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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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篇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有学者认为,于1804年公布并施行的法国民法典,为适应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须要,以同等、民主、自由为基础首次创立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肯定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法国民法典首创的民法三大原则,成为以后许多国家制定民法典所遵循的重要准则。 有学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正式在立法中出现,只是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之后的事情。在民法中设立基本原则这一打破传统民法结构的模式,并非是立法者的主观随意,而在于民法基本原则所发挥的有利作用和效能弥补了传统民法之不足。至于传统理论中所说的法国民法典确立的三原则,实
2、质上并非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只是分别适用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领域的民法的详细原则。 有学者对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修正进行了考察,认为:传统民法发源于罗马法,但真正成就于近代欧洲。近代欧洲国家汲取共同文化,在承继罗马法的基础上,复兴和发展了民法。在这些国家,尽管存在各自的立法政策的一些差别,但是由于共同承继了罗马私法传统价值观,同时又共同接受了欧洲启蒙思潮的影响,在民法上,形成了一套共同的较为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并且依不同层次的法律原则加以表现。其中,居于最高层次的贯穿全部民法体系的共同价值准则,我们称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如此根深蒂固,成为之后西方社会对私法的一
3、般理解,以至于之后立法者都自觉地将之贯彻于私法,作为民法制定法的基本指导准则。传统民法基本原则从社会本位动身发展为现代民法基本原则,表现为:权利神圣原则、同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它们是干脆以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及其自身发展的要求引申而来的,属于公理性原则。它们体现于民法全部规范之中,有的被明确地宣示,但更多不具有实在规范的形式。 在现代社会,当相识到私法三原则实际运用也可能导致民事主体参加市民生活时发生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与整个市民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现代各国民法典都纷纷对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予以适当修正或限制,从市民社会的平安价值以及市民社会自由发展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结合的要求动身,现代民法确
4、立了诚恳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两大原则为市民社会成员从事民事社会活动设置了必要的障碍,划定了行为的边界,所以又被人称为“边际性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所涉及的范围不断被扩充,为使民法更好的适应社会的改变,这就要求民法的基本原则须要不断的调整与修改。无论改变与否,民法的基本原则都会更加契合社会的发展,这就须要我们这些法学探讨者的不断学习与创新,将这些法学规范以更好的姿态呈现,适应将来的法治社会。 篇二: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回答: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包括: (1)权利神圣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扰。”
5、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权利神圣原则。权利神圣原则有如民法的私权神圣理念,包含了权利本位、权利不受侵扰等价值,并表现在人格权神圣和全部权神圣两项基本内容上。权利神圣集中表现在民事权利不受侵扰,即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之特殊敬重和充分爱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扰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依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2)身份同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同等。”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身份同等的原则。身份同等包含以下三层意义:民事主体的权利实力一律同等;民事主体同等地受法律爱护;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3)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此条文
6、确立了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体现。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愿,依照自己的理性推断,自主自愿地参加民事活动,处理自己在市民社会中的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任何第三者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包含以下三层含义:自我确定。即民事主体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自我确定参加民事活动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自由处置自己的事务。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意志的干预;约定优先。约定优先是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民法规范有规定但当事人另有不同或相反约定时,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的条款而适用;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责
7、任的后果:自动担当,自负其责。 (4)诚恳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诚恳信用原则。诚恳信用原则已经超出作为一般为人处世准则与商业道德的范畴,成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至少包含以下四层含义:民事主体应以忠实、宽宏、体谅之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义务之对等与平衡,切忌损人利己、谋求不当利益之心理;应遵循市场经济与商品交易之一般规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分权利时务求各方利益之最大化,并充分敬重他人权利和利益,善意对待与之进行民事活动的其他民事主体,刚好、完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禁止民事主体滥用自己的权利,以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利益,换言之
8、,民事主体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受到诚恳信用原则的约束与限制,当处分自己权利而危及第三人或社会利益时,即构成权利的滥用,该行为不受法律爱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以诚恳信用说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探求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的真意,在立法有遗漏或冲突时填补法律之漏洞。 (5)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安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条文规定实为公序良俗原则之依据,其中的“社会公德,即和善风俗,“社会公共利益”则大体相当于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等;和善风俗是指社会国家存在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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