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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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2-2目录目录买卖合同概念买卖合同概念买卖合同概念买卖合同概念买卖合同内容买卖合同内容买卖合同内容买卖合同内容买卖合同标的物买卖合同标的物买卖合同标的物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标的物、单证和资料交付标的物、单证和资料交付标的物、单证和资料交付标的物、单证和资料0101020203030404知识产权保留条款知识产权保留条款知识产权保留条款知识产权保留条款0505标的物交付时间、地点标的物交付时间、地点(一)标的物交付时间的一般规定(一)标的物交付时间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
2、交付标的物。物。约定交付期限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时间是约定的期日,出卖人应当在该期日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即约定了交付的起始日到终止日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但应当在交付前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的,应当取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但提前交付不损害买受人的利益的除外。出卖人提前交付给买受人增加费用的,由出卖人负担。(二)交付期限约定不明(二)交付期限约定不明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标
3、的物的交付期限或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者约定不明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的方法进行:(1)依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交付期限。(2)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期限的,依据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交付标的物,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当给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三)标的物交付地点(三)标的物交付地点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
4、条:“:“出卖人应当按照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物。当事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同时知道标的物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在某一地点的
5、,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的营业地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的确定方法是: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约定在哪里交付,哪里就是交付地点。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协商,协商确定的交付地点为交付地点。3.通过补充协商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适用下列规则:(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交付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交付地点;(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
6、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该地点为交付地点;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是交付地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一)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一)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交付之前由由出卖人出卖人承担,承担,交付之后交付之后由由买受人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是指对买卖
7、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的规则。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分两种:1.当事人约定的规则。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的规则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风险负担原则的,按照约定处理。2.法律规定的规则。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处理,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发生意外灭失风险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发生意外灭失风险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二)买受人原因致交付期限违约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二)买受人原因致交付期限违约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担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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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 解读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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