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2130-2023 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管理规范(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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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30.50 CCS Z 04 DB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1302023 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for recyclable system 2023-09-25 发布 2024-01-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130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2 5 可回收物交投点建设与管理.2 设置要求.2 建设要求.3 设施设备.3 环保要求.3 安全要求.3 管理要求.
2、3 6 可回收物中转站建设与管理.4 设置要求.4 建设要求.4 设施设备.4 环保要求.4 安全要求.5 管理要求.5 7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与管理.5 设置要求.5 建设要求.5 设施设备.6 环保要求.6 安全要求.6 管理要求.6 8 运输.7 小型收集机具运输.7 货车运输.7 9 信息管理.7 信息记录.7 信息报送.7 附录 A(规范性)公示牌样式.8 附录 B(资料性)编号规则.10 B.1 可回收物交投点编号规则.10 DB11/T 21302023 II B.2 可回收物中转站编号规则.10 B.3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编号规则.10 参考文献.11 DB11/T 21302
3、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永刚、唐艳菊、王全、庄登鹏、张涛、刘晓明、张莅莉、胡佳伟、曹雅、王晓燕、田光、贺洁、胡昌夏、尹南华、苟晓光、田雷、胡新征、陈鹏、徐娜、俞清、倪文军、徐源鸿、庄鹏、秦继川。DB11/T 21302023 1 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管理的一般要求,可回收物交投点、可回收物中转站和
4、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要求,以及运输和信息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可回收物交投点、可回收物中转站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建设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
5、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68862018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SB/T 10720 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 DB11/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可回收物 recyclabl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
6、利用的物品。注:本文件中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具体可参见北京市可回收物指导目录。再生资源 recyclable resource DB11/T 21302023 2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可回收物交投点 recyclable collection station 对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进行投放、回收、初级分类和暂存的场所,包括固定交投点和流动交投点两类。固定交投点 fixed collection station 具备可回收物投放、回收、初
7、级分类和暂存功能的,位置相对固定的可回收物交投点。流动交投点 mobile collection station 具备提供定时定点回收服务等功能,采用电话、网络预约回收或车辆流动回收等方式,可供交投常见品类可回收物的可回收物交投点。生活垃圾分类驿站 municipal solid waste sorting station 具备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可回收物交投、在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小区承担误时投放收集等功能的场所,是固定交投点的一种形式。可回收物中转站 recyclable transfer station 对可回收物进行集中回收、初级分类、减容、暂存和转运的场所,可兼具有害垃圾、大件垃圾
8、等其他品类生活垃圾暂存功能。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recyclable resource sorting center 对再生资源进行精细分选、拆解、剪切、破碎、清洗、打包、储存等专业化、规模化加工处理的场所。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recyclable system 以可回收物交投点、可回收物中转站、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为基础,建立的包含运输、信息管理在内的可回收物运营体系。4 一般要求 可回收物体系建设应以因地制宜、集约高效、安全规范、环境友好为原则。可回收物体系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市容环卫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5 可回收物交投点建设与管理 设置要求 5.1.1
9、 可回收物交投点应根据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固定交投点或流动交投点。5.1.2 根据居住小区规模,每 300 户500 户居民应设置 1 个可回收物交投点,农村地区每个行政村(自然村)至少设置 1 个可回收物交投点,可依托村级收集点设置。固定交投点的用地面积宜按照每DB11/T 21302023 3 100 户 5m2计算,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6m2。注:村级收集点,指行政村内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用于集中收集、暂存行政村产生的各品类生活垃圾。5.1.3 固定交投点宜依托生活垃圾分类驿站设置。新建小区应同步建设固定交投点,已建成小区可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改建,或利用社区内其他建筑物
10、设置。5.1.4 无法建设固定交投点或村级收集点的区域,应设置流动交投点。建设要求 5.2.1 固定交投点应为密闭式建筑,或为符合安全规范的顶棚和围墙形式。可采用装配式建筑,采用钢材、预制混凝土等组件组装,和周边建筑物相协调。5.2.2 固定交投点地面应作防水、防渗漏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为混凝土地面。5.2.3 固定交投点内部应分区管理,可设置交投区、可回收物堆存区、工具存放区等。5.2.4 流动交投点采用车辆流动回收的,应使用封闭式厢式货车,车辆按照发布的车辆涂装要求喷绘和设置标识。所选定的经营区域应符合所在街道(乡镇)的管理要求,经营区域应在地面划出明显的范围标记
11、或以公示牌等形式进行公示。设施设备 5.3.1 可回收物交投点应配备货架、货柜(箱)等可回收物分类存放设备,流动交投点应随车配备可回收物收集袋(箱)。5.3.2 应配备检定合格的电子秤,如实、及时记录交投信息。5.3.3 应配备消杀设备。5.3.4 宜配备用于宣传教育的设施,如:宣传海报、宣传栏等。环保要求 5.4.1 运营过程中应保持内部及周围环境干净整洁。5.4.2 混入的其他垃圾应集中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处。5.4.3 夹带的有害垃圾应集中收集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处。5.4.4 不应产生噪声扰民,不应使用大音量扩音器。5.4.5 回收物品中残留的液体、回收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合规排放。安全要
12、求 5.5.1 固定交投点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5.5.2 固定交投点应按 GB 50140 的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流动交投点应配备至少 2 具灭火器。5.5.3 流动交投点停靠位置应远离高压电线、配电箱柜、易燃易爆品存储区域等危险场所。5.5.4 应清理回收物品中可能夹带的易燃易爆品,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手机电池等,集中收集处理。5.5.5 回收过程中应严禁烟火。管理要求 5.6.1 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符合附录 A 中图 A.1 的样式。公示内容包括:编号、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人、收集服务单位、收集责任人、电话、投放品类、服务时间等。编号规
13、则参照附录B 中 B.1。同时还应公示备案信息、回收品类的价格、回收人员信息、回收目录等。生活垃圾分类驿站按照有关要求执行。5.6.2 可回收物交投点工作人员应接受作业、环保、安全、职业道德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应配DB11/T 21302023 4 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措施。5.6.3 采用流动回收方式的居住小区回收频率不低于每周一次,农村地区回收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5.6.4 可回收物应分类存放、码放整齐,及时清运。5.6.5 流动交投点采用电话、网络预约方式的,应保持预约渠道畅通,按照约定提供回收服务。5.6.6 应将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及时转运至可回收物中转站或再生资源分拣中心。6
14、可回收物中转站建设与管理 设置要求 6.1.1 应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统筹考虑区域面积、规划、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位置和规模。不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与其他街道(乡镇)统筹共建。每个中转站覆盖居民户数不宜大于 20000 户,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2000m。6.1.2 可优先结合现有密闭式清洁站或规划环卫设施共建。建设要求 6.2.1 面积宜参考所在区域可回收物产生量设计,宜按照每 10000 户 500m2计算。原则上每个中转站面积不小于 150m2,不大于 5000m2。6.2.2 应带有符合安全规范的围墙,和周边建筑物相协调,宜满足景观性要求。6.2.3 应结合运营需要设置称量区、分拣
15、减容区、存储区、装卸区等作业区。作业区面积应满足可回收物中转功能和能力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可单独设置有害垃圾暂存区、大件垃圾暂存区等,且与可回收物中转区域有物理间隔。6.2.4 对环境有影响的作业区域不应露天。6.2.5 地面应作防水、防渗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应为混凝土地面。设施设备 6.3.1 应配备货柜、分选筐等分类存储设施。6.3.2 应配备起重、称重、减容、打包、装卸、转运等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秤、地磅、泡沫塑料冷压机、打包机、叉车、货车。6.3.3 应设置排水系统,配备液体截流、收集、泄水等设备设施。6.3.4 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6.3.5 不应配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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