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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概述内容提示第十章 强制措施第二节拘传第三节取保候审第四节监视居住第五节拘留第六节逮捕内容提示逮捕第 十 章 强制措施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一、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逮捕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1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
2、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不要求全部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39条。下同
3、。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2条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三、逮捕权限的划分宪
4、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四、逮捕的程序一、提请、批准逮捕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审查批捕部门部门
5、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批捕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8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审查批捕的处理
6、结果 1、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2、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对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92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
7、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过程。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二、决定逮捕1、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
8、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有两种情况:(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由办案人员提交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被告人的逮捕,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第十章强制
9、措施第六节逮捕三、逮捕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然后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两个24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六节逮捕逮捕的事后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