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3218-2023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吉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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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0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2182023 代替 DB22/T 3218202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 2023-09-28 发布 2023-11-16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3218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
2、2 5 工作基础.2 6 抽查实施.4 7 后续处理.6 8 部门联合抽查.7 9 结果运用.7 10 监督管理.7 附录 A(资料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样表.9 附录 B(规范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流程图.10 附录 C(资料性)“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样表.11 附录 D(资料性)检查通知书示例.12 DB22/T 3218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22/T 3218202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与DB22/T 32182021相比,除
3、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部门联合抽查”的定义(见 3.2,2021 年版的 3.2);b)增加了“职能标签”的术语和定义(见 3.7);c)增加了“权责标签”的术语和定义(见 3.8);d)更改了对基本要求中监管机制相关规定的表述(见 4.2,2021 年版的 4.2);e)增加了对完善部门信息的规定(见 5.2);f)更改了对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见 5.3.1,2021 年版的 5.2.1);g)更改了对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见 5.3.2,2021 年版的 5.2.2);h)更改了对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见 5.3.3,2021 年版的 5.2.2)
4、;i)删除了对不宜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项的规定(见 2021 年版的 5.2.3);j)增加了对抽查比例、特殊重点领域检查方式的规定(见 5.3.4,2021 年版的 5.2.4);k)增加了抽查事项清单中的事项类别(见 5.3.5)l)删除了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的规定(见 2021 年版的 5.2.6)m)增加了对完善规范要点的规定(见 5.4);n)更改了“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表述和相关规定(见 5.6、附录 B,2021 年版的 5.4、附录 B);o)更改了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动态管理和备案的规定(见 5.6.6,2021 年版的 5.4.5)
5、p)增加了对检查人员权责标签的规定(见 5.6.5);q)增加了对检查人员申请回避的规定(见 6.5.3);r)更改了对抽查任务公示的规定(见 6.6.1,2021 年版的 6.6.1 和 6.6.2);s)更改了对现场检查在实施检查前的规定(见 6.7.2.1,2021 年版的 6.7.2.1 和 6.7.2.2)t)增加了按规范要点检查的规定(见 6.7.2.2);u)增加了对检查结果公示地点的规定(见 6.9.6、6.9.7);v)增加了对联合抽查事项选取范围的规定(见 8.4);w)更改了联合抽查年度计划相关信息项(见 8.7,2021 年版的 8.6)x)更改了检查通知书示例(见附录
6、 D,2021 年版的附录 D)。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巍、柳云峰、刘岩峰、孙东峰、葛云峰、周凯、刘晶、矫珑、杜东博、葛力、杜峰、王甲斌、初明明、杨爱武、于浩、窦峻策、彭博。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21年首次发布为DB22/T 32182021;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22/T 32182023 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7、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基础、抽查实施、后续处理、部门联合抽查、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监管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
8、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在部门内部或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依次完成涉及的相关检查事项,并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监管方式。3.2 部门联合抽查 joint departmental inspection 由发起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3.3 定向抽查 targeted inspection 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和地理区域等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抽查。3.4 不定向抽查 non-targeted inspection 以辖区内全部被监管主体为基数抽取检查对象的抽查。3.5 重点
9、检查事项 key inspection item 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的检查事项。3.6 一般检查事项 general inspection item 重点检查事项外的一般监管领域检查事项。3.7 职能标签 function label 用于标注监管部门工作职能的标签化关键词。3.8 权责标签 responsibility label DB22/T 32182023 2 用于标注检查事项所对应的部门权责事项的标签化关键词。注1:权责标签根据省级部门三定方案、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等制定。可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注2:权责标签可为本部门(处室)监管对
10、象关键词,例如加油站、食品生产企业、测绘单位;也可为监管事项的关键词,例如土地复垦、地质勘探、占道经营;也可根据监管行业制定,例如疫苗生产、疫苗销售、疫苗使用。4 基本要求 应遵循依法实施、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全面覆盖、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原则。4.1 除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4.2 原则上所有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随机抽查应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
11、题和市场秩4.3 序存在的突出风险,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4.4 法违规个案线索,应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应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于相应经营主体名下,形成对4.5 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抽查计划、抽查任务、4.6 抽查事项、抽查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全年抽查检查工作应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列检查事项,应完成
12、抽查工作计划内容、抽查检4.7 查结果的归集和公示。应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4.8 应统筹做好经费保障,将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察督导。4.9 5 工作基础 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5.1 5.1.1 应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本辖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抽查检查和结果公示全程电子化管理。5.1.2 各级相关部门应依托工作平台开展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已有自建平台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实现与工作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5.
13、1.3 应对检查过程、检查材料和检查结果处理进行规范化控制,确保工作平台具备校验和记录关键数据录入、修改和删除的功能,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5.1.4 宜采用移动终端、OCR 识别、扫码等新技术手段,应用在远程审批、调取检查对象信息、检查取证、过程数据现场处理等方面,不断提高工作效率。5.1.5 应依托工作平台,逐步实现纸质文件向电子化文档转换,提升资料备份的质量和便捷性,每一次检查形成专项电子档案,方便查阅。5.1.6 应向各级相关部门收集平台使用情况反馈,根据反馈结果和工作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更新平台功能。DB22/T 32182023 3 完善部门信息 5.2 5.2.1 各监管部门
14、在工作平台中完善本部门基本信息。省级监管部门在平台中建立并维护职能标签,市级、县级部门对省级建立的职能标签进行选择(认领)。5.2.2 职能标签根据本部门三定方案及职能确定,可多选。5.2.3 同一辖区的同一职能标签,只能由一个部门进行选择(认领),不能被多个部门同时认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3 5.3.1 省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和监管执法事项,规范并制定本业务领域全省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3.2 市级有关部门应自动认领上级职能部门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并可结合工作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5.3.3 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能自动认领省级及市级部门制定的抽查事项清
15、单,并可结合工作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5.3.4 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在全领域、全链条监管的同时,也可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开展日常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应低于 20%且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应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5.3.5 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特殊重点领域事项)、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要素。清单样表参见附
16、录 A。5.3.6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情况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工作平台或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完善规范要点 5.4 5.4.1 制定抽查事项清单的同时,应完善抽查事项对应的若干检查步骤或检查内容的规范要点,包括要点名称、序号、描述、证据和检查标准等。一个抽查事项对应的规范要点的集合,为规范要点组。一个抽查事项对应一个规范要点组。5.4.2 规范要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检查任务进行补充和完善,实现动态管理。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5.5 5.5.1 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
17、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确保检查对象全部录入名录库。5.5.2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其他主体。5.5.3 经营主体宜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识别码,产品、项目、行为等其他主体可为设计编码。5.5.4 检查对象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和社团信息等。5.5.5 各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检查对象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 5.6 5.6.1 各级相关部门应在工作平台中录入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维护。5.6.2 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的,应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
18、人员。5.6.3 应对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的检查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指定对应的权责标签并在平台DB22/T 32182023 4 中进行标注,可根据工作需要匹配具有特定执法资质和业务专长的人员进行检查,以保证检查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5.6.4 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根据当次执法检查需要,基于全局内随机、若干派出机构内随机、单一派出机构内随机等方式在执法检查人员权责标签中随机抽选当次抽查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5.6.5 一名检查人员,可以指定多个权责标签。5.6.6 各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实行动态管理。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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