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芒场镇波鸾村兰坳田方解石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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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丹县芒场镇波鸾村兰坳田方解石矿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建设单位:广西桂冶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8月矿区采空区现状矿区开采面现状矿区矿部及生活区现状矿区运输道路现状号矿体现状号矿体现状兰坳田屯矿石外运道路的波鸾村及波鸾村小学矿区东北部现已清理废石的基本农田被废石压占的矿区东北部基本农田I、II号矿体之间的基本农田正在复垦(种植爬山虎)的原开采面现场照片III概述项目特点南丹县芒场镇波鸾村兰坳田方解石矿项目位于南丹县芒场镇波鸾村兰坳田屯附近,矿区曾于2016年1月6日首次取得由南丹县自然资源局(原南丹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该矿区的采矿许可证(证号4512212016016130141079,有效期
2、为2016年1月6日2019年1月6日),矿区面积0.0447km2,2015年11月获得南丹县环境保护局的批复(丹环管字201536号),在采矿权期限内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矿山在矿权到期后未延续,矿权已灭失。矿区原采矿权到期后申请延续扩大登记手续,按有关政策规定,按新立采矿权出让。根据审查意见书(丹矿协设审字201910号)(附件3)以及项目登记备案(附件2),确定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由于广西丰土矿业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南丹县芒场镇波鸾村兰坳田方解石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19.6)及其审查意见书中的拐点范围内涉及基本农田,因此本次评价矿山的拐点坐标及矿区范围以广西桂冶商贸有限公司2020
3、年7月14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4512212020076100150252)为依据,并综合原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最终确定矿山矿区面积0.3458km2,由20个拐点圈定,开采深度+1055m+800m,矿区范围内不涉及基本农田。采矿权矿区范围共圈定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体2个(编号为、),拟实际开采面积0.0114km2,先开采号矿体,再开采号矿体。开采标高+886.0m+850.0m,生产规模为5.0万t/a,露天开采方式,采用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服务年限为7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4、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中的有关规定,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改版),方解石采选属于“B109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中的“1099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属于“八、非金属矿采选业”中的“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广西桂冶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立即组成课题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规范的要求,对评价区域自然环境、环境敏感点及环
5、境质量现状、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等开展了认真调查。在资料分析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编制完成了南丹县芒场镇波鸾村兰坳田方解石矿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的要求,本次环评重要时间节点如下:第一阶段: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时间:2020年5月10日。项目现场踏勘时间:2020年5月13日。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时间:建设单位委托广西化工环保监测站2020年5月20日5月26日对区域大气环境、声环境进行了采样分析;委托广西利华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对区域土壤环境进行了检测分析并对矿
6、体土壤自送样检测;委托广西富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2日对场地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并对区域地下水环境进行采样分析。第二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时间:2020年8月。第三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时间:2020年9月2020年11月。本项目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1。图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产业政策符合性判定本项目为方解石矿开采项目,对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
7、三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十三条中,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为允许类”,因此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为(5000(柴油)1.4571+30万(电量)0.1229)/50000吨(方解石)=0.88kg标煤/t矿,参照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GB50595-2010)中型矿一级能耗指标(国内先进水平)为0.94标煤/t矿,因此项目单位能耗可以达到达到国家标准先进值。根据后文分析,项目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5/T1956-2019)、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
8、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是相符的;项目开采出的方解石作为碳酸钙母粒等产品的原材料,不能利用部分作为片石外售,做到矿产资源优质优用,各尽其用。对照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项目是符合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项目在后续工作中应尽快开展绿色矿山评估。综上,项目是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2)与南丹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相符性分析根据南丹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矿产资源开采布局如下,允许开采区:综合考虑资源分布情况,结合南丹县工业产业布局、城镇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及林业等规划内容,全县辖区内划定砂石页岩允许开采区6处,面积共计1
9、26.27km2,规划设置采矿权21个。允许开采区重点保障碳酸钙产业发展,同时兼顾部分偏远乡镇村民建房及基础建设对采石场的需求,主要分布于芒场镇、六寨镇、城关镇和八圩乡。允许开采区的设置符合自治区和河池市产业政策及南丹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的调控和管理,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条件相对较好。规划划分了6个允许开采区:者麻村允许开采区(SCY001)、芒场镇波鸾-磨岩方解石允许开采区(SCY002)、南丹县城关镇允许开采区(SCY003)、铜坑矿采石场允许开采区(SCY004)、吾隘镇石灰岩允许开采区(SCY005)、八圩乡甲坪村方解石、石灰岩允许开采区(SCY006
10、)。划分12个禁止开采区:南丹县六寨雅陇菊石保护区、三匹虎自然保护区、南丹县里湖(仁广)铁陨石雨保护区、广西南丹九龙沟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河边场水库饮用水保护区、南丹罗富泥盆纪地质标准剖面保护区、车河坡前水库、白裤瑶民俗文化风景走廊、桥村饮用水保护区、国家I级公益林、河池市南丹县假发洞饮用水保护区、河池市南丹县火幕水库饮用水保护区、河池市南丹县幸福泉饮用水保护区(2019年3月5日已取消该保护区)、河池市南丹县接龙滩水库饮用水保护区-河池市南丹县扁坡饮用水保护区;除上述保护区外,禁止开采区还包括: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极重度和重度石漠化区域、铁路、高速公路、国道、重要旅游通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一定范
11、围内;级保护林、主要城镇、地质灾害危险区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范围;重要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主要河流流域两侧一定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南丹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新建方解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吨/年。本项目为新设矿权,设计开采矿种为方解石,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山位于SCY002芒场镇波鸾-磨岩方解石允许开采区(位置关系见附图6)内,生产规模为5万t/年。因此符合南丹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发展方向与目标。(3)与功能区划、建设规划相符性分析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位置关系见
12、附图2),南丹县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该区域功能定位为全区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的重要区域,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区。发展方向为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以提供生态产品、服务产品和工业品为其他功能,不宜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重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严格保护耕地,增强粮食安生保障能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给;按照集中布局、点状开发原则,以县城和重点镇为重点推进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运企业集聚,避免过度分散发展
13、工业导致过度占用耕地。本项目位于南丹县芒场镇波鸾村,处于南丹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SCY002芒场镇波鸾-磨岩方解石允许开采区,开采的、矿体不占用耕地、园地,通过恢复复垦压占的基本农田以及采取建设拦挡坝、收集并处理矿区初期雨水、洒水降尘等措施,项目开采对矿区周边的基本农田影响较小。因此,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8号)可知,本项目位于该功能区划中的1-4-2南丹-环江-金城江岩溶山地土壤保持功能区(位置关系见附图3),不属于区划中
14、的9个重要生态功能区。项目所在的功能区土壤侵蚀敏感性和石漠化敏感性极为敏感,土壤保持服务功能极为重要。生态保护主要方向与措施:调整产业结构,加速城镇化进程,加快农业人口转移,降低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全面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通过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小流域治理、农村生态能源建设、改变耕作方式、草食动物舍饲圈养等措施,恢复自然植被,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严禁陡坡垦殖和过度放牧,严禁乱砍滥伐树木;开展有色金属矿业及冶炼业的污染防治和废物综合利用,治理矿区环境污染,推进矿区生态恢复与重建。本项目所在区域处于南丹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SCY002芒场镇波鸾-磨岩方解石允许开采区,
15、且项目已获得南丹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项目在开采过程中和服务期满后要严格按照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的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保护措施,对开采完毕的矿区进行生态修复,对于占用的林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用林许可,并及时对林地进行复垦。因此,通过采取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保护措施,项目的建设与广西生态功能区划相符。与河池市生态功能区划(20162020年)符合性分析根据河池市生态功能区划(20162020年),河池市I类生态红线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区等相关区域。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16、定,凡新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国际及国家重要湿地等,自动进入I类生态红线范围。河池市II类生态红线区包括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治区级重要生态功能区、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等。本项目位于南丹县芒场镇波鸾村,位于河池市生态功能区划中的II-1-3红水河流域山地农产品提供功能区(位置关系见附图5)。该区域的主导功能是农林产品提供,以提供农林牧畜产品为主,同时兼有保持土壤、涵养水源的作用,是河池市粮食基地、桑蚕基地、蔗糖基地、烟叶基地、蔬菜基地、中草药基地、水果基地、经济林基地、速生丰产林基地和
17、特色养殖业基地。本项目为新设矿权,建设项目已依法取得矿山采矿许可;矿区服务期满后将对大部分土地复垦为林地及草地,开采区不占用基本农田,无损坏农田水利设施等,项目开采过程中通过洒水等措施降低粉尘扬尘的影响,废石、表土场堆放在历史开采形成的矿坑内,并在东北面设置拦渣坝。通过采取以上措施,项目不形成制约农林产品提供功能区发展因素;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的基础上,可确保项目各污染物达标排放。综上所述,项目建设与河池市生态功能区规划(20162020年)要求不冲突。与河池生态市建设规划(20092020年)符合性分析根据河池生态市建设规划(20092020年),规划共划分4个重要生态功能区:环江北部-罗城西
18、北部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南丹西部-天峨中西部山地水源涵养与生态多样性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南丹东南部-环江西南部山地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盘阳河流域山地土壤保持与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区。项目位于南丹县芒场镇波鸾村,处于南丹县北部,不在以上4个重要生态功能区范围内,且项目位于规划允许开采区内,项目开采过程及服务期满后将采取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保护措施,因此项目建设与河池生态市建设规划相符。(4)与矿山相关政策、规范的符合性分析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见表1-1。表1-1
19、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表项目相关政策规定项目情况符合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1.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项目范围及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设计开采矿体分布范围不在依法划定的禁止区域符合2. 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项目设计开采矿体分布范围不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符合3.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项目区域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符合4. 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
20、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项目为新设矿权,在开采过程及服务期满后将采取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保护措施,生态环境将恢复;项目开发方案已通过评审,不属于破坏性开发符合5. 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符合6. 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桂政发20175号),项目所在地属滇黔桂岩溶石漠化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为水土流失严重区,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已经获得南丹县水利
21、局的批复,且项目位于南丹县SCY002芒场镇波鸾-磨岩方解石允许开采区不完全符合7. 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开发符合南丹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符合8.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已完成开发方案,并取得南丹县矿产协会的审查意见书,水土保持方案已获得南丹县水利局批复,目前正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矿山基建1.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对表土、底土和适于
22、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均应进行保护性堆存和利用,可优先用作废弃地复垦时的土壤重构用土。根据开发方案,项目基建过程对表土、废石分类存放,并采取覆盖、拦挡等保护措施,表土作为后期复垦用土,废石用于项目矿山公路维护平整,剩余部分不定期外售作为铺路材料符合2. 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根据开发方案,开采区不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符合采矿1. 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宜推广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矿山采用剥离排土开采复垦技术符合2.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项目拟按照本报告及水土保持方案要求采取修筑排水沟、引
23、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符合3.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项目在表土场和废石场均按照了自动喷淋装置,凿岩、切割、液压破碎均采用湿式作业;采装和运输道路采用洒水降尘符合4. 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大力推广采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I号矿体剥离的表土作为现状采矿区的复垦覆土,II号矿体剥离的表土运至表土场堆放,后期作为I、II号矿体采空区和场内道路复垦用土;废石方暂存在废石场内,3.21万m3用于II号矿体矿坑回填,其余废石外卖片石加工厂或用于周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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