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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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 容 提 示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内容提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 五 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课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教学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一)法律依据宪法14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二)对该原则的理解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根据
2、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允许互相代替,也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责权限。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案件的审判。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2、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体现在哪些方面?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
3、则侦查与审查起诉衔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或重新移送后审查,认为符合起诉的条件,制作起诉书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逮捕环节逮捕环节 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具体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通缉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五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六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审判环节审判环节人民检察院除特定情况外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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