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57票据法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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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第 章 票据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设权证券1.根据证券权利发生依据的不同 ,有价证券可以分为证权证券 、设权证券 。2.以证明权利的有价证券为证权证券。3.债券 、股票 、仓单 、提单都属于证权证券。4.以创设权利的有价证券为设权证券 。汇票 、本票 、支票都属于此类证券。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5.我国票据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 ,应当按照 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 3 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 票据法所称票据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6.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所反映的权利
2、为金钱债权 。票据是由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 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 。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票据是一种 设权证券7.票据基础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消灭 ,不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8.票据债务人履行了其在基础关系中的义务后 ,票据债权人仍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的 ,可产生 两种后果:其一,票据债权人若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基础关系中 的债权债务关系业已消灭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其二,票据债权人若与票据债务人没 有直接基础关系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票据债权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人,应 当向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9.
3、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 :是指作为持票人, 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 、承兑人) 向其 偿付,如果主债务人(银行)没有或无法(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 款义务人(背书人 、保证人 、出票人) 向其偿付票款。10.票据是设权证券的含义:(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所反映的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 ,是票 据形成后新产生的权利,不是在票据形成前已有的权利 。(2)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不存在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随票据的签发而产生 。(3)票据的签发虽然基于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然而票据签发所 产生并表明的权利不是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11.票据是设权证券的意义:(1)票
4、据的设权性是票据流通的需要 。票据权利和票据凭证的一体性 , 必须以票据的设权性为前提 。(2)只要移转权利凭证便能发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 ,不必以基础 关系中的债权转让作为票据权利移转的前提 。(3)票据的受让人在取得票据过程中只要无主观恶 意及支付了相应的代价 ,便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是一种 无因证券12.票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取决于使用票据的原因。原因关系 的无效 、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13.票据的签发 、背书 、保证 、承兑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是 ,立法者基于维护交易安全 、促进交易 发展的立法政策考虑硬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割裂 ,确立票据的
5、无因性 ,从而使票据关系的建立 不依赖于原因关系,也使票据行为不因原因关系的无效而无效,不因原因关系的被撤销而被撤销 。票据是一种 要式证券 、 文义证券14.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票据是一种按票载文义确定效力的证券 。即便票据上所作记载于实际情况不 一致 ,仍应按票载文义定其效力 。15.票据格式的统一 、票据记载事项的法定无不说明票据的要式性。16.我国票据法第 108 条规定:“汇票 、本票 、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 办法, 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17.以外观确定票据权利的原因:在票据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无法获知所交付的票据是否基于合法有效的 原因而取得 ,当持票人
6、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所能了解的仅仅是票据是否真实 、有效及持票1 / 15人的身份。至于持票人基于何种原因取得票据则无从了解,付款人只能凭借票据的外观确定其效力, 所以确立了票据的外观效力,只要票据外观符合法律的要求,就应认定该票据有效 。除能证明持票人 恶意外,就应认定持票人享有权利 。在取得票据时,只需要审核票据的外观,无需了解票据以外的事 情。18.票据是文义证券的含义:(1)票据是一种按票载文义确定效力的证券 。(2)即便票据上所作记载 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应按票载文义定其效力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 记载事项与真实情况不一致来对抗持票人 。票据学理上 的
7、分类19.出票人约定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 ,为预约证券 。本票属于预约证券 。20.汇票 、支票属于委托证券 。21.见票即付的票据属即期票据 。比如 ,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 、支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 ,本票、 支票都是即期票据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律上 的分类22.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 、本票 、支票三种 。央行票据不属于我国票据法调整的票据 。23.本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为两人 ,即出票人 、收款人。本票是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付款主体 是出票人 。我国票据制度中 ,本票的出票人仅限于
8、银行 。24.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间为出票日起 1 个月内,本票提示付款期间为出 票日起 2 个月内 ,支票提示付款期间为出票日起 10 天内 。25.我国票据法第 17 条规定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 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 6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都属于汇票 ,因此票据权利时效 相同 。26.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所以不存在由商业承兑 汇票中由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担当付款(代理
9、付款)的问题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第三人付款的票据 。该 第三人仅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7.汇票 、本票 、支票的区别:( 1 )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 。( 2 )付款主体不同 。( 3 )付款承诺 制之有无不同 。( 4 )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 。( 5 )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 。( 6 )到期日不同 。( 7 ) 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 。( 8 )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 。( 9 )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 。( 10 )可能存在 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 。28.汇票 、本票有票据保证制度 ,当事人可以在汇票或本票上进行票据保证行为 。支票无保证制度。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票据法具有 技
10、术性29.票据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3)票据法具有应变性(4)票据法具有二元性。 30.票据法是国内法 ,但包含在国际统一性规则 。票据法在性质上为私法 ,但有公法色彩。31.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 ,票据无 效。32.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的签发 、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还规定以欺诈 、偷盗 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享有票据权利 。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知识点名称内容2 / 15票据关系的 概念与特征33.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
11、 ,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商事关系 。34.票据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 )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 )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 3 )票据关系主要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4 )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35.在票据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票据债权人,如收款人,持票人;承担义务的人是票据债务人,如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支票保付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等所享有的权利称为票据权利; 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保证 人 、支票保付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票据义务。票据关系主 要基于票据 行为而发生36.引起票
12、据关系的发生主要是票据行为 。这是因为 ,票据关系是基于当事人意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是意思自治的表现 。它充分体现了义务自主的私法精神 。37.法律规定的票据行为的种类一般有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六种 。汇票关系38.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票据 。因此可见,银行汇票金额有出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商业汇票只有出票金额 。39.票据法第十九条第 2 款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40.银行汇票的票据关
13、系当事人为出票人和收款人 。41.银行汇票中金额之记载有三项:一是出票金额 ,即出票时记载的金额;二是实际结算的金额;三是 多余金额 。42.银行汇票的基本票据关系,因票据的签发而发生,故又称票据发行关系 。该票据关系当事人为出票 人和收款人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 。民法上的非 票据关系的 种类与内容4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统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委托付款中的资金供给与补偿关系 。票据预 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某一票据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授受票据之前,当事人双方往 往存在是否授受
14、票据等方面的约定。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所以实施票据行为和接受票 据的基本关系 。44.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不被票据法调整,与票据行为、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 是票据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45.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委托付款中的资金供给与补偿关系 。资金关系 仅限于在委托付款的票据(汇票或支票)关系中的出票人与付款人 、承兑人之间。46.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某一票据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买卖双方对于货款的 支付往往约定某种方式 ,是现金给付还是划款 ,或者是签发票据 。47.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虽然分离,不受票据关系的影响,
15、但为提高效率,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 人之间 ,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仍有联系。48.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联系:(1)在票据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 ,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票据原 因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人 。(2)票据债权人无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的 ,其地位不优于 前手 。(3)票据债务的履行 ,使票据原因关系消灭 。第四章 票据权利3 / 15知识点名称内容票据权利的 概念和特征49.票据权利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是一种金钱债权 。50.票据权利的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 。(3)票据权 利具有双重性 ,即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及追
16、索权 。51.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的体现:(1)票据权利以票据为其载体 ,票据以票据权利为内涵 。(2) 两者互相结合 、权券一体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制成而产生 ,又因票据的毁灭而消灭 。(3)票据权 利的主张 、行使 、处分与票据不能分离 。(4)票据权利与票据的不可分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内 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 。任何一个签名于票据上的债务人只对票载文义负责 。承兑或付款 提示权52.票据权利的内容:(1)承兑或付款提示权 :包括提示承兑权和提示付款权 。提示付款权 ,是指请 求付款人为票据付款的权利 。(2)给付受领权 。(3)追索权。因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53.票据权利的
17、取得包括:因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和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因其他法律 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包括:票据权利非因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而取得。这主要表现为法人的 合并 、继承等事由 。54.票据权利随着票据的转让而转移 。因其他法律事实取得票据权利55.持票人善意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的 ,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56.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2)当事人依 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3)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过失;(4)须给付对 价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属于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 绝对消灭57.全部票
18、据关系均不复存在的 ,为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58.引起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 。(2)时效期间 的届满 。(3)票据别除权 。(4)不得变动之记载事项的更改 、变造 。(5)涂销 。票据权利的 行使方式59.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以如下方式进行:(1)提示票据;(2)追索权的行使除应当以上述方式进行 外 ,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票据权利的 行使时间60.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内 。票据权利的 保全61.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等行为中 ,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外的涉外票据,关于票
19、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关于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 拒绝证明的方式 、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适用付款地法 。6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 为 。例如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和作成拒绝证书等 。票据法第 65 条规定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 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追索权的 保全由提示和提供出示有关证明两部分组成。遵期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因此,遵期提示 (在法定期限内作提示)属于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第五章 票据行为知识点名称内容票据行为的 概念63.票据行为有广义、狭
20、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切行 为 ,如: 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 、付款 、参加付款 、涂销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4 / 15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如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64.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 :出票 、背书、承兑、保证 ,当事人在票据凭证上实施这四种票据行 为以外的行为 ,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65.票据行为的特征:( 1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 2 )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 3 )票据行为具有确定性 ( 4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5
21、)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6 )票据行为具有协同性66.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书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必须以一定的文字书写;( 2 ) 必须在票据凭证上书写;( 3 )必须在指定位置书写记载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表现为按一定的款 式作出记载。67.票据文义性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 1 )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载文义而确定 。( 2 )文字记 载与内心想法不一致 ,仍按票载文义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 。( 3 )票据行为所反映的客观情况也以 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确定 。( 4 )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有所主 张;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
22、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抗票据债权人 。( 5 )票据的解 释, 以文义解释为原则 。68.票据行为要式性对票据行为的要求:(1)票据行为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2)以书面 方式在票据凭证上记载 。(3)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 。(4)行为人未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 的 ,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具 有确定性69.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无条件付款的委托或约定;票据签发附条件的,该票据行为无效;票 据背书附条件的 ,该背书行为视为无条件;票据承兑附条件的 ,为拒绝承兑;票据保证附条件的, 为无条件保证 ,票据保证有效。票据行为具 有独立性70.在一张形式符合票据法要求的票据上 ,若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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