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法规.pptx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法规.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法规.pptx(9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法规目录录CONTENTS药品管理法010102020303040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05050606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目录录CONTENTS药品管理法010102020303040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05050606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目录录CONTENTS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0707080809091010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麻精药品管理条例11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0101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
2、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第七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依法经
3、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
4、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药品管理法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0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02被污染的药品05060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07药品管理法04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020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0101020203030404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
5、、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因严
6、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030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七条药品生产
7、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第十四条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
8、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040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
9、规定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五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第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第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10、。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010203第十六条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第十七条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第十八条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
11、、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040506第二十三条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第二十八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
12、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0505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管理办法SWOT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13、含糊不清字句。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SWOT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处方管理办法第六
14、条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SWOT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处方管理办法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
15、位。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六条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16、,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
17、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15日常用量。处方管理办法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7日常用量;
18、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7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 1日常用量。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19、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 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注射注射剂控控缓释制制剂其他其他剂型型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处方一次常用量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门急诊患者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常用量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门急诊患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
20、用量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剂型处方类别剂量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
21、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处方管理办法KEYWORD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伍禁忌.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
22、的判定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的相符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处方管理办法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
23、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
24、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管理办法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
25、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处方管理办法处方内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处方管理办法处方颜色060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疗机构 管理 法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