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救治分片包干转运保障救治能力提升定点救治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三甲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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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制度三甲资料目录十一、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十四、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制度十五、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十一、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和工作实际,分片划定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救治中心负责若干市、县(市、区)和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和业务指导工作。(二)各级救治中心应与所负责的市、县(市、区)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和联络图,确保危急重症救治网络覆盖所有助产机构。(三)各救治中心承担其责任片区内孕产妇危急
2、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参与所负责区域内各级救治中心的技术指导、会诊工作、人员培训和进修学习等,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开展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工作督导和质量控制。(四)各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为包干责任人,负责包干片区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调联系,每半年组织包干片区工作会议1次。包干责任人应当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努力提升工作水平。(五)各级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分片包干的片区医疗机构进行督导,并形成督导意见书。对片区医疗机构业务技术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六)各级救治中心所在医疗机构每半年对所承担片区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卫生计生行政主
3、管部门。(七)各助产机构在处置危急重症孕产妇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片区责任人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考核制度,根据救治中心对各项救治、包干地区的高危病例救治和死亡情况以及对基层业务指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在职责履行较好、工作成效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对包干地区指导管理、督导不力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追究,严重的取消救治中心资格。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运保障工作方案,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督查指导,确保转出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
4、和转入医疗机构间快速有效对接。(二)各级院前急救机构负责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运工作,强化急救人员对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指定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指挥调度工作,对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运优先调度安排。(三)院前急救机构对需要转运的危急重症孕产妇应安排具备心电监护仪、除颤仪和呼吸机等抢救监护设备的监护型救护车执行转运任务,按规定配齐急救人员。(四)加强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专用救护车配备。每个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孕产妇和新生儿的需求及急救资源配置等情况,为市急救医疗中心或市级及以上危急重症新生儿救治中心配备一定数量的新生儿专用型救护车,以满足本地区急救需求
5、。新生儿专用型救护车应当纳入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统一管理,做好衔接配合。(五)对极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运,转出机构应安排熟悉情况的医务人员跟车护送,并带齐相关救治临床资料,在转运前、转运中及时与院前急救机构、转入机构做好对接。(六)对传染病感染孕产妇的转运,应使用传染病专用救护车进行转运,并做好个人防护及车辆消毒等工作。(七)加强跟车护送医务力量,通过视频等手段,及时获得本地区专家组或转入机构专家的救治指导,确保在转运途中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有效救治。(八)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转出机构、院前急救机构、转入机构的信息畅通和联通。(九)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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