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_T 1905-2021 青海省城镇容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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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63/T1905-2021青海省城镇容貌标准2021-03-26发布2021-07-01实施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青海省城镇容貌标准DB63/T1905-2021主编单位:西宁市城市管理局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日期:2021年07月01日青海省地方标准公告2021年第3号(总第413号)关于批准发布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标准等6项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标准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青海省
2、农牧区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技术标准青海省城镇容貌标准青海省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质量标准青海省装配式混凝土多层墙板建筑技术标准六项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附件: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2021年3月12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归口部门1DB63/T1903-2021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标准-2021年7月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DB63/T1340-2021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63/T1340-20153DB63/T1904-2021青海省农牧区装配式轻钢结构住宅技术标准-4DB63/T1905-2021青海省城镇容貌标准-5DB63/T1906-2021
3、青海省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质量标准-6DB63/T1907-2021青海省装配式混凝土多层墙板建筑技术标准-附件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名录前言城镇容貌管理是一项确保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升城镇形象的重要工作,对于建设“高原美丽城镇”、增强城镇核心竞争力,体现高原城镇地域特色具有重要作用。根据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促进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规章和标准,同时参考其他城镇的标准实践,结合青海省城镇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建(构)筑物;5居住区;6城镇道路;7城镇绿化;8公共设施;9环卫设施;10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11公共
4、场所;12城镇水域;13传统建筑;14城镇照明;15施工工地。本标准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授权西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7号水电大厦,邮编810001,联系电话:0971-6136953)。本标准主编单位:西宁市城市管理局本标准参编单位: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静王文兴芦熙斌马荔张维龙张佩琪臧青生扎西薛军明赵富荣高滢瑞郭姗姗马玉兰郭桓妤杨艳马艳马亚婷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亚峰田发春张继业张丽雯邹海棠常秉升蒋贵荣目次前言.11总则.12术语.23一般规定.44
5、建(构)筑物.55居住区.76城镇道路.87城镇绿化.108公共设施.119环境卫生.1210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1311公共场所.1512城镇水域.1613传统建筑.1714城镇照明.1815施工工地.19本标准用词说明.20引用标准名录.211总则1.0.1为了加强青海省的城镇容貌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镇环境,着力提升全省的城镇形象和品味,不断提高城镇治理现代化水平,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加快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市县驻地镇的城镇容貌管理,其他建制镇参照执行。全省城镇的建(构)筑物、居住区、城镇道路、城镇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
6、生、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公共场所、城镇水域、传统建筑、城镇照明、施工工地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1.0.3城镇容貌的管理应符合城镇风貌管理、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等的要求。1.0.4城镇容貌应充分体现城镇地域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镇环境整洁、美观。1.0.5城镇容貌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相关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12术语2.0.1城镇容貌城镇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镇环境和秩序密切相关的建(构)筑物、居住区、道路、城镇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广告招牌与标识、公共场所、城镇水域、传统建筑、施工工地等构成的城镇局部或整体景观。2.0.2居住区城镇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
7、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2.0.3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市政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以及各类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建筑。2.0.4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2.0.5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2.0.6户外广告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广告以及其他形式向户外空间发布的广告。2.0.7招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建(构)筑物外墙或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
8、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2.0.8标识由符号、文字、图形等组合形成的提供导向与识别功能的路铭牌、指路牌及交通标志牌等信息载体。2.0.9传统建筑历史遗存的以传统材料、传统形制、传统结构、传统技艺建造的能够反映民族、地域元素和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22.0.10无障碍通道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通道。2.0.11本土植物是产地在当地或起源于当地的植物。这类植物在当地经历漫长的演化过程,最终能够适应当地的生境条件,其生理、遗传、形态特征与当地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33一般规定3.0.1城镇容貌管理应
9、与城镇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进一步改善和美化人居环境,创造生态宜居型城镇。3.0.2应以生态保护、宜居、历史传承和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体现城镇特征,保持本地风貌与自然人文特色。3.0.3应有利于城镇景观风貌的公众可见性和可接近性。3.0.4应注重各相关特征要素对城镇安全的影响及其抵御自然灾害与防范风险的能力,以预防为主。3.0.5应以保持整洁、规范和协调为基本原则,通过经常性的管理和维护,符合本标准规定。3.0.6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基本规范要求。3.0.7各类标志标识,规范设置,应易见、醒目、整洁。3.0.8城镇各类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和功能正常。3.0.9宜利用智慧化手段,通过系统性数
10、据采集和分析,对影响城镇容貌的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和实时管理。3.0.10对影响城镇容貌的各种共享资源的利用,应积极引导、有序管理,兼顾资源节约、便利化和规范化。3.0.11任何单位、个人应保持责任区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要求。44建(构)筑物4.0.1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镇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城镇定位相协调。4.0.2建(构)筑物外观应保持整洁,外立面装饰完好、无破损和表面脱落现象,无明显污迹,注重耐久性、可维护性和环保性,减少后期维护、更新频次和对环境与资源的影响。4.0.3城镇标志性建(构)筑物应经常性维护和保养,根据其材质性能和自然风化程度确定保洁维护
11、频率,保证外观形象符合标志性建(构)筑的定位。4.0.4建(构)筑物需粉饰或修饰时,宜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4.0.5建(构)筑物屋顶、错层平台应保持整洁,不应违法搭建。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4.0.6封闭阳台、安装防护门(窗)应符合消防要求,不得超出栏杆(板)设置,涂饰色彩应与主体建(构)物外墙主色调相同或相协调。4.0.7建(构)筑物在安装各类外部附加设施时,应兼顾功能性、安全性、协调性和可维护性。4.0.8沿街建(构)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乱挂现象;玻璃材质立面宜采用低反射玻璃,低通透性材质
12、,实墙界面宜进行艺术化装饰装修。4.0.9因各类商业和公共活动需要对建(构)筑物进行临时性外观装饰的,应安全牢固,不应损坏建筑物外观,活动结束后应恢复原貌。4.0.10临街建筑物的露台、外廊等附属设施无影响城镇容貌的乱吊挂、乱堆放、乱晾晒,底层无堆放杂物、无乱倒垃圾、无出店和无占道经营。4.0.1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5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65居住区5.0.1居住区整体环境应整洁、舒适和美观。5.0.2居住区宜开放、通透、共享,隔离设施宜选用透景围墙,体现城镇整体景观的有序、和谐。5.0.3居住区内建
13、(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外观应保持干净、整治;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管线不得乱拉乱设。5.0.4居住区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应占路设摊、违法搭建、乱堆放和违规停车。路面应平整、完好、干净整洁。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5.0.5居住区人行道铺装材料和色彩应与街道空间环境相协调,应采用防滑耐磨透水性好的材料,根据街区功能和人流量选用合适的铺装方法,增加耐久性和可维护性。应保持盲道的安全和畅通。5.0.6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与整体环境相协调。座椅、亭廊、变电箱、快递柜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现象。5.0.
14、7居住区内绿地、广场、健身休闲等场所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无堆物及违法搭建。5.0.8居住区地面车辆停放区域应明确,应规范停车,无占用消防车操作场地及消防通道。76城镇道路6.0.1城镇道路建设应以保障交通通畅、便捷和与周边环境协调为目标,兼顾行人通行便利和慢行道建设。6.0.2城镇道路应保持整洁,无垃圾、落叶、杂物、污物、污水,平整完好,无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路面开挖出现破损时,应及时修复,开挖后的道路应与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协调。6.0.3城镇道路地面应及时冲洗,减少扬尘和污渍,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6.0.4城镇道路中的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交叉口部位坡道与人行横道线
15、对应布置,路缘石应整齐、无缺损。盲道的颜色宜与相邻的面砖的颜色形成对比,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且醒目。6.0.5人行道和安全岛地面砖应铺砌平整牢固,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美观;地面无建筑废弃物(淤泥渣土、建筑垃圾等)乱堆放。6.0.6各类人行天桥、跨线桥、高架桥、桥孔、地下隧道、人行地下通道等城镇道路人行通过设施应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无摆摊、占道堆物、搭建现象,保持整洁、有序。6.0.7城镇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等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平整无震动,无缺损,不堵塞。依附于道路、桥梁布置的供水、排水等管道应保持畅通,无漏水、无外溢现象。6.0.8城镇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
16、况良好。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等散体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封闭措施,运载液体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和滴漏。6.0.9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应分道明晰,其他通道(如城镇绿道)宜采用显著的地面标志、标线,彩色涂装等方式,便于清晰识别,确保安全。86.0.10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公共交通站牌、信号灯杆、人行道栏杆、道路防护隔离等设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清晰、醒目、保持整洁,无损坏、空缺、移位、歪倒。6.0.11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规范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做到停车入位、顺向停放、禁占盲道、人行道。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应划定停放区域,废弃车等应及时清理。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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