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T7001-2023 电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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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 202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前 言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分别于2022年1月、2022年10月向中国 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法规所)下达了制修订电梯 检验、检测相关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并成立了相应的起草工作组。 根据任务书的要 求, 中国特检院法规所
2、组织起草工作组召开多次专题会议, 起草形成了电梯监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的征求意见稿。 2022年 12月30 日, 市场 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以公告形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反馈的 问题, 起草工作组对新版检规内容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形成了送审稿。 2023年2 月,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电梯分委会对新版检规(送审稿)进行了审议。 2023年 3月,起草工作组根据专家审议意见, 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 稿。 2023年4月2 日, 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本规则在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 6 个安全
3、技术规范(TSG T7001TSG T70O6)和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新 修订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内容和我国典型电梯事故及故障案例分析, 整 合、调整、优化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 为进一步规 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录l 总则2通用要求3 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4 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5 附则Z-Xx) 17 7 1 1 1 3 4 6 X ( Zk l X附件A电梯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附件B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附件D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S)9 16 16 7 7 8l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4、规范TSG T7001 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 总 贝lj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升,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1.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千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经核准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以及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 应当遵 守本规则的规定。1. 3 特殊情况对千采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 新工艺生产的电梯, 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5、 开展检验工作。2通用要求2. 1基本要求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电梯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见本规则附件A)及以下要 求, 对电梯进行检验:(1)安装监督检验时, 对本规则附件A表Al-6、表A2-3或者表A3-1所列的适用 项目进行检验;(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 对本规则附件A表Al-6、表A2-3或者表A3-l 所列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的适用项目按照监督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对表Al-7、表 A2-4或者表A3-2所列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项目以外的适用项目按照定期检验要求 进行检验;(3)定期检验时, 对本规则附件A表Al-7、表A2-4或者表A3-2所列的适用项目 进行检验。2. 2
6、 检验作业指导书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 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含音像记录(见本规则3.3条和4.4条)的操作规程以及检验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验作业指导 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2. 3 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本规则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定 或者校准。进行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仪器设备状态良好。2.4 检验条件检验人员应当确认检验现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进行整机检验时,供电电压及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规定;(2)相关区域没有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和防护,放 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志;(3)实施电梯安装、改
7、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 养单位安排了专业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2.5 检验安全进行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检验现场明示 的、检验机构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1.1 6 检验中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且向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出具 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本规则附件B),书面说明原因: (1)现场检验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本规则2.4条的要求; (2)实施检验可能造成危险;(3)进行整机检验时,电梯不能正常运行。2.7 检验信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
8、 电梯检验信息。2.8 检验档案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见本规则3.3、4.4条)、通知书 (见本规则2.6、3.4、4.5条)、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见本规则3.7条)、电梯定期 检验报告(见本规则4.9条)等存入检验档案。监督检验档案含相关音像记录(见本规则3.3条)应当长期保存;定期检验档案 应当至少保存6年,其中定期检验的音像记录(见本规则4.4条)至少保存1年。3 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3. 1 监督检验程序监督检验程序, 包括受理检验申请、实施检验、提出检验意见、确认整改悄况、 判定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4. 2 受理检验申请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后, 向承
9、担电梯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 称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同时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提交相关技术资料。 监检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H内受理申请。5. 3 实施检验检验人员应当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实物检查(含宏 观检查、测量、功能验证等, 下同)和试验, 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对于本规则3.2条所述的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H内完成初步审 查。 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设计证明文件, 检验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 方可进行后续检验。 技术资料缺少、内容缺失或者错误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记录格式和填
10、写要求, 如实、规范地记录检验情况;此 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 对相关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5.4 提出检验意见经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的, 检验人员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通知书, 提出发现 的问题和检验意见。5.5 确认整改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 并且向监检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 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 确认整改情况;发现 仍然存在不符合的, 按照本规则3.4条的规定进行处置。3. 6 判定检验结论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 检验结论判定为 “合格” 。4. 7 出具检验报告
11、和使用标志监检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见本规 则附件 C)。对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电梯,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注l)。注1: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应当标明监检机构名称以及按照本规则或者电梯自行检测规 则(TSG T70082023)确定的下一年度检验(检测) H期。4 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5. 1 定期检验周期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H期(按照本规则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 造监督检验合格H期)为基准,按照以下周期和要求实施:(1)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 行一次定期检验;(2)超过15年的电梯
12、,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3)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 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4)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 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电梯的定期检验H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H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对千前 款第(4)项所述情形,以其定期检验合格H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可以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最多提前 2个月进行定期检验,但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仍然按照 前款要求确定。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灾、防疫等政策,以 及灾后勘察、事故调查等情况,提
13、出提前或者延期进行定期检验的要求。6. 2 定期检验程序定期检验程序,包括受理检验申请、实施检验、提出检验意见、确认整改情况、 判定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7. 3受理检验申请使用单位应当向承担电梯定期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定检机构)提出定期 检验申请。 定检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H内受理。8. 4 实施检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与使用单位的约定,及时开展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当对适用千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实物检 查和试 验,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如实、规范地记录检验情况;此 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对相关试验过程进行音像
14、记录。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9. 5 提出检验意见经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的,检验人员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发现 的问题和检验意见。对千存在不符合项目的电梯,使用单位拟采用改造、重大修理的方式进行整改, 或者停用、报废的,应当在通知书上予以说明并且及时提交定检机构,同时办理 相应手续。4. 6 确认整改情况关键检验项目(指本规则附件A表Al-7、表A2-4、表A3-2中标有 “*” 的项 目,下同)全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检验项目(指本规则附件A表Al-7、表 A2-4、表A3-2中未标有 “*的项目,下同)不超过3项的,使用单位应当对不符合 项目及时进行整改
15、,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定检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 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5. 7 判定检验结论检验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判定:(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 “合格” ;(2)关键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经检 验人员确认使用单位已经按照本规则4.6条的规定完成整改并且符合要求的,或者经 检验人员确认使用单位已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且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 意见,不直接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判定为 “整改后合格” ;(3)本条第(1)和第(2)项所述情形之外的,判定为 “不合格” 。4.8
16、复检对千判定为 “不合格” 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定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定检机 构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前次检验和整改等情况,开展复检工作,并且按照 本规则4.7条判定检验结论。4.9 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定检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见本规则附件D)。 检验结论为“合格” 或者 “整改后合格” 的, 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 使用标志(注2) 。注2: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应当标明定检机构名称以及按照本规则或者电梯自行检测规 则确定的下一年度检验(检测)H期。4. 10 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的电梯, 定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特种设
17、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5附 则5. 1 解释权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5. 2 施行H期本规则自发布之H起施行, 实施过渡期为1年。5. 3 文件废止本规则实施过渡期满后, 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废止:(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 2009, 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 含第l、第2、第3号修改单);(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l、第2、第3号修改单);(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 含第 1、第2、第3号修改
18、单);(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 2012, 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l、第2、第3号修改单)。本规则施行前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布的与电梯检验有关 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等, 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要求, 以本规则为准。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 2023附件A电梯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A1 乘客与载货电梯本节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 客电梯、液压载货电梯、消防员电梯和防爆电梯(不含防爆杂物电梯)。A1. 1 技术资料审查A1. 1. 1
19、制造资料审查制造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注Al-1),其中第(1)和第(2) 项资料应当在申请安装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 第(6)项资料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 检机构:(1)配置说明, 按照电梯的实际配置, 列明其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包 括提升高度、轿厢有效面积、轿厢设计自重及范围、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 数、控制方式、平衡系数范围(适用千曳引驱动电梯)、 油缸数量和顶升方式(适用于液 压驱动电梯)、区域防爆等级和整机防爆标志(适用于防爆电梯)、倾斜角和轿门位置 (适用于斜行电梯), 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注Al-2)的产品名称、型号、编号绳 头组合、层门、玻璃轿门、
20、前置轿门(适用千斜行电梯)、玻璃轿壁、门锁装置、含有 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可以不标注编号而标注制造批次 号;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除编号外还需要标注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 称、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 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 量), 其他制动装置的型式(适用千以驱动主机机电式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 置减速部件或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的曳引驱动非斜行电梯);配置说明加 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并且注明签发 H期;(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适用千境内制造单位);(3)荆式试验证书, 包括整
21、机、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4)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5)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包括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含制动器维护保 养内容, 如拆解、清洁、润滑、更换等), 应急救援说明, 以及符合本附件表Al-1的 相关声明(配置适用时);表Al-I 相关声明内容和要求序号声明内容和要求备注1在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给出的使用条件下, 包覆带 或者包覆钢丝绳(以下统称包覆带)使用年限不少千15年 或者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次数不少于 300万次, 以及未到 其使用年限或者驱动主机启动次数而达到报废条件时予 以免费更换的声明使用年限自监督 检验合格之日起 开始计算2
22、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的使用年限不少于 10 年, 以及未到其使用年限而达到报废条件时予以免费更 换的声明3非金属材质对重(平衡重)块达到报废条件时予以免费更换 的声明4非金属材质反绳轮达到报废条件时予以免费更换的声明5未配置人为通过操作权限设置限制电梯正常运行时间或 者次数的技术障碍类功能的声明(6)整机质量证明文件, 包括整机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 电 梯的设备品种、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证编号、安装竣工日期、安装地点, 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声明;整机质呈 证明文件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23、 并且 注明签发日期。注Al-1:提供的制造资料为复印件时, 应当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 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注Al-2:本附件Al节所称主要部件包括绳头组合、控制柜、层门、玻璃轿门、前置轿门(适 用千斜行电梯)、玻璃轿壁、驱动主机(适用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速器、 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运载装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 詈, 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限速切断阀(适 用于液压驱动电梯)、轿厢(运载装詈)意外移动保护装詈(以下简称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詈, 适用于 曳引与强制驱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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