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353.11-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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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220.99C80DB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353.112020代替DB15/353.11-2009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TestingcodeforfireprotectionsystemsPart11:firetelephonesystem2020-05-25发布2020-06-25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15/T353.112020目次前言.II1范围.12要求.12.1一般要求.12.2电话网络.12.3消防电话的设置.12.4消防电话总机.12.5消防电话分机.22.6消防电话插孔.22.7电源性能.23检验方法.33.1
2、一般要求.33.2电话网络.33.3消防电话的设置.33.4消防电话总机.33.5消防电话分机.43.6消防电话插孔.43.7电源性能.44检验规则.54.1检验类别.54.2检验项目分类.54.3检验范围.54.4检验结果判定.5附录A(规范性附录)检验项目分类.6附录B(规范性附录)检验范围.8IDB15/T353.112020前言DB15/T353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2部分:消火栓系统;第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第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第
3、8部分:防排烟系统;第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第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第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第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本部分为DB15/T353第1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DB15/353.112009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11部分:消防电话,与DB15/353.11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要求、检验规则为推荐性条文(见第3章和第5章);增加了检验范围(见5.3);对检验结果判定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见5.4,2009版的5.
4、3)。本部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02)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倪华、李永清、张弛、付晓东。本部分代替了DB15/353.112009。DB15/353.11200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5/3532000、DB15/3532004。IIDB15/T353.112020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1范围DB15/T353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电话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消防电话系统的检验。2要求2.1一般要求2.1.1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5、规定,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2.1.2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2.1.3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2.2电话网络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2.3消防电话的设置2.3.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2.3.2多线制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中的每个电话分机应与总机单独连接。2.3.3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
6、、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2.3.4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2.3.5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2.3.6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2.3.7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2.4消防电话总机2.4.1消防电话总
7、机应能为消防电话分机和消防电话插孔供电。消防电话总机应能与消防电话分机进行全双工通话。2.4.2收到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接通后,呼叫声,光信号应自动消除,消防电话总机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通话状态。消防电话总机或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显示通话状态的光信号应自动消除。1DB15/T353.1120202.4.3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在有其他消防电话分机呼入时,应发出呼叫声,光信号,通话不应呼叫影响。呼叫的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呼叫声,光信号应自动消除。当消防电话分机再次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再次发出呼叫声,光信号。消防电话总机在通话状态下应具有允许或拒绝其
8、他呼叫消防电话分机加入通话的功能。2.4.4多部消防电话分机(不少于两部)同时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选择与任意一部或多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2.4.5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任意一部消防电话分机,并能同时呼叫至少两部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显示出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的状态和位置,消防电话总机受话器应有回铃音提示。任一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回铃音应停止,进入通话状态。消防电话总机应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通话状态,为摘机的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应保持被呼叫状态。2.4.6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其他消防电话分机,被呼叫的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应能自动加入通话。2.4.7
9、消防电话总机应能终止与任意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且不影响与其他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当与消防电话总机通话的所有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消防电话总机话机应有忙音提示。2.4.8消防电话总机应具有记录和显示呼叫,应答时间的功能;并应能向前查询,显示不少于100条的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呼叫,应答时间的记录;其时钟日计时误差应不超过30s。2.4.9消防电话总机应有包括对其显示器件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的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发出呼叫声,光信号。2.4.10发生下列故障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2.4.1
10、1故障排除后,故障信号可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消防电话总机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2.4.12消防电话总机应有通话录音功能。系统进行通话时,录音自动开始,并有光信号指示;通话结束,录音自动停止。消防电话总机可存储的录音时间不少于20min。当剩余存储空间不足额定容量的10%时,消防电话总机应发出存储容量不足的声,光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电话总机删除录音记录或更换存储介质。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向前分次或分时查询和播放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录音记录。2.5消防电话分机2.5.1消防电话分机的正常监视状态应有光指示。2.5.2消防电话分机与消防电话总机应能进
11、行全双工通话。通话应清晰,无振鸣现象。2.5.3消防电话分机摘机既自动呼叫消防电话总机,呼叫时受话器应有回铃音。消防电话分机在消防电话总机退出通话状态时,应有忙音提示。2.5.4在收到消防电话总机呼叫时,消防电话分机应能在3s内发出声,光指示信号。2.5.5消防电话分机之间不能通话(由消防电话总机参与的多方通话除外)。2.6消防电话插孔2.6.1消防电话插孔正常状态时应有光指示。2.6.2消防电话插孔接上消防电话分机后,消防电话分机应能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全双工通话。2.7电源性能2.7.1采用内部供电方式工作的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应有过压,过流保护措施。2DB15/T353.1120202.7.
12、2采用内部供电方式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应能保证消防电话总机容量30%的消防电话分机(不少于10部。但不超过30部)同时摘机工作。消防电话分机总数少于10部时,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应能保证所有消防电话分机同时摘机工作。2.7.3备用电源放电终止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能满足消防电话总机在正常满负载待机状态工作8h后,与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连续通话3h。2.7.4消防电话总机应具有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换的转换不应影响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间的通话。主,备电换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2.7.5主电源供电时,当交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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