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6.2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6.2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doc(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
2、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6.20 城市 蓝线 管理办法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