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佳电机(珠海)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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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力佳电机(珠海)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力佳电机(珠海)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二零二二年八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 力佳电机(珠海)有限公司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208-440404-04-01-888545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 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浪山路南地理坐标 (经度 113 度 11 分 26.480 秒,纬度 22 度 0 分 20.800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3899 其他未列明电气 机械及器材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业 38- 电机制造 381
2、-其他(仅分 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 非溶剂型低 VOCs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o 新建(迁建)o 改建R 扩建o 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o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o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o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元) 6000环保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占比(%)1.66施工工期1 个月o是:R否是否开工建设用地(用海) 面积(m2)30000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根据专项设置原则表,扩建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详见下表所示。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项目概况大
3、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排放废气中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扩建项目不涉及新增直排工业废水,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 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根据核算Q值,环境风险潜势 为 , 无需设置风险评价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 1
4、规划情况规划名称:高栏港经济区南水片区分区规划(2007-2020)审批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南水片区分区规划(2007-2020)的批复(珠府批201072号)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广东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批机关: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审批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广东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审2011 307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一)与高栏港经济区南水片区分区规划(2007-2020)相符性分析根据高栏港经济区南水片区分区规划(2007-2020),规划将南水片 区分为三大产业区
5、和三大码头仓储区。高栏港经济区南水片区是珠海近期建 设的重点地区。规划范围包括整个南水镇,东至鸡啼门水道、南至南海、西 至黄茅海、北至南水沥,总面积约 287km2 。根据规划,该区域要形成石化、 电力、能源、钢铁和装备制造为主导的重化产业格局,成为这几类产业的区 域基地。根据功能区分,区域内被分为高栏石化与天然气化工产业区、南水 精细化工产业区、黄茅海-荷包装备制造区三大产业区。另外,还有三大码头仓储区。扩建项目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浪山路南力佳电机(珠海) 有限公司现有厂区的厂房 A 内,属于工业用地,扩建项目生产 DC 电机,位于南水精细化工区,符合园区的定位。(二)与广东珠海
6、高栏港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粤环审2011307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粤环审2011307号)中提出“ 园区规划建设要贯彻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园的理念,推行清洁 生产,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并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 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 平。园区应优先引进先进机械制造、精细化工等企业,不得新引入钢铁、燃 煤发电机组、冶金、印染、制革、电镀、发酵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 ”扩建项目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浪山路南力佳电机(珠海) 2 有限公司现有厂区的厂房 A 内,依托厂区现有生产车间进行
7、建设,不新增占 地和建筑面积,主要从事 DC 电机的生产,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不属 于钢铁、燃煤发电机组、冶金、印染、制革、电镀、发酵等污染物排放量大 的项目,符合园区的定位。扩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 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20 年 本)中的优先发展类第 4 条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第(20)项电机、发动机 制造类项目,因此扩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扩建项目污染物均可达标 排放,且排放量较小,因此扩建项目符合广东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粤环审 2011307 号)的选址等相关要求。其他符合性分 析(一)产业政策及相关
8、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扩建项目,主要从事 DC 电机的生产,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0 年版)中禁止准入类,为国家允许类建设项目;根据珠海市产 业发展导向目录(2020 年本),扩建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类第 4 条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第(20)项电机、发动机制造类项目。2 、与其它政策相符性分析(1)与关于印发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 V
9、OCs产生。大力推进低(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扩建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 排气筒(Q1)排放,汎立水上漆及固化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2)排放,环氧树脂粉 上漆及固化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3)排放,清洗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 3 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
10、筒(Q4)排放,一层烘烤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6)排放,二层、三层烘烤 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 20m 排气筒 (Q5)、排气筒(Q7)排放;使用的清洗剂 VOC 含量为 152.9g/L900g/L, 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要求;胶粘剂 VOC 含量为 82.5g/L900g/L ,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要求;汎立水 VOC 含量为 152.9g/L480g/L ,环氧树脂粉 VOC 含量为 7.75g/L60g/L ,根据低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T 38597-2020)均属于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综上,扩建项目符合 关于印发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的要求。(2)与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 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 号)中:“ 四、加快重点污染源整治,有 效控制 VOCS 排放(三)加强其它行业 VOCs 排放的控制:加强化学原料、 涂料、油墨及颜料制造业的排放控制,强化化学品/医药/化学纤维/橡胶/
12、塑料 制造业、涂料/油漆/油墨制造业等典型高 VOCs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和 VOCs 排放治理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方法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 密闭储存以及排放 VOCs 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监督有机废气排放企业安装有机废气回收净化设施。 ”扩建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 排气筒(Q1)排放,汎立水上漆及固化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2)排放,环氧树脂粉 上漆及固化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通过 20m排气筒(Q3)排放,清洗废气采用集气罩收
13、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4)排放,一层产生的烘烤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 经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 排气筒(Q6)排放,二层、三层产生的烘烤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 4 20m 排气筒(Q5)、排气筒(Q7)排放,符合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 号)的要求。(3)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 号)相符性按照“消化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 ”的方针,将 VOCs 排放是否符 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
14、的前置条件,并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排 放 VOCs 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内减量替代。推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扩建项目 VOCs 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保 实现达标排放,符合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环发20186 号)的要求。(4)与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的相符性扩建项目不属于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中 的钢铁、有色、水泥、玻璃、陶瓷、化工、造纸、石材加工等高污染高排放 的行业;扩建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通过 20m排气筒(Q1)排放,汎立水上漆及固化
15、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水 喷淋+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 排气筒(Q2)排放,环氧树 脂粉上漆及固化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3)排放,清洗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4)排放,一层产生的烘烤废气采用集气罩收 集,经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6)排放,二层、 三层产生的烘烤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 过 20m排气筒(Q5)、排气筒(Q7)排放,与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相符。(5)与重点行业
16、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相符性分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相关规 定:“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 5 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 粘剂,以及低 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 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提高废气收集率。 ”扩建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两级活
17、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 排气筒(Q1)排放,汎立水上漆及固化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2)排放,环氧树脂粉 上漆及固化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通过 20m排气筒(Q3)排放,清洗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4)排放,一层产生的烘烤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 经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 排气筒(Q6)排放,二层、三 层产生的烘烤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 20m 排气筒(Q5)、排气筒(Q7)排放;使用的清洗
18、剂 VOC 含量为 152.9g/L 900g/L ,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要 求;胶粘剂 VOC 含量为 82.5g/L900g/L,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 量(GB 33372-2020)要求;汎立水 VOC 含量为 152.9g/L480g/L,环氧树 脂粉 VOC 含量为 7.75g/L60g/L ,根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均属于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扩建项目 废气排放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6)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19、-2019)相符性分析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 VOCs 物料 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 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 持密闭;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 态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 扩建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20m 排气筒(Q1)排放,汎立水上漆及固化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2)排放,环氧树脂粉 上漆及固化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通过 20m排气筒(Q3)排放,清洗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4)排放,一层产生的烘烤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 经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 排气筒(Q6)排放,二层、三 层产生的烘烤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 20m 排气筒(Q5)、排气筒(Q7)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与挥发
21、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7)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 号)的相符性分析“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 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 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燃 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 机物为原料的生产;涂装、印刷、黏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
22、产品的生产活动;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扩建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 排气筒(Q1)排放,汎立水上漆及固化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2)排放,环氧树脂粉 上漆及固化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通过 20m排气筒(Q3)排放,清洗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通过 20m排气筒(Q4)排放,一层产生的烘烤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 经 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20m 排气筒(Q6)排放,二层、三 层产生的烘烤废气采用集气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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