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合同的订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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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目录CONTENTS010203合同的形式与内容要约与要约邀请承诺04合同的成立与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0101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1.第1款完成继承了合同法第9条第1款,表面上列举规定了合同的形式类型,实质上表达了形式自由原则。理解时应结合总则编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
2、,应当采用特定形式)2.第2款对书面形式作了定义性规定,是修改合同法第11条的结果。该书面形式,是指要约、承诺、合同的书面形式。3.第3款以“拟制”技术将数据电文(电子形式)强制当作书面形式。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四百七十条【合同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继承合同法第12条,宣示性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合同书形
3、式订立合同的情形。“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宣示了合同自由原则。第四百七十一条【缔约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对合同法第13条作了两处修改:1.增添“可以”修饰词,是为了凸显缔约方式自由原则。2.增补“或者其他方式”的规定,具有三方面意义:(1)想以此规定映现,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是合同订立的常规方法;(2)以“其他方式”这种穷尽式表达方法,宣示可以采取任何方式订立合同,由此彰显订约方式自由原则;(3)是想与下面关于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的规定相呼应。缔约的“其他方式”:第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第490条);第二,以签订确认书的方式订立合同(第491
4、条第1款);第三,通过互联网方式订立合同(第491条第2款);第四,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第496条)要约与要约邀请0202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仅对合同法作出了将“规定”改为“条件”的修改,更清楚了表达了该是关于要约的定义及要约构成条件的规定。1.“具体确定”,指足够确定,具备“必要条款”(标的、数量)即可。2.表明受要约之意思表示约束之义受约束的意思。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及其示例】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
5、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对合同法第15条作出两大实质性修改:1.将要约邀请的属性由“意思表示”修改为“表示”。要约邀请是要约的预备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能称作意思表示。在民法上,意思表示是旨在达到某个法律后果的意思表达。要约邀请的用意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将合同法第2款规定中的“视为要约”,修改为“构成要约”。“视为”属于一种拟制,即强制性将A当作B看待,从而A具有B的效果。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依据第472条关于要求构成条件的规定,即确定地构成要约,
6、无拟制之需要。另外,本条对合同法第15条还作出了形式修改:增补“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避免立法重复的简化规定。第137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
7、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避免立法重复的简化规定。第141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撤销自由及其例外】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1.本条是合并合同法第18条第一句和第19条的结果。2.具有两方面的规范意义:(1)允许撤销要约撤销自由;(2)对要约撤销要约的自由作出限制。3.两方面例外:(1)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A.以确定承诺期限明示;B.其他形式明示。(2)
8、受要约人对要约产生合理信赖:A.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B.已为履行合同作出合理准备。4.例外的法律效果”不可撤销“的含义 要约仍具有效力受要约人可以对要约作出承诺。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的时间限制】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修改完善了合同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1.撤销要约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作出。2.撤销要约需要作出撤销之意思表示,当要约是向相对人作出时,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向该相对人作出;为要约的作出无特定相对人时,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需要
9、像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那样。3.“以对话方式-以非对话方式”的区分,遵循总则编第137条的规定。对话方式:当面交流、电话交流。(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撤销要约之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为受要约人所知道;(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撤销要约之意思表示应当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依法被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列举规定了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2.第1项是对合同法第20条第1项所作“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修改的结果,其他三项完全沿袭了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承诺0 03
10、3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完全继承合同法第21条规定2.是关于承诺的定义性规定。承诺是意思表示同意要约(镜像规则)。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1.完全继承合同法第22条规定。2.原则:承诺应当通知要约人。“通知”可采取对话方式或非对话方式。3.例外(第140条第1款):A.根据交易习惯,承诺不需要通知;B.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
11、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删除合同法第23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1.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依要约作出方式而定。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的计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完全沿袭合同法第24条。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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