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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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旅游投诉处理法律制度投诉处理法律制度第第八章八章 主要内容:第一节旅游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概述第二节旅游投诉概说第三节 旅游投诉的管辖第四节旅游投诉的受理和处理一、一、旅游纠纷(一)旅游纠纷的定义旅游纠纷,从词源学的角度来看,是指与旅游有关的纠纷,更确切的说是因为旅游活动而产生的纠纷。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旅游纠纷包括广义和狭义两层范畴。广义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由于一方或者双方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而引起的旅游权利义务争议。而狭义的旅游纠纷,则仅限于旅游民事纠纷。第一节 旅游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概述二、旅游环境监督管理与环境监测制度(一)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三)环境监测制度(四)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单位的要求责任制度责任制度预防制度预防制度申报登记制度申报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超标准收费制度超标准收费制度三、对旅游环境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一)环境保护法规定1、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2、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3、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4、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5、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二)旅游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三)旅游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旅游海洋环境保护做了如下规定:对海滨风景游览采取保护措施。对海滨风景游览区加强管理。在海滨风景游览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四)旅游大气环境保护(五)旅游声环境保护第二节 风景名胜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及划分(一)概念风景名胜区条
4、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一批:1982年11月08日公布,共44处 第二批:1988年08月01日公布,共40处 第三批:1994年01月10日公布,共35处 第四批:2002年05月17日公布,共32处 第五批:2004年01月13日公布,共26处 第六批:2005年12月31日公布,共10处 第七批:2009年12月28日公布,共21处(1)自然旅游资源:自然地理条件而天然形成的自然景色。地文景观类、水域风光类、生物景观类(2)人文旅游资源:由于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旧物或
5、文化传统。古迹与建筑类、消闲求知健身类、购物类(二)等级划分划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依据:按其风景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具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由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审定公布。二、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保护(一)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部门等级编制总体规划2、20详细规划国家级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主管
6、部门审批省级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理部门审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景资源评价;(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六)有关专项规划。(二)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对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实行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方针。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
7、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三)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三者的关系应当是:保护是前提,是基础;开发是手段;而利用则是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第三节 文物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一、人文旅游资源概念及文物的类型人文旅游资源是指由于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旧物或文化传统。它包括古代建筑、历史遗迹和民族风情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文物有下列五类:(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
8、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二、人文旅游资源的保护1、对文物所有权的保护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
9、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2、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2)省级保护单位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或者直接指定报国务院核定并公布。文物保护法还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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