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14 第十四章国际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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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Law of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RelationsLaw of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Relations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外交关系、领事关系以及中国在此领域的情况有一个直观的了解和掌握。教学要求:教学要求:介绍和阐述国际社会中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中国在这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关实践情况等内容。学习重点:学习重点:外交与外交关系;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使馆、领馆、特别使团等制度;中国关于外交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规定。学习难点学习难点:外交/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2、;使馆/领馆与享有特权、豁免人员的义务。教学要点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是适用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是国际法中两个具有密切联系而又有一定区别的部门法。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外交与领事关系法主要是以习惯国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有关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的两个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概 况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外交关系机关和外交人员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第五节 中国关于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的立法和制度大 纲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一)外交(一)外交 外交主要是指国家通过其外交机关和授权代
3、表与其他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所进行的职业化对外交往行为。(二)(二)外交关系外交关系 国际法上的外交关系一般可定义为国家通过其外交机关和授权代表与其他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和平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一、外交与外交关系一、外交与外交关系(一)外交关系法的定义:(一)外交关系法的定义:适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二)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二)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中央外交代表机关和官员的地位;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建立;常设/临时性外交代表机构的设立和人员派遣;外交代表的等级和优先位次;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二、外交关系法的编纂与发展二、外
4、交关系法的编纂与发展(三)外交关系法的主要渊源:(三)外交关系法的主要渊源:u传统外交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u二战之前:1815年维也纳规章、1928年的哈瓦那外交官公约等;u二战后,由联合国主导: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二、外交关系法的编纂与发展二、外交关系法的编纂与发展第二节第二节 外交关系机关和外交人员外交关系机关和外交人员u国家元首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中国的国家元首是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u政府政府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一般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管理和执行机关。中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u外交部门外交部门各国政府中都设有一个主管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或部门,通称外交部一、国内外交机关一、国内外交机关(一)临时外交与使馆制度的产生(一)临时外交与使馆制度的产生(二)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二)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三)使馆的职务(三)使馆的职务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经济、文化与科
6、学关系;其他。二、外交代表机关二、外交代表机关(四)使馆人员(四)使馆人员外交职员,指具有外交官职位的使馆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职员,指承办使馆行政及技术事务的使馆职员。事务职员,指为使馆服务的使馆职员。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但不属于使馆职员:私人仆役;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二、外交代表机关二、外交代表机关(五)使馆馆长的等级和优先地位(五)使馆馆长的等级和优先地位以大使、公使或代办为馆长的驻外代表机构,相应地称为大使馆、公使馆或代办处;除关于优先位次及礼仪事项外,各使馆馆长不应因其所属等级而有任何差别;国家之间互派什么等级的使馆馆长,应由有关国家商定。二、外交代表机关二、
7、外交代表机关(六)使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六)使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使馆人员原则上是由派遣国自由委派的,但也应当是接受国能够接受的。国家有权拒绝接受某一特定的人为外交代表,而且不必说明拒绝的理由。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关规定:使馆馆长和陆、海、空武官的委派;其他使馆职员的委派;不受欢迎和不能接受的人员;递交国书。二、外交代表机关二、外交代表机关(一)概说(一)概说特别使团是指一国经另一国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具有临时性。(二)特别使团的派遣和组成(二)特别使团的派遣和组成不以双方存在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为必要前提
8、;由派遣国的代表组成,可以从其中指定一人为团长;接受国可以不说明理由而拒绝接受任何一人为特别使团成员。三、特别使团三、特别使团(三)特别使团的职务(三)特别使团的职务特别使团的职务应由双方同意而予以决定;特别使团团长或代表有权代表特别使团行事,并与接受国之间相互递送文件;派遣国委托特别使团同接受国办理的一切公务,应同接受国的外交部或通过外交部,或者同可能商定的接受国其他机构进行。三、特别使团三、特别使团 外交惯例上的概念,包括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和这些使馆的所有外交职员;外交团不是实体外交代表机关,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外交团团长一般由驻在一国的使馆馆长中等级最高、开始执行职务最早的担任;
9、外交团的作用主要是礼仪性的,也可以进行相关信息的传递。四、外交团四、外交团任期届满本国召回接受国要求召回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经有关国家达成协议五、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五、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第三节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一)概念(一)概念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二)理论根据(二)理论根据u治外法权说u代表性说u职务需要说u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条约的形式肯定了职务需要说和代表性说。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10、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势;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二)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二)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这些档案和文件必要时应带有易于识别的外部标识。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三)通信自由(三)通信自由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信,并予以保护使馆来往公文不得侵犯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外交信使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四)免纳捐税、关税(四)免纳捐税、关税但必要费用除外(五)使用国旗、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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