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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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dc17gh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 编 制 日 期: 2022 年 1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8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1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2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87六、结论892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 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项目代码 2205-440118-04-01-793390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广东 省(自治区)广
2、州 市 增城 县(区) 石滩 乡(街道) 塘头村九亩九地理坐标 ( 113 度 48 分 39.371 秒, 23 度 12 分 16.827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F5265-机动车燃油 零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9 加油、加气站 城市建成区 新建、扩建加油站;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元) 800环保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占比(%) 6.2施工工期13 个月是否开工
3、建设 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0625.68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评价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相关情况判定结果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排放废气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不需做大气专项评价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为属于F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类项目,外排水为生活污水、加油站的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洗车废水,不属于工业废水不需做地表水专项评价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根据下文
4、分析,本项目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比值 (Q)1不需做环境风险专项评价生态取水口下游 500 米 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 物的自然产卵场、索 饵场、越冬场和洄游 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本项目由市政供水, 不涉及河道取水不需做生态专项评价1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 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海洋工 程建设项目不需做海洋专项评价规划情况 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号)及其2022年修改单)中相关规定,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两
5、 类行业。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所列产业。因此,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 、用地性质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根据广州市城市建成区(附图 13)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附件3)可知,项目位于城市建成区,项目所在地的用地类型为商服用地,符合地方政府规划政策要求。3 、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相符性分析水环境空间管控: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划定,水 环境空间管控包括4类水环境管控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 生生物
6、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区。本项目选址不属于水环境空间管控区,详见附图5。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环境空气 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其中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及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 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即广州市现 状PM2.5和O3(臭氧)高值区中的20个工业园区,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西部、白云 区中东部、花都区南部、增城区南部、番禺区西北部和南沙区北部,根据园区产 业性质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减排;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即评价出的对区域空气质量
7、影响大的源头敏感区和聚集脆弱区。主要包括增城区北部与从化区南2部交界地区、从化区西南部和北部地区、白云区 西部与花都区西南部交界地区, 共涉及238个村(社区)。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项目,禁止新(改、 扩)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禁止新建20蒸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涉及有毒 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项目选址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不属于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详见附图6所示。生态红线区: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法定生态保 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8、、市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省级及以上风 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地质公园。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上述的法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详见附图7所示。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不相冲突。4 、与环保法规相符性分析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修正)的规定,城市市区 内不得建设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纸、钢铁等重污染工业项 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从项目的行业性质和规模看,不属于该条例 限制范围,因此,项目的建设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修正)是相符的。2)与广东
9、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 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号),增江 石滩段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相应的准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纵深至 防洪堤外延约1000米的陆域。项目与增江直线距离约0.26km ,位于增江石滩段饮 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因此,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 号)的要求,详见附图8。3)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
10、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东江流域内严格控制建设 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 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禁止建设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 冷剂生产项目,禁止建设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 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项目属于F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类项目,不 涉及上述项目,因此项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 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1339号)的相关要求。4)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
11、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相符性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一)建 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 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二)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 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 项目;(三)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 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区域的市政污水管网已建成。项目运行过 程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地面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隔油隔渣池处 理,均排
12、至中心城区净水厂进行处理,对周边地表水影响较小。因此符合广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的要求。5)与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提出: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 范围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旅游区、居住小区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生活污水,并达标排放。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提出:在东江流域内,除
1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项目外,还禁止新建农药、铬盐、钛白粉生产项目,禁止新建稀土分4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氰化法提炼产品、开采和冶炼放射性矿产及其他严 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 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料的项目。禁止在东江水系岸边和水上拆船。本项目位于东江流域内,但本项目不属于上述限制建设和禁止建设的项目, 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本项目外排水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项目运行 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地面清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隔油隔渣池 处理,均排至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因此,本项目符
14、合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6)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表 1-1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览表源项控制环节控制要求符合情况VOCs物 料储存物料储存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4 、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项目油品采用专用的钢制强化塑料制双层的原料储罐进行储存,符合要求VOCs
15、物 料转移 和输送基本要求液态VOCs 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项目进行油品输送时 均为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粒状 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转移项目无粉状、粒状 VOCs物料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采用二级油气回收装置,能有效回收油罐大小呼吸时溢出的油气,符合要求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1 、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 清洗等
16、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 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 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 、有机聚合 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 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 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项目采用二级油气回收装置,能有效回收油罐大小呼吸时溢出的油气,符合要求。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其他要求1、企业应建立台帐,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气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
17、3年。2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3、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1、本评价要求企业建立台帐,台账保存不少于三年,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相关信息。2、项目采用二级油气回收装置,能有效回收油罐大小呼吸时溢出的油气,符合要求; 3 、设置危废暂存间储存危险废物,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基本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18、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项目油气回收装置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若油气回收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停止油罐车卸油操作废气收集系统要求1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 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 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 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2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
19、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手尾建筑物的相对高速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3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检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 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项目采用二级油气回收装置,能有效回收油罐大小呼吸时溢出的油气,符合要求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台帐,记录废气手机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附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本评价要求企业建立 台
20、帐记录相关信息企业厂区内及周 边污染监控要求1 、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2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污染物监测要求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 法和 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 定企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本评价要求企业开展 自行监测,符合要求6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2 、对于挥发性有机 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 装载设施以及废 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 定方
21、法按GB/T16157 、HJ/T397 、HJ732 以及 HJ38 、HJ1012 、HJ1013的规定执行。3 、企业 边界及周边VOCs监测按 HJ/T55的规定执行5 、项目污染治理技术与相关政策的相符性经核查项目与国家和地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项目与该规范条件中以下条款具有相符性。表 1-2 项目与相关政策和规范相符性分析相关政策和规范具体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挥发性有机物 (VOCs)污染防 治技术政策(公 告2013年第31号 2013-05-24实施)国 家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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