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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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目录CONTENTS010203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挂靠的连带责任开工日期的确定04竣工日期的确定05工期顺延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0101【条文】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无效后,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是两种主要的处理方式。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无效合同下损失赔偿请求举证内容的规定。对于无
2、效合同项下,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停工窝工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有权向对方主张赔偿,但提出主张的一方需就对方的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损失大小如何确定的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直接援引违约责任条款主张损失赔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主张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停工窝工等原因导致的损失赔偿,不仅损失大小难以确定,而且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工期是否存在延误、是否存在停窝工也都难以证明。基于这种考虑,本条规定沿用了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做法,允许当事人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为基础确定实际损
3、失的大小。挂靠的连带责任挂靠的连带责任0202【条文】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本条是关于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建筑市场中,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资质承包工程的情形普遍存在,即挂靠经营。在挂靠关系下,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在建设工程领域,由借用资质的主体和出借单位对发包人承担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亦符合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
4、此外,本条还强调了赔偿的范围限于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发包人明知甚至帮助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责任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工日期的确定开工日期的确定0303【条文】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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