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析及规则应对.pdf
《(21)--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析及规则应对.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1)--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析及规则应对.pdf(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自动驾驶汽的交通故责任分析及规则应对摘 要: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因其人工智能的特殊属性,需对传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采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传统处理模式进行重新审视。以事故是否为生产者可控的系统缺陷所致,将其分为两种情况:可控时以传统处理模式解释;不可控时以生产者的高度危险责任解释。此外,为了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需添加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危险源控制及责任认定的法律新措施,设置强制保险、制定安全标准并强制配备黑匣子。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人工智能;高度危险责任;强制保险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5X(201
2、9)05-0072-07DOI:10.16595/j.1671-055X.2019.05.012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analysis and rule response of automatic driving vehicle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analysis and rule response of automatic driving vehicleShi Yi(School of Law,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jing 210046,China)Ab
3、stract:Abstract:Automatic driving on the road is an inevitable trend because of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technology.However,due to the special attribute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it is necessary to re-examine the traditional mode of“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product liability”a
4、dopted by traditional motor vehicles in traffic accidents.According to whether the accident is caused by the system defect of controllable producer,it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situations:controllable case can be explained by traditional treatment mode;uncontrollable case can be explained by the produ
5、cers high risk responsibility.In addition,in order to adapt tothe development of autopilot,we need to add new legal measures for auto driving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 responsibility,risk source control and responsibility identification,setting up compulsory insurance,setting safety standards and for
6、cing black boxes to be equipped.Key words:Key words:self-driving car;artificial intelligence;high risk liability;compulsory insurance近几年,Uber、特斯拉等高新技术企业纷纷研制智能型汽车,有的业已上路行驶并取得了相当程度的安全行驶公里数1。“自动驾驶”“无人驾驶”等词汇也因此进入了法规政策的视野之下: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通过科技创新建设交通强国;2018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用于规范境内智能网
7、联汽车的道路测试。智能型汽车上路行驶不再是空中楼阁,但即使通过测试的智能型汽车可以弥补人类的短板提升行驶的安全性,最好的汽车安全科技也不能确保每一条生命的安全2。因此,本文以人工智能初期的自动驾驶汽车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理模式及法律应对新措施,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与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则体系共同向前“行驶”。一、问题的提出从半自动驾驶(自动驾驶辅助)到自动驾驶,科技在不断向前进,人类的四肢得到了解放,甚至可以实现无驾驶员的驾驶状态。驾驶员的负担因此大大减轻,疲劳驾驶、酒驾、错误操作等酿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能够得到有效规避,从而弥补人类生理短板,甚至驾驶员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也将因技术的
8、福音变得相对宽松。技术福音触手可及,但科技并不能带来百分百的安全,自动驾驶技术同样会带来道路侵权事故。2018年3月18日,发生了全球首例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死亡的案件3。Uber自动驾驶汽车由于决策系统的错误判断,在自动驾驶状态时,撞上了骑着自行车横穿马路的行人,车内测试员也由于一瞬间的精力不集中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人、自动驾驶系统双重保险的失效,Uber因此暂停了全球范围内的自动驾驶汽车测试。致死事故的发生带来了民众对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的质疑,但每一项新兴技术的诞生都不可能一帆风顺,高度自动化的民航飞机在运行之初,也遭受了颇多质疑,但这并未影响它的发展4 85-88。有学者预测,到2040
9、年自动驾驶汽车将得到大规模普及5。科技不会因此而止步,我国业已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只是时间问题。作为法律人,现阶段应做的是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探求其相应的法律规则,以期从法律层面预防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在事故发生后提供公正的指引,实现法律的可预期性和妥当性。那么,现行法律规则是否可以完备的应对这一新问题?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侵权时,该如何处理?以事故原因是否是生产者能够控制的系统缺陷作为分类标准,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解释,可以初步处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为了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还需在立法上
10、添加辅助责任承担、危险源控制及责任认定的法律新措施。二、生产者可控系统缺陷:重新解释传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处理模式目前,传统汽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采取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二元处理模式。笔者认为,在生产者能够控制系统缺陷时,尚未突破传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处理模式,但自动驾驶系统的人工智能属性使得机动车可以通过预设的代码自主行驶,分离了汽车驾驶员对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的控制支配和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处理模式中的机动车、机动车一方(驾驶员)、生产者在交通事故侵权中的法律角色定位进行再次确定或重新匹配。(一)侵权工具: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中的自动驾驶系统属于人工智能系统,
11、人工智能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能够模拟和拓展人类智能,进行机器学习和深度思考,从而在对大数据进行处理后产生更优更集成的处理方案6 131。对于人工智能,学界一直就有主客体之辩,例如有学者认为因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意识而应当赋予其有限法律人格,享有权利并独立承担责任7 53。但是,笔者认为,在人工智能继续向前发展具备独立进化和自主意识之前,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是没有意义的,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在短时间内尚不能够突破客体的束缚,是人类制造的工具,其学习能力是人类通过代码赋予的,其仍处在人类的控制之中。出于使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责任承担能力、享有独立财产的目的,赋予其独立主体资格,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似乎难以实现,也
12、并无必要8 49。自动驾驶汽车仍属侵权工具,是产品,但是,考虑其人工智能属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生产者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缺陷负产品责任存在问题。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承担无过错的产品责任的法理在于生产者可以实际控制产品缺陷9 143,但对于自动驾驶系统而言,即使生产者对道路交通情况进行尽可能多的模拟、测试,也不能穷尽所有状况,自动驾驶系统通过自主学习产生的行为生产者不能全部把握,其行为有时难以预料。此时,生产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动驾驶系统,其隐性系统缺陷使得道路侵权具有不可预测性,在此种特殊情况下用产品责任归责生产者是说不通的。生产者或许还能通过“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而免责
13、。但可以确认的一点是,在生产者能够控制系统缺陷的情境中,自动驾时 怡: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析及规则应对-73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驶系统及自动驾驶汽车仍属于产品,是侵权工具。因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侵权,仍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二)非责任承担主体:驾驶员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表述并不明确,学理上通常采用日本民法理论上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来判断机动车一方,驾驶员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被解释为机动车一方。在多数情况下,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合一,因此本文仅对机动车一方为驾驶员的情形予以讨论。所以,在普通机动车中,驾驶
14、员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而作为机动车一方。但是,自动驾驶汽车,其特征在于行驶过程中不需要人类参与,又被称为无人驾驶,是指在没有人工操作和干预的情况下,依靠传感器、全球定位系统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车辆自主行驶的机动车辆10 79。因此,自动驾驶系统的介入使得传统汽车中的驾驶员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大大降低,驾驶员变为乘客,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分离,相对应的较高的注意义务和诚实信用义务也不宜要求其承担。自动驾驶汽车的“卖点”在于机器控制的理性对于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它解放了人类的四肢,带给人类舒适的乘车体验,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残疾人也可直接享受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便利。在汽车仅具有自动
15、驾驶辅助功能时,仍属传统汽车范畴,人类的双手需要把握方向盘、双脚需要随时准备变换刹车、油门,精神也须时刻保持集中,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能力。自动驾驶辅助功能不能免除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与诚实信用义务,在遇到突发情况时需要驾驶员随时接管。但在全自动驾驶功能下,一来具备驾驶能力的“驾驶员”可以在自动驾驶提供的舒适环境中休息,而事故的发生通常在顷刻间,唤醒一个休息中的人强求其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有时反而会更加糟糕;二来正如西方法律格言所说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身体障碍者,法律更不能期待其能够有效接管自动驾驶车。在自动驾驶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身份转变为乘客,注意
16、义务应降低。2017年德国 道路交通法 修订案的主要目标虽在于允许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但仍强制要求运行中的自动驾驶汽车必须配备驾驶员,并对驾驶员规定了较高的警觉义务和接管义务。笔者认为,德国这样的做法与科技成果的目的价值相龃龉,对自动驾驶汽车中各主体角色定位及其相应权利义务与配备自动驾驶辅助系统的汽车、普通汽车别无二致。有学者同样指出,德国这样的立法操作限制了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11 151。相较于德国保守的立法操作,日本法学者在2017年召开的关于自动驾驶损害赔偿责任的研讨会中,指出自动驾驶汽车不需配备驾驶员,并讨论了“运行供用人”的责任问题,其负有对车辆、系统检查的注意义务而不须尽自动驾驶汽
17、车行驶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笔者更支持日本法学者的观点,在自动驾驶视域下,驾驶员的角色定位与权利义务应过渡为乘客,不能要求其时刻注意汽车的运行状况,但由于车辆的运行受自动驾驶系统的控制,自动驾驶系统具备人工智能技术但尚不能具有独立意识而隶属于人类控制,需要“乘客”对系统的稳定性及是否更新升级进行检查,乘客的此项注意义务也与其享有的运行利益相匹配。(三)责任承担主体:生产者自动驾驶汽车视域下,“驾驶员”不再对汽车享有支配利益,注意义务因仅享有运行利益而降低,所以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一方发生了缺位。在驾驶人之外,机动车还可以被解释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12 127,但是这是在传统汽车模式下。在自动驾驶汽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1 自动 驾驶 汽车 交通事故 责任 分析 规则 应对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