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T-JSCC 030—2023).pdf
《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T-JSCC 030—2023).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T-JSCC 030—2023).pdf(2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ICS 01.040.03O 79 792T/JSCC团体标准T/JSCC 0302023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Service standards for full-time infant and child care institutions2023-11-20 发布2023-12-01 实施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发 布T/JSCC 030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河北省婴幼褓育服务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婴幼褓育服务协会、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河北亿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信产职业培训学校、河北冠城家政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益优托
2、儿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颜、宋岚芹、席雪、薛毅、郑翠霞、崔彦锋、赵会卿、张香蒲、李小兵。本标准为首次制定。T/JSCCH 03020231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托育机构服务的总则、机构登记备案人员要求、服务内容、膳食和营养、安全要求、健康管理、卫生要求、机构与家长协作要求、文件和记录。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托育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675玩具安全GB 14934食
3、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24613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7952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GB 28007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235 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GB/T 27689 无动力类游乐设施 儿童滑梯GB/T 31725早期教育服务规范T/CAS 3222018 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托育机构 nursery institution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 3 岁以下婴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婴幼儿照护的机构。3.2T/JSCCH 03020232回应性照护 responsive Car
4、e在养育过程中,照护者要关注和观察婴幼儿通过其动作、表情、声音发出的信号并能解读其需求,并能对婴幼儿发出的信号及时恰当地回应。3.3保教师 protector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活动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按照学历、实践经验、培训经历及专业能力,保教师资格分为保教员、初级保教师、中级保教师和高级保教师4个等级。4 总则4.1 托育机构应坚持婴幼儿第一,遵循婴幼儿各阶段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活动规律,贯彻以保育为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提供安全、卫生、充满关爱的保教环境,满足婴幼儿身心发展需求,促使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4.2 托育机构应平等对待不同民族、种族、性别、身体状况及家庭状况的婴
5、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促进婴幼儿快乐健康成长。4.3 托育机构应注重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传递给家长,在教育过程中充分挖掘多种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促进婴幼儿的全面发展。5 机构登记备案5.1 登记5.1.1 托育机构分为事业单位性质、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和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开设前按照程序进行登记。5.1.2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5.2 备案5.2.1 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6、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5.2.2 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5.2.3 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居家上门服务证式样及二维码信息内容。T/JSCCH 030202336 人员要求6.1 一般要求6.1.1 托育机构应配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婴幼儿事业,热爱保育工作的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6.1.2 工作人员应持有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书方可进入机构工作,工作后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健康体检。6.1
7、.3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包括急、慢性期),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患精神病的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6.1.4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婴幼儿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 3年及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6.2 人员配备6.2.1 保育人员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人数比例符合以下要求:1)12 个月以下婴幼儿,比例应不低于 1:3;2)12 个月24 个月婴幼儿,比例应不低于 1:5;3)25 个月36 个月婴幼儿,比例应不低于 1:7;4)18 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比例不低于 1:5。
8、6.2.2 收托 100 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宜配备 1 名兼职保安员,收托 100 人以上或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至少有 1 名专职保安员在岗。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6.2.3 财务人员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6.3 资质要求以下各类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可从事相关工作。6.3.1 保教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6.3.1.1 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且受过婴幼儿育婴、保育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1.2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且受过婴幼儿育婴
9、、保育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1.3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且受过婴幼儿育婴保育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2 保育师6.3.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T/JSCCH 03020234业工作 4 年(含)以上,且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2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且受过婴幼儿保
10、育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3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且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3 育婴员6.3.3.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且受过婴幼儿育婴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3.2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且受过婴幼儿育婴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
11、.3.3.3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且受过婴幼儿育婴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4 托育师6.3.4.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且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4.2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且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4.3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
12、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且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5 保育员6.3.5.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且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5.2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且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5.3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13、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且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专业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6.3.6 卫生保健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6.3.7 其他服务人员T/JSCCH 03020235其他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厨师:持有厨师职业资格证书;2)营养师:持有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3)保安员:持有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4)保洁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7 服务内容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一日生
14、活安排,提供回应性照护、能力发展、营养膳食、健康管理、安全保障等照护服务,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托育机构可参照不同年龄段婴幼儿发展要点(见附录 E),制定照护方案。7.1 一日生活安排根据不同发育水平婴幼儿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一日的生活和活动,保证其在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稳定性,促进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和潜能发展。(见附录 C)7.1.1 对婴幼儿在托育期间生活照护的主要内容,如睡眠、进餐、如厕、活动、游戏等每个生活环节和时间等给予合理安排。7.1.2 保证婴幼儿充足的身体活动时间,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7.1.3 培养
15、婴幼儿自主进餐能力和良好的进食习惯,按照日托时间,合理安排喂奶、辅食和进餐。幼儿安排 3 餐 2 点,进餐时间 2030 分钟/餐。餐后安静互动或散步 1015 分钟,小睡时间依年龄而定(见附件 2)。7.1.4 婴幼儿每次受束缚(如在推车内、餐椅上等)时间小于 1 小时,对 2 岁内婴幼儿不建议观看或使用电子屏幕(电视、视频、电脑或手机),2 岁以上幼儿静坐屏幕时间小于 1 小时天,静坐时鼓励开展阅读绘本、讲故事等活动。7.1.5 根据婴幼儿的年龄,结合季节变化和机构实际情况,参照婴幼儿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表(见附件 3),制订一日生活作息制度。7.1.6 婴儿自 36 月龄开始培养昼夜节律
16、和自主入睡习惯,幼儿自 1518 月龄开始,根据其发育能力,进行如厕训练等。7.2 回应性照护7.2.1 照护者应及时观察婴幼儿的动作、声音和言语表示,识别婴幼儿哭声,了解婴幼儿的需求,并及时给予相应的语言、表情和动作回应,为婴幼儿提供与需求相匹配的喂养、睡眠、清洁护理和互动等照护。促进婴幼儿早期社交和情绪的发展和安全型依恋关系的建立。7.2.2 为婴幼儿提供温暖的、支持性的、有丰富环境刺激和互动的养育环境。根据不同年龄婴幼儿一日生活安排,在日常照护中(如进食、护理)融入眼神、语言和手势的交流,为婴幼儿提供敏感的、回应性的、可预测的、温情的、关爱的照护活动,并在日常生活中,为婴幼儿提供自主进食
17、,配合脱穿衣服等学习机会。T/JSCCH 030202367.2.3 照护者应以温和、愉快的态度与婴幼儿互动,对婴幼儿进行不良行为约束时,态度坚定,但语调平静而温和。禁止一切忽视、粗暴冲动或虐待婴幼儿的行为。7.3 能力发展7.3.1 根据婴幼儿不同发育水平,在托育机构开展各种玩耍、游戏、唱歌、绘本阅读等活动,在活动中融入语言、手势和表情,使婴幼儿获得运动、语言认知、社会交往和情绪调控、艺术表现等能力的最佳发展。(见附录 E)。7.3.2 根据婴幼儿不同发育水平,开展不同的身体活动和体格锻炼,促进婴幼儿的感知觉、运动(力量、平衡、协调、灵活性),手的精细动作、手眼协调等能力的发展。8 膳食和营
18、养8.1 膳食管理8.1.1 应有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8.1.2 工作人员膳食和婴幼儿膳食要严格分开,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杜绝隔日剩饭菜。8.1.3 招收哺乳期婴幼儿的,需配置母乳喂养室(配置洗手池、换尿布台),配备有专人负责储存母乳的冰箱,储存的母乳都应详细标明泵奶、婴幼儿和母亲姓名。(见附录 B)8.2 膳食卫生8.2.1 膳食及饮用水和各类食物摄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创建卫生、整洁、舒适的进餐环境,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婴幼儿情绪愉快,培养婴幼儿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8.2.2 餐饮具必须消毒并保洁存放,刀、板、盆、抹布等各类
19、工具和容器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8.2.3 食品及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提供生冷拌菜,加热时中心温度应当高于 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8.2.4 母乳保存在 37以下室温不超过 3 小时,冰箱冷藏保存不超过 24 小时,家用冰箱冷冻室冻存不超过 3 个月。储存母乳喂养前核对姓名和储存时间,用温水加热至 3740。8.2.5 婴幼儿家长自带的配方奶粉应标明生产日期、打开日期、保质期、婴幼儿姓名、家长姓名等信息。特殊配方奶粉如早产儿配方奶粉、深度水解配方奶粉应单独存放管理。8.3 膳食营养根据婴幼儿生理需求,按照标准规范制订婴幼儿膳食
20、计划,参照婴幼儿食物摄入量和餐次参考表(见附录 D),合理做好婴幼儿膳食安排。9 安全要求T/JSCCH 030202379.1 一般安全要求9.1.1 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每月巡查消防设施并维护管理。9.1.2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两次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9.1.3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 24 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90 日。9.1.4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
21、,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9.1.5 各项活动应当以婴幼儿的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机构内部安全排查制度、接送管理制度、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等,落实预防婴幼儿伤害的各项措施。9.2 关键环节安全要求9.2.1 婴幼儿睡眠时头部和脸部不宜遮盖,避免引起窒息;手部不宜戴手套,避免手部的意外伤害;不宜把婴儿单独留在澡盆或没有围栏的小床,以防呛水、溺水、跌落等意外伤害。9.2.2 喂奶后,将婴幼儿竖抱拍嗝、侧卧,预防乳汁吸入导致窒息。9.2.3 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场所不宜放置轻薄的塑料布或塑料袋。9.2.4 热水壶、暖瓶、药品、清洁消毒用品等均放置于婴幼儿不可触及的专用地方,插座、电线
22、等有专门防护,避免烫伤、烧伤、触电、中毒等事故。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9.2.5 任何活动项目均要有工作人员关注婴幼儿的安全,避免误咽、误吸各种小物件,或发生误伤等行为发生。10 健康管理10.1 健康检查10.1.1 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需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育机构 3 个月以上的,返回时须重新进行健康捡查。10.1.2 婴幼儿满 3、6、8、12、18、24、30、36 月龄的,在所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10.1.3 应做好婴幼儿在托期间的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日巡视 2 次,发现患病、
23、疑似传染病婴幼儿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并追访诊治结果。10.2 健康体格锻炼10.2.1 1 岁内婴儿以各种方式进行身体活动,尤其鼓励地板上的玩耍互动,让清醒时的婴幼儿每天趴卧至少 30 分钟,可分次进行。(见附录 F)10.2.2 12 岁幼儿每天至少有 3 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10.2.3 23 岁幼儿每天至少有 3 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其中至少 1 小时为中高强度活动。11.2.4 活动中注意婴幼儿精神状态、出汗量和对身体活动的反应;活动后及时更衣,注意观察其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T/JSCCH 0302023810.3 健康教育10.3.1 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
24、制定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10.3.2 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婴幼儿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发展促进、交流与玩耍、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婴幼儿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10.3.3 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举办健康教育课堂、亲子活动、发放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以及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新媒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1111 卫生要求卫生要求11.1 托育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环境卫生、卫生洁具、床上用品、餐饮具、玩具、图书等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见附录 A)。11.2 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管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等制度,配合卫生保健部
25、门做好疾病防控和预防接种工作。11.3 托育机构应在婴幼儿每日入托时进行晨检或午检以及全日健康观察,发现身体、精神、行为等异常时应及时处理。11.4 托育机构宜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婴幼儿预防接种。当托育机构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立即对患儿进行有效隔离和实施必要的消毒,并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1212 机构与家长协作要求机构与家长协作要求12.1 托育机构应秉承“尊重、平等、合作、共同成长”的核心价值理念,与家长形成良好的双向互动关系。12.2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12.3 托育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规范T-JSCC 0302023 婴幼儿 机构 服务 规范 JSCC 030 2023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