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历史一轮复习中古时期的世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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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古时期的世界 西欧的封君封臣制、庄园制与农奴制、西欧城市的兴起、西欧王权与教权的关系、拜占庭帝国与俄罗斯发展、阿拉伯帝国、日本与朝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非洲与美洲各具特色的文化 一、西欧封建社会1、西欧进入封建社会背景:建立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和日耳曼人迁徙后的一系列王国基础之上。基本特征:封君封臣制度、庄园与农奴制度。2、封君封臣制度(政治)背景社会动荡和自然经济的产物;8世纪后逐渐与封土联系在一起。内容地方领主为其家族和亲兵提供土地作为给养。授予土地者为封君,领取土地者为封臣。封臣必须效忠封君,主要义务是服兵役。由于土地被层层分封,各级封建主都是土地实际上的占有者,享有土地上的司法、行政和
2、经济等各种权力。特点双向权利义务;层级间相对独立;契约意识影响国王或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通过封君封臣制度与各级封建主联系起来,形成西欧社会的统治阶级,使王权强化建立中央集权具备可能性。(没有中央集权,落后于中国秦汉时期)封建主在各自的领地内独立行使权力,政治上出现不同程度的分裂割据局面。3.封闭独立的封建庄园(经济)地位中古西欧基本的农业经济组织耕地形状条田状插花分布土地组成领主自营地农民份地劳动人群农奴,在法律上是非自由人,被固着于土地上自由农,法律上自由,为领主服一定时间的劳役经营方式由领主直接经营,由农奴自备工具耕种,收入归领主所有农民从领主处领有的土地,自耕自收剥削方式劳役地租为主
3、司法机构领主或其管家主持的庄园法庭审理庄园内的各种案件,维护庄园的秩序经济形态相对封闭独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领主管理提供农民土地;直接经营领主自营地;主持庄园法庭,审理庄园案件;维护庄园秩序评价本质上属于农业为主的封建自然经济;封建庄园带有相对独立性;是封君封臣制度形成的经济基础;很大程度上导致中古西欧的割据状态,阻碍王权的强化和民族国家统一。4、追逐自由的城市自治城市发展(架起走向近代的桥梁)(经济)兴起的时间1011世纪条件随着欧洲社会走向稳定;封建经济获得一定发展,耕地面积增加;工商业逐渐复兴和繁荣。地点交通要道、渡口或寺院、城堡附近主要中心城市巴黎、伦敦、马赛、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基本
4、特征经济形态:城市位于封建主的土地上,主要居民是手工业者和商人,以工商业作为谋生手段政治斗争争取城市自治权争取自治原因封建主用对待农奴的方式对待城市居民,对市民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争取自治方式一些城市通过与封建主谈判,或以金钱赎买,或武装暴动,赢得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影响城市工商业经济:有利于城市工商业经济的发展,推动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市民阶层和力量:促进市民阶层的壮大(富有的商人们成为早期资产阶级);思想文化教育:打破教会对文化教育的垄断,促进理性、世俗的文化发展;促使大学兴起,人才的培养,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创造条件;对王权与民族国家统一:促使城市与王权结盟,冲击封建领主力量,有利
5、于王权加强和国家统一;总之,对社会制度和近现代文明:对瓦解西欧封建制度和孕育近现代西方文明起重要作用5、中古西欧的教会神主宰一切(思想)地位基督教会在中古西欧地位显赫、举足轻重。表现经济教会是西欧最大封建主,拥有大量庄园和土地,并向教徒征收十一税。政治教权高于王权,罗马教皇有权废立国王,是最大的有组织的力量,形成了从教皇到各级神职人员的教阶等级制度。思想垄断教育,禁绝“异端”思想,控制着人们精神生活,束缚人性。整个西欧社会的居民几乎都是基督教徒,他们从出生到死亡都要接受教会的指导。评价剥削:教会的沉重经济剥削,加重教徒的负担;经济:教会的封建剥削阻碍商品经济和城市经济发展;秩序:维持社会秩序,
6、促进社会稳定(积极);王权:教权与王权结合巩固封建统治(积极);长远阻碍世俗王权的强化与民族国家形成;文化: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教育的发展(积极);从长远来说阻碍了近代科技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人性:宗教戒律严重束缚人性的发展6、中古西欧的王权(由弱变强)王权的地位封君封臣制度造成了王权的衰弱,也孕育着统一的力量。作为国家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国王被视为最高的领主,法理上拥有高于一般封臣的权力。王权的强化原因封君封臣制度使王权强化建立中央集权制度具备可能性;城市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和自治的推动;表现法国从11世纪开始,法国国王逐步扩大王室领地,15世纪晚期击败各地封建主,完成国家统一,王权得到强化。(路易十
7、四号称“太阳王”)英国自11世纪中后期逐步王权强大,到15世纪都铎王朝建立,逐渐形成强大的王权。西班牙和葡萄牙15世纪末,经过“收复失地运动”民族国家西班牙和葡萄牙在伊比利亚半岛形成。为新航路的开辟提供重要的条件影响形成强大的王权,孕育统一力量,逐步走向统一;一定程度影响和促进后来的宗教改革运动;促进欧洲民族国家的逐步形成。归纳总结中古欧洲的社会特点:政治上:封君封臣制度,封建国家长期处在割据状态(未真正建立起中央集权的统一性);教权高于王权,王权与教权相互结合巩固着封建统治,又有矛盾和斗争。 经济上:封建庄园经济相对封闭独立;城市工商业经济繁荣,追求自治 思想文化上:基督教成为欧洲的统治思想
8、,控制欧洲文化教育和科学思想的传播。二、拜占庭与俄罗斯(一)拜占庭帝国1、建立: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帝国东部逐渐演变为拜占庭帝国。2、社会状况经济:帝国境内工商业发达,都城君士坦丁堡是当时欧洲最大最重要的城市,成为沟通东西方的桥梁。法律:查士丁尼在位期间编订查士丁尼法典,使罗马法成为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与法学汇篡法理概要新法典合称罗马民法大全。扩张:6 世纪查士丁尼在位时,拜占庭一度扩张,先后占领北非和意大利等地。3、灭亡原因:帝国的征服消耗了资源;游牧民族的冲击和内部矛盾使帝国陷入混乱;奥斯曼土耳其人的军事占领。时间: 1453 年,拜占庭首都君士坦丁堡被攻陷,帝国灭亡。4、罗马法市民法
9、与万民法:公民法:公民法也称市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主要是在共和国时期,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主要特点: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和变通;在内容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万民法:“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公元前3世纪中叶到3世纪)罗马帝国时期,为调节罗马人与被征服民族的关系,巩固帝国统治而制定的法律,这就是万民法。普遍适用于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民事法律。是继公民法(市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点:借鉴外邦人法律;简洁灵活,实用有效;注重调整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贸易
10、纠纷。市民法和万民法不同:不同市民法万民法对象罗马公民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内容(公法较多)在内容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私法较多)注重调整贸易及财产等经济纠纷(所有权与债法)来源民众大会、元老院决议,习惯法规范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以及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等程序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和变通更为灵活(二)俄罗斯1、9世纪:发端于基辅罗斯,深受拜占庭帝国影响,一度成为东欧最强大的国家。2、13世纪:被蒙古征服,成为金帐汗国的臣属。3、16世纪初:建立起以莫斯科为中心的统一国家。4、1547年:伊凡四世正式
11、加冕为沙皇。对内:颁布新法典,改组中央机关,镇压大贵族,巩固和强化了中央集权。对外继续扩张。5、17世纪末:俄罗斯已经将疆界推进到太平洋,成为地跨欧亚两洲的庞大帝国。三、知识拓展与深化1、宋代城市与西方中世纪城市的比较:中古西欧城市是作为经济中心;而不是像古代东方的城市是作为政治中心出现西欧城市的兴起是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最终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我国古代的城市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西欧的城市通过金钱赎买与武装斗争的方式取得了自治权;而我国的城市一直是处于中央集权管理下。西欧中世纪的城市规模较小,生产水平不高,人口一般在10万左右;我国同时期的宋朝东京、临安人口多达百万等。2、罗马法
12、知识表:概念一般泛指公元前世纪末至7世纪中叶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罗马法不是一个法律文本,它包括法理和法律的两个方面。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地区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市民法)起源与发展的原因为巩固统治,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为其统治提供法律依据;罗马对外征服和领土的扩大;随着罗马工商业经济的发展;罗马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和法学家积极配合;平民对奴隶主贵族的不断斗争;罗马人普遍信奉“自然法”思想(如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过程起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习惯法概念: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如部落首领)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时间:公元前6世纪末-公
13、元前5世纪中期局限: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为保护贵族利益提供了方便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原因:习惯法缺陷:具有随意性,容易被修改;无具体量刑标准,容易引起分歧与纠纷;多为维护统治阶级而定,易引起平民不满;量刑野蛮、残酷时间:公元前5世纪中期颁布内容: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特点:过去习惯法的汇编,带有落后僵化成分;明确维护私有财产权和贵族的既得利益。评价:地位:第一部成文法,始终是罗马的基本法;对平民:有量刑和判刑的依据,是平民胜利,有利于平民地位提高;对贵族:维护了贵族的既得利益。发展阶段从公民法到万民法时间:公元前3世纪中叶-3世纪原因: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随着社会、经济、文化
14、的发展,公民法无法适应新的变化为了巩固统治,罗马帝国对各行省上层人物大量授予公民权。从3世纪开始,帝国内部自由民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公民法:公民法也称市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主要是在共和国时期,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主要特点: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和变通;在内容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万民法:“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公元前3世纪中叶到3世纪)罗马帝国时期,为调节罗马人与被征服民族的关系,巩固帝国统治而制定的法律。普遍适用于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民事法律这就是万民法。是继公民法(市民法)之后,
15、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点:借鉴外邦人法律;简洁灵活,实用有效;注重调整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贸易纠纷。完善阶段更加系统化和法典化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原因:历代制定的法律规模庞大,内容庞杂,使用不便。时间:公元7世纪编纂完成组成: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新敕意义:标志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内容从形式上: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公民法;万民法主要内容:保护私有财产;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渗透自然法思想宣扬平等、人权、理性、法律至上和正义的法理精神。评价对罗马:缓和了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16、维护了罗马的政治经济奴隶制统治;但根本上体现了罗马贵族利益;对后世:欧洲历史上第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近代资产阶级利用和发展罗马法中蕴含自然法原则和理性精神,推进资本主义有力武器。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和渊源,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现在法律的若干原则:“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原则”等都来源于古罗马法。实质(根本):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经济利益,(维护奴隶制度)法律的价值维护阶级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文明。 罗马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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