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海商法海商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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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节第四节 船舶留置船舶留置权权从拖欠造船从拖欠造船费费、修船、修船费说费说起起 小案例小案例 甲所有之豪华客轮“华欣号”,雇佣船长乙,经营海上旅游业。甲因资金周转不灵,便以该轮向“中国建设银行”设定抵押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其后该轮驶入船籍港,由“镇南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改装修理,欠款人民币2000万元未偿清,致该轮被“镇南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所留置,并依法拍卖。从本案引从本案引发发如下两个如下两个问题问题:第一个是作:第一个是作为为修船厂如何保障修理修船厂如何保障修理费费的支付?第二个是作的支付?第二个是作为为抵押抵押权权人的建人的建设银设银行与作行与作为为修船人的修船人的镇镇南
2、造船南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之受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偿偿位次,孰位次,孰为优为优先?先?(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及特点 1.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理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构成要件如下:须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一定的船舶须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占有的船舶须为合同另一方交付的船舶造船人或修船人的债权与所留置的船舶有牵连关系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已届清偿期 2.船舶留置权的特点 (1)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2)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
3、;(3)作为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换言之,造船人或修船人对其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得主张船舶留置权,而无需考虑该船舶是否是债务人的。(4)船舶留置权须通过法院拍卖来实现;(二)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 1.船舶留置权的取得 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不依当事人约定,即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船舶留置权即可产生。当然不排除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不产生或不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情形。2.船舶留置权的消灭(1)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而消灭;(2)船舶留置权因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船舶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导致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均系船舶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如船舶灭失、被征收等;(3)船舶留置权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清偿、抵消、免除等);(4)船舶留置权因权利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无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充分、可靠,只要债权人接受此担保,留置权就会被消灭;(5)船舶留置权因延展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的清偿期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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