员应持有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无精神病史或精神病,无犯罪记录。4.2.2.2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4.2.2.3保育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4.2.2.4卫生保健人员应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4.2.2.5安保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保安员上岗证书。4.2.2.6独立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4.2.
9、2.7新聘用的保育人员、保健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岗前培训,含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考2DB11/T21362023核合格后方可上岗。4.3安全要求4.3.1应制定针对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处置紧急情况的责任人及其分工、处置程序及要点、应急疏散路线等作出明确、详细的安排。4.3.2应至少每个季度按照应急预案进行1次安全演习。4.3.3应按照GB/T40248要求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4.3.4应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开展不少于每季度1次的安全教育。4.3.5视频监控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查看视频监控的权限
10、、程序作出明确规定;b)视频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90日,不应无故中断监控,不应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c)监控查看和操作设备应放置于封闭区域或设施内,并对该区域或设施实施严格管理;d)不应面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对监控视频的实时在线查看。4.3.6应每周对室内和室外环境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各班保育人员应每日对班级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进行记录,记录表示例见附录A。4.3.7应保护婴幼儿及其家庭的肖像及信息隐私,在未经婴幼儿监护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透露或公开。4.3.8应在日常工作中关注工作人员的情绪和心理状况,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提供心理支持。4.4卫生与健康要
11、求4.4.1托育机构应按照卫生保健相关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卫生消毒、晨午检和一日健康检查、膳食管理、婴幼儿体格锻炼、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控、健康教育、卫生保健档案管理等工作。4.4.2应每日对室内外环境和婴幼儿用品进行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并记录清洁和消毒的时间、区域、责任人。清洁标准参考附录B,消毒方法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4.4.3应实施食品留样,对各餐的每种食品应留存不少于125g的样本以满足检验需要,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使用专柜冷藏保存48h以上。4.4.4应每半年对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进行1次水质监测,水质应达到GB5749的要求。5环境、设施设备
12、和材料5.1环境分区与设施设备5.1.1托育机构应设置与婴幼儿卫生间相隔离的成人卫生间。宜为工作人员划出固定的办公、休息区域。5.1.2婴幼儿生活用房的通风、采光、温度调节应符合JGJ39的要求。5.1.3应为各班级设置独立的生活单元,划分为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面积及设施应符合JGJ39的要求。睡眠区和活动区可共用。5.1.4招收2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应设置喂奶室或在班级内设置喂奶区,并配备流动水设施。班级内的喂奶区应设置隐私保护设施。5.1.5托大班、托小班的活动区宜划分为3至5个功能分区,适于开展的活动类型包括:建构游戏、角色扮演、艺术体验、感官探索、自然/科
13、学探索、图书阅读、肢体运动、其他适宜的活动。每个活动区之间应相对分隔但不封闭。乳儿班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功能分区。5.1.6应配备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的生活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a)符合GB/T3976要求的婴幼儿专用桌椅;b)符合JGJ39要求的婴幼儿大便器、小便器;3DB11/T21362023c)符合JGJ39要求的洗手池,专用毛巾架等盥洗设施,以及个人专用毛巾;d)专用的饮水设施(如恒温饮水机)和个人专用水杯;e)适合婴幼儿身材的床及卧具;f)招收1岁半以下婴幼儿的,应配备婴儿浴缸或浴盆、护理台及专用浴巾。5.2安全设施设备5.2.1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应符合GB55036、GB55037
14、、GB50016、GB50140的要求。5.2.2应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对讲机、防暴头盔、橡胶棒、钢叉、防暴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强光手电。有条件的可安装一键报警设施。5.2.3应建立覆盖所有接待场所、办公场所、婴幼儿生活用房(卫生间除外)和室内外活动场地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3卫生设施与设备5.3.1应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面积不低于6,应配备婴幼儿观察床、流动水设施、药品柜、听诊器、身高计、量床、软尺。5.3.2应配备晨午检、全日健康观察所需设备,至少包括:手电筒、体温计(含额温枪)、压舌板。5.3.3应配置应急处置箱,内置物品至少包括:含氯消毒剂、呕吐包、采样盒、护目镜、
15、一次性外科口罩、N95口罩、一次性医用手套、隔离服、体温计、冰袋、镊子、棉签、无菌纱布绷带、无菌急救带。5.3.4应配备各班专用的扫帚、拖布、抹布、垃圾桶等清洁用具,并明确标识其使用场所。5.3.5应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车)或其他环境消毒装置。应配备符合GB17988规定的餐具消毒柜。乳儿班和托小班应配备专用的奶瓶、奶嘴清洗和消毒设备及储存、加热设备。5.4婴幼儿活动材料5.4.1应在每个班级的活动区中,为婴幼儿提供各类材料,满足其如下活动的需求:建构游戏、艺术体验、角色扮演、自然/科学探索、感官探索活动、其他适宜的活动。5.4.2应在室外或室内配备符合婴幼儿身高的动作技能运动器材和材料
16、,至少满足如下动作技能的练习需要:爬、走、跑、钻、踢、跳跃、跨越低矮障碍物。玩具和活动器材的安全性应符合GB6675(所有部分)的规定。5.4.3班级中设有阅读区的,应配备符合婴幼儿年龄的图书,使用开放性书架摆放。6服务内容与要求6.1咨询接待与招生登记6.1.1应有专人接待家长咨询,引导家长查看托育机构的生活环境、活动场地。6.1.2应如实、详细地向家长介绍托育服务的内容、价格、入托要求、入托和退托流程等事项。其中,在入托要求中应明确要查验的材料,包括婴幼儿的预防接种证、妇幼保健部门开具的婴幼儿健康检查合格证明。6.1.3暂停托育3个月及以上重新入托的婴幼儿,应重新检查婴幼儿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17、;因传染性疾病请假的婴幼儿重新入托时,需检查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材料。6.1.4在招收婴幼儿入托前,应与家长签订协议。协议应至少明确如下事项:a)双方基本信息;b)服务内容、服务价格;c)双方权利和义务;4DB11/T21362023d)收费和退费规定及详细流程。6.1.5入托前,应对家长开展访谈,访谈内容至少包括:婴幼儿个体成长史、发展状况、特殊需求等,并指导家长登记基本情况,相关示例见附录D。6.2生活照料婴幼儿的生活照料应由各班保育人员负责。6.2.1进餐照料6.2.1.1餐前不应进行剧烈运动,可通过轻音乐、手指游戏、轻柔儿歌等方式帮助婴幼儿以平稳的情绪开始进餐。6.2.1.2餐前应组
18、织引导婴幼儿洗手,洗手照料应符合6.2.3的要求。6.2.1.3应做好餐前的清洁,确保餐桌、餐具干净无污渍。6.2.1.4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在每餐前对食品进行检查并核实种类,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及时处理。6.2.1.5进餐过程中,应尊重婴幼儿意愿,耐心鼓励引导,避免强迫进食。6.2.1.6应辅助或引导婴幼儿自主进食,培养不挑食、不偏食的良好习惯。6.2.1.7进餐后,应辅助或引导托大班、托小班婴幼儿整理桌面残渣、放回餐具、擦嘴、漱口,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6.2.1.8餐后应安排安静活动或散步。6.2.1.9对于2岁以下的婴幼儿的进餐照料应符合以下要求:a)鼓励母亲进入托育机构亲喂,并做好哺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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