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821-2023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山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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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20 CCS Z 0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 28212023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 2023-10-08 发布 2024-01-07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T 28212023 I 目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组织体系.2 5 主要任务.2 6 河湖长履职.3 7 巡查管护.5 8 基础工作.6 9 协调联动机制.9 10 考核.9 附 录 A.10 附 录 B.11 附 录 C.12 参 考 文 献.13 DB14/T 2821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水利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水利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建明、王雪、张俊、李国栋、芦绮玲、那巍、渠性英、王海海、张洪涛、王莹、林冠宇、杨小萌、杨俊杰、陈生义、李建宇、李小浩 DB14/T 28212023 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长制的术语和定义、组织体系、主要任务、河湖长履职、巡查管护、基础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考核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河湖长制工作。2 规范性
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SL/T 793-2020 河湖健康评估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河湖长制 由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湖长,负责按行政区域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河长制办公室 按有关规定,在省、市、县设立的具体负责河湖长制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的机构。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4、 为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强化各部门协调配合,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制定的制度。成员单位 DB14/T 28212023 2 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简称,按各自职能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部门。一河(湖)一档 对河湖自然属性和开发利用等建立的数据档案信息。河湖健康评价 对河湖生态系统状况与社会服务功能以及两者相互协调的评价。一河(湖)一策 针对河湖存在问题及原因,编制的河湖治理和管理保护方案。幸福河湖建设 社会多元主体共谋共建、共治共管,在维持河湖健康的基础上,支撑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水和谐共生,使人民具有高度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的河湖治理系统性工程。4 组织体系
5、 全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河湖长制。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湖长体系。乡(镇、街道)级以上行政区设立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河湖长由本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省、市、县(市、区)设立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名称应统一为“(山西省、市、县)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事务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乡级及以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河湖长制工作。成员单位组成部门参见本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录 A。5 主要任务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包括水资源管理
6、“三条红线”刚性约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水功能区管理监督、生态流量监管、优化水资源配置、饮用水源保护等。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DB14/T 28212023 3 包括河湖水域岸线空间范围划定、水域岸线用途管控、河湖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和保护等。水污染防治 包括入河湖排污监管、工矿企业污染源防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等。水环境治理 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要河流源头区保护、岩溶泉域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农村水环境治理、景区河湖保护管理、海绵城市建设等。水生态修复 包括境内河湖水系连通、湿地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生态健康养殖、退田还湖还湿、生物多样性
7、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水土流失治理、河湖水生态治理、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等。执法监管 包括建立健全涉河法规、河湖管护机制、协调机制,加强河湖日常巡查、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等。6 河湖长履职 总河长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负责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本级行政区内河湖长开展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
8、核与激励问责;完成上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省级河湖长 6.2.1 协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6.2.2 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档”“一河(湖)一策”方案。6.2.3 协调明确跨市级行政区河湖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6.2.4 开展巡河(湖)工作,研究部署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6.2.5 指导督促本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6.2.6 完成省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市、县级河湖长 DB14/T 28212023 4 6.3.1 负责落实上级河湖长部署的工作。6.3.2 审
9、定并组织实施本级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组织实施上级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内任务,组织开展责任河湖专项治理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6.3.3 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与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6.3.4 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6.3.5 开展巡河(湖)工作,研究部署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6.3.6 指导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6.3.7 向上一级河湖长报告年度履职情况。6.3.8 完成
10、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乡级河湖长 6.4.1 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6.4.2 对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并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6.4.3 对村级河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6.4.4 向上一级河湖长报告年度履职情况。6.4.5 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村级河湖长 6.5.1 负责落实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落实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6.5.2 履行河湖巡查职责,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6.5.3 对超出职责范围和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履行报告职责。6.5.4 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协助开展涉
11、河湖纠纷调查处理等。6.5.5 开展保护河湖宣传,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河湖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6.5.6 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河湖长助理 协助相应河湖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下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职,定期向相应河湖长汇报责任河湖相关工作信息、群众反映事项等,及时传达和督导落实相应河湖长安排的具体事项。巡河湖员 分段分片包干负责辖区内的河湖日常巡查及监管任务,发现一般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实现对涉河湖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具体职责任务由市、县河长制办公室制定。河长制办公室 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组织
12、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编制河湖健康评价文件,建立河湖健康档案。组织建立“一河(湖)一档”,编制并督促落实“一河(湖)一策”。DB14/T 28212023 5 组织开展幸福河湖建设,建立幸福河湖档案。组织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级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协调本级成员单位之间工作、协调部署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对总河长、河湖长交办事项,上级监督检查发现并通报问题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等进行分办、督办,督促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河湖长及时处理。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培训和宣传。对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成员单位 6.9.1 协助本级河长办编制本级河湖的“一河(湖)一策
13、”、健康评价、幸福河湖建设等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督促落实,开展河湖长制考核,协调解决职责内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职责内涉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6.9.2 监督指导本行业下一级部门(单位)落实相关任务。6.9.3 省成员单位职责见山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山西省湖长制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改革的工作方案 山西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有关规定。6.9.4 市、县级成员单位职责应参照省成员单位相关职责,由市、县级联席会议组织研究,市、县级河长办制定。6.9.5 乡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由乡级政府或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相关成员单位及部门职责。7
14、巡查管护 巡查巡查方式 7.1.1 河湖巡查应开展实地调研,同时可采取调阅资料、随机调查等方式,详细了解河湖现状及存在问题。7.1.2 鼓励采取步行或步行为主的方式开展巡查,对无法通行的偏远、险峻地带且长期水质较好的河段,可配合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巡查效率和质量。7.1.3 陪同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巡查、调研等活动,不计入本级河湖长巡查任务。巡查内容 7.2.1 具体巡查内容见山西省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和山西省基层河湖长巡查工作指南(晋河办202315 号)相关规定。7.2.2 河湖长应进行内业检查,包括河湖日常管护制度建设和河道堤防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15、。巡查问题处置 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分析并解决,超出职责范围的,立即报告上级河湖长,无上级河湖长的,应报告上一级河长制工作机构或总河长,并跟踪处理结果。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分为轻微问题、一般问题和重大问题三类。轻微问题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一般问题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DB14/T 28212023 6 大问题应在提出处理意见后 30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按程序报上级河湖长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河长制工作机构应予以重点督办。巡查频次 7.4.1 省级河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听取市级河湖长汇报,每年巡查不少于 2 次 7.4.2 市级河湖长定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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