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4.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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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目录CONTENTS01020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工程量的确定04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后果05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处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责任0101【条文】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解读】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强调了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
2、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保留了旧解释的主要内容,仅作文字性修改。将“人身、财产损害”改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表述上更为准确。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0202【条文】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
3、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解读】关于工程价款计价标准和方法,本条与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6条相比并无变化,变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方式上。依照本条第一款,工程计价标准和方法有约定的依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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