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206-2023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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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CCS Z 6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2062023 代替 DB11/206-2010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Emission control and limits of vapor for bulk petroleum terminals 2023-10-10 发布 2024-04-01 实施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206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控制要求.3 5 排放限值.5 6 污染物监测要求.5 7 实施与监督.6 附录 A (规范
2、性)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检测方法.7 附录 B (资料性)在线监控系统技术要求.9 附录 C (资料性)储油库油气回收检测记录表.10 DB11/206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2062010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与DB11/206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范围为汽油和航空煤油(见第 1 章,2010 年版的第 1 章);b)增加了“油罐车”和“罐顶通气孔”的定义(见 3.2、3.10);c)增加了收油控制要求(见 4.1);d)增加
3、了航空煤油的储存要求(见 4.2.1);e)更改了浮顶罐运行要求、维护与记录要求(见 4.2.2、4.2.3,2010 年版的 4.4.1、4.4.2);f)更改了发油时油气收集系统压力要求(见 4.3.3,2010 年版的 4.1.2);g)更改了铁路罐车发油控制要求(见 4.3.4、4.3.5,2010 年版的 4.1.4);h)更改了底部发油结束并断开快速接头油品滴洒量为控制要求(见 4.3.6,2010 年版的 4.2);i)增加了管道发油控制要求(见 4.3.7);j)更改了发油防溢油控制要求(见 4.3.8,2010 年版的 4.1.8);k)更改了油气处理装置控制要求(见 4.3
4、.9,2010 年版的 4.1.6);l)增加了 VOCs 泄漏控制要求(见 4.4);m)增加了油气处理装置处理效率限值、处理效率计算方法(见 5.1、A.3);n)增加了罐顶通气孔排放限值(见 5.3);o)增加了企业边界排放限值(见 5.4);p)更改了油气处理装置监测要求(见 6.3,2010 年版的 4.3.2、4.3.3);q)更改了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监测要求(见 6.4,2010 年版的 4.3.1、4.3.3、4.3.4);r)增加了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罐顶通气孔和企业边界监测要求(见 6.4、6.5);s)增加了检测值数值修约要求(见 6.6);t)增加了在线监测系统监测要
5、求(见 6.7);u)增加了储油库油气回收检测记录表要求(见 6.8);v)增加了“实施与监督”一章(见第 7 章);w)更改了油气处理装置检测方法(见 A.2.2,2010 年版的 A.3.2);x)删除了油气泄漏和汽油滴漏检测方法(见 2010 年版的附录 B);y)增加了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见附录 B)。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9年29日批准。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明宇、胡玮、杨洪玲、石爱军、秦鑫、邵鹏飞、郭冬冬、黄玉虎、任碧琪、李
6、想、肖宇。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3年首次发布为DB11/2062003,2010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DB11/2062023 1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汽油和航空煤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生产企业内罐区的油气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
7、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
8、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1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DB11/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储油库 bulk petroleum terminal 用于开展GB/T 47542017中G5941类的汽油和航空煤油仓储服务,由储罐组成并通过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或管道等方式收发油品的场所,生产企业内罐区除外。来源:GB 209502020,3.1,有修改 3
9、.2 DB11/2062023 2 油罐车 road and rail tankers 专门用于运输汽油和航空煤油的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来源:GB 209512020,3.3,有修改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来源:GB 209502020,3.4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 209502020,3.6 3.5 油
10、气 vapor 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产生的VOCs,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油气排放控制项目。来源:GB 209502020,3.5 3.6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 209502020,3.8 3.7 收油 liquid receiving 向储油库储罐灌注油品。来源:GB 209502020,3.9 3.8 发油 liquid loading 从储油库把油品装入油罐车或管道。来源:GB 209502020,3.10,有修改 3.9 底部发油 bottom loading 灌装鹤管与油罐
11、车底部接口密闭连接的发油方式。来源:GB 209502020,3.11 DB11/2062023 3 3.10 罐顶通气孔 fixed-roof center vent 设置在内浮顶罐固定顶中心最高位置上的通气装置。3.11 油气处理装置 vapor recovery device 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法等工艺或其组合工艺的方法,对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来源:GB 209502020,3.15 3.12 油气排放浓度 vapor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15 K,压力101.325 kPa),每立方米干排气中所含NMHC的质量,单位为g/m3
12、。来源:GB 209502020,3.16,有修改 3.13 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 sealing point of vapor collection system 与发油设施配套的油气收集系统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特指油罐车底部发油油气回收快速接头、铁路罐车顶部浸没式发油密封罩。来源:GB 209502020,3.18,有修改 3.14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来源:GB 209502020,3.19 4 控制要求 4.1 收油控制要求 4.1.1 通
13、过汽车罐车收油,应采用密闭泵送或自流式管道系统,收油时从卧式储罐内置换出的油气应密闭回收到汽车罐车内。4.1.2 通过铁路罐车收油,除拆装灌装鹤管之外的时段,收油鹤管与铁路罐车灌装口(人孔)应采取密封措施。从泵站扫仓罐中产生的油气应密闭收集,并送入油气处理装置回收处理。4.1.3 通过管道收油,管道应保持密闭。4.2 储油控制要求 4.2.1 储存方式 储存汽油应采用内浮顶罐,储存航空煤油应采用内浮顶罐、外浮顶罐或其他等效措施。DB11/2062023 4 4.2.2 浮顶罐运行要求 4.2.2.1 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4.2.2.2 外浮顶
14、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4.2.2.3 浮盘附件的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4.2.2.4 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盘时,其套筒底端应插入油品中并采取密封措施。4.2.2.5 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盘应始终漂浮于油品的表面。4.2.2.6 自动通气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时可开启。4.2.2.7 边缘呼吸阀在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4.2.2.8 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
15、入油品液面下。4.2.3 浮顶罐维护与记录 4.2.3.1 在每个停工检修期对内浮顶罐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 4.2.2 规定的,应在该停工检修期内完成修复;若延迟修复,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4.2.3.2 外浮顶罐不符合 4.2.2 规定的,应在 90 d 内完成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若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4.2.3.3 编制检查与修复记录。4.3 发油控制要求 4.3.1 向油罐车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应密闭收集,并送入油气处理装置回收处理。4.3.2 向汽车罐车发油应采用底部发油方式,底部发油快速接头和油气回收快速接头应采用自封式,
16、快速接头公称直径应为 100 mm。4.3.3 向汽车罐车发油时,油气收集系统应为正压,且压力不应超过 6.0 kPa。4.3.4 向铁路罐车发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发油方式,顶部浸没式灌装鹤管出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 200 mm。4.3.5 向铁路罐车发油时,除拆装灌装鹤管之外的时段,灌装鹤管与铁路罐车灌装口(人孔)应密闭。4.3.6 油罐车底部发油结束并断开快速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 10 mL,滴洒量取连续 3 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4.3.7 采用管道方式发油时,管道应保持密闭。4.3.8 发油应具有防溢流装置。DB11/2062023 5 4.3.9 油气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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