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塑胶(珠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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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精英塑胶(珠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且 建设单位(盖章) ; 精英塑胶(珠海)有限公司编制日 期: 二零二三年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 精英塑胶(珠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定湾七路 8 号地理坐标 (经度 113 度 18 分 40.433 秒,纬度 22 度 2 分 28.022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 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53 塑料制品业 292-其他(年 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2、 10 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区 改建区 扩建 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区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无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元) 10000环保投资(万元)2677环保投资占比(%)26.7施工工期12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区否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36013.2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根据专项设置原则表,改扩建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详见下表所示。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项目概况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
3、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排放废气中不含 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 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改扩建项目不涉及新增直排工业废水,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 临界量的建设项目根据核算Q值,环境风险潜势 为 , 无需设置风险评价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涉及 1 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
4、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 析(一)产业政策及相关环保政策相符性分析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主要从事浴室洒水器及汽车配件、 日常包装用 品、电子消费品、化妆品外壳的生产,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中禁止准入类,为国家允许类建设项目;根据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20年本),改扩建项目不属于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2 、与其它政策相符性分析(1)与关于印发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5、 号),“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 VOCs产生。大力推进低(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改扩建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分别经三套活性炭吸附+UV 光解 装置处理后通过 18m 排气筒(JW-FQ-0138-23)、30m 排气筒(JW-FQ-0138-24)、 25m 排气筒(JW-FQ-0138-25)排放,喷漆及固化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 水帘柜+UV 光解装置处理后,通过 30m 排气筒(JW-FQ-0138-22
6、)排放;水 性漆 VOC 含量为 116g/L380g/L ,油性漆 VOC 含量为 399.3g/L420g/L , 根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均 属于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综上,改扩建项目符合关于印发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的要求。 2 (2)与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 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 号)中:“ 四、加快重点污染源整治,有 效控制 VOCS
7、 排放(三)加强其它行业 VOCs 排放的控制:加强化学原料、 涂料、油墨及颜料制造业的排放控制,强化化学品/医药/化学纤维/橡胶/塑料 制造业、涂料/油漆/油墨制造业等典型高 VOCs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和 VOCs 排放治理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方法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 密闭储存以及排放 VOCs 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监督有机废气排放企业安装有机废气回收净化设施。 ”改扩建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分别经三套活性炭吸附+UV 光解 装置处理后通过 18m 排气筒(JW-FQ-0138-23)、30m 排气筒(JW-FQ-0138-24)、 25m 排气筒(JW-FQ-01
8、38-25)排放,喷漆及固化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 水帘柜+UV 光解装置处理后,通过 30m 排气筒(JW-FQ-0138-22)排放,符 合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 号)的要求。(3)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 号)相符性按照“消化增量、削减存量、控制总量 ”的方针,将 VOCs 排放是否符 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并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排 放 VOCs 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内减量替代。推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改扩建项目
9、 VOCs 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 保实现达标排放,符合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环发20186 号)的要求。(4)与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的相符性改扩建项目不属于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 年) 中的钢铁、有色、水泥、玻璃、陶瓷、化工、造纸、石材加工等高污染高排放的行业;改扩建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分别经三套活性炭吸附+UV 3 光 解 装 置 处 理 后 通 过 18m 排 气 筒 (JW-FQ-0138-23 ) 、 30m 排 气 筒 (JW-FQ-0138-24)、25m 排气筒(JW-FQ-0138-25
10、)排放,喷漆及固化废气 采用密闭负压收集 ,经水帘柜+UV 光解装置处理后 ,通过 30m 排气筒 (JW-FQ-0138-22)排放,与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相符。(5)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相符性分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相关规 定:“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 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 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 粘剂,以及低 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
11、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 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提高废气收集率。 ”改扩建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分别经三套活性炭吸附+UV 光解 装置处理后通过 18m 排气筒(JW-FQ-0138-23)、30m 排气筒(JW-FQ-0138-24)、 25m 排气筒(JW-FQ-0138-25)排放,喷漆及固化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 水帘柜+UV 光解装置处理后,通过 30m 排气筒(JW-FQ-0138-22)排放;水 性漆 VOC 含量为 116g/L380g/L ,油性漆 VOC 含量为 3
12、99.3g/L420g/L , 根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均 属于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改扩建项目废气排放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6)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符性分析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 VOCs 物料 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 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液
13、态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 4 态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改扩建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分别经三套活性炭吸附+UV 光解 装置处理后通过 18m 排气筒(JW-FQ-0138-23)、30m 排气筒(JW-FQ-0138-24)、 25m 排气筒(JW-FQ-0138-25)排放,喷漆及固化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 水帘柜+UV 光解装置处理后,通过 30m 排气筒(JW-FQ-0138-22)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与挥发性有机物无
14、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7)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 号)的相符性分析“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 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 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燃 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 机物为原料的生产;涂装、印刷、黏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
15、活动;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改扩建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分别经三套活性炭吸附+UV 光解 装置处理后通过 18m 排气筒(JW-FQ-0138-23)、30m 排气筒(JW-FQ-0138-24)、 25m 排气筒(JW-FQ-0138-25)排放,喷漆及固化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 水帘柜+UV 光解装置处理后,通过 30m 排气筒(JW-FQ-0138-22)排放,废 气排放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 号)相符。(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2021 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6、的通知(粤办函202158 号)实施低 VOCs 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严格落实国家产品 VOCs 含量限 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指导企业使用适宜高效的治理技术,涉 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改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 5 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改扩建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分别经三套活性炭吸附+UV 光解 装置处理后通过 18m 排气筒(JW-FQ-0138-23)、30m 排气筒(JW-FQ-0138-24)、 25m 排气筒(JW-FQ-0138
17、-25)排放,喷漆及固化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 水帘柜+UV 光解装置处理后,通过 30m 排气筒(JW-FQ-0138-22)排放,与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2021 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 号)文件相符。(9)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环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环202110 号),“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改扩建水泥、 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生皮制革以及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等项目; 大力推进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 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
18、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改扩建项目水性漆 VOC 含量为 116g/L380g/L ,油性漆 VOC 含量为 399.3g/L420g/L,根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均属于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10)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 ”规划的通知(珠府202210 号)相符性分析根据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文明建设 “十四五 ”规划的通知(珠府202210 号),“加强区域项目布局准入管 理,禁止新建专业电镀、化学制浆、纺织印染、制革、冶炼、
19、发酵等重污染 项目;禁止在磨刀门水道两岸及流域内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 500 米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 养殖业 ”;“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执 行国家产品 VOCs 含量限值和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原则上禁止新建生产和使 用高 VOCs 含量原辅材料项目。加强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导企业使用适宜高效治理技术,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 ” 6 改扩建项目主要从事浴室洒水器及汽车配件、化妆品外壳、电子消费品、 日常包装用品的生产,不属于规划中明令禁止的项目;改扩建项目注塑废气 采用集气罩收集
20、,分别经三套活性炭吸附+UV 光解装置处理后通过 18m排气 筒(JW-FQ-0138-23 ) 、 30m 排 气 筒(JW-FQ-0138-24 ) 、 25m 排 气 筒 (JW-FQ-0138-25)排放,喷漆及固化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水帘柜+UV 光解装置处理后,通过 30m 排气筒(JW-FQ-0138-22)排放;水性漆 VOC 含 量为 116g/L380g/L ,油性漆 VOC 含量为 399.3g/L420g/L ,根据低挥发 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均属于低挥发性 有机物含量涂料,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暨生
21、态文明建设“十四五 ”规划的通知(珠府202210 号)相符。2 、用地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不新增用地,改扩建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 镇定湾七路 8 号精英塑胶(珠海)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精英塑胶(珠海) 有限公司现有厂区总占地面积 36013.2m2、总建筑面积 70959.43m2,根据粤房 地权证珠字第 0200007373 号(附件 3),属于工业用地。因此,改扩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3 、与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改扩建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定湾七路 8 号精英塑胶(珠海)有 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珠环2022197 号)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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